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4/09
正文:
各設區市、縣(市、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局),省級公立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改革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發〔2024〕31號),推進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采、供、用、報”有序銜接,鞏固深化集中帶量采購改革成果,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全流程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夯實采購基礎
(一)推動科學報量。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內部工作機制,充分考慮臨床使用、醫療技術進步等因素,科學合理填報采購需求量,做到應報盡報。各級醫保部門做好報量復核工作,對報量較上一年度實際采購量發生明顯變化的,必須要求醫療機構作出書面說明,對采購量填報明顯不合理或說明依據不充分的,退回醫療機構并責令整改。進一步支持將緊密型縣域醫共體作為整體進行報量。
(二)加快入院執行。各級醫保部門要及時組織醫療機構、中選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簽訂購銷協議,督促雙方履行協議確定的全部義務。對中選后長期未簽署協議,導致醫療機構無法開展采購、影響臨床使用的企業,視情取消中選資格或按規定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管理。對未按規定簽訂購銷協議的醫療機構,按照統籌區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相關規定處置,與定點醫藥機構年度考核直接掛鉤。各地在集采中選結果執行第3個月起組織開展轄區內醫療機構中選產品進院情況問題排查,督促尚未完成進院采購的醫療機構盡快完成中選產品進院工作。執行“一品兩規”的醫療機構,在選擇中選藥品以外的同通用名其他藥品進院時,鼓勵優先選擇集采中選的備供企業藥品。
(三)規范采購管理。加快推進集中帶量采購“帶碼投標”“帶碼掛網”工作,全面落地藥品追溯碼應用,確保藥碼合一、銷售流向可追溯。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按相關規定做好中選產品(含主供、備供、非主非備產品等)和非中選產品掛網及價格管理,對價格高于相關政策規定最高掛網價的非中選產品,采取暫停采購、撤網等措施。中選企業新增補的集采品種應按中選藥品的差比價關系確定掛網價格后納入供應清單管理。
二、提升履約質量
(四)鼓勵優先使用。醫療機構要按照臨床技術規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選產品。加大對集采藥品的處方點評力度,對中選或非中選醫用耗材部件組合形成高價系統(組套)并大量使用的醫療機構,要提醒規范采購和使用,并約談、督促中選企業約束代理商和配送企業按規定提供中選系統(組套),必要時應調整配送關系。全面推進集中帶量采購藥品進基層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及實行統一采購藥品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等)、進民營醫療機構、進零售藥店,方便群眾就近購買中選藥品。鼓勵國家醫學中心、行業協會充分發揮作用,制定完善用藥指南,組織開展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真實世界研究,為合理優先使用提供科學引導。
(五)開展動態監測。健全省、市、縣三級采購監測體系,依托智慧醫保系統,提升對集采執行情況的信息化監測能力,動態監測每個采購品種、每家醫療機構的采購進度、采購量占比、資金結算、可替代品種采購等情況,重點對中選產品采購進度低于序時進度、非中選產品采購量占比過高、供應配送出現異常、資金結算不及時的通過系統自動示警,做到提前發現、主動預警,并通過提醒、約談、告誡等方式督促相關責任主體限期整改。
(六)落實供應保障。醫保部門要供需對接,建立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溝通協調機制,暢通供應問題反饋收集渠道。對訂單響應不及時、配送率明顯偏低、醫療機構反饋供應問題集中的產品,通過函詢、約談、告誡等方式督促相關企業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不及時的企業按規定開展失信行為信用評級,情節嚴重的按集采文件相關條款處置。指導醫療機構增強采購的前瞻性和計劃性,督促配送企業履行配送責任,不囤積居奇,不違規倒貨竄貨,確保短期需求激增的品種正常配送。
(七)深化運行分析。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辦公室要定期做好國家、省際聯盟、省級集中帶量采購執行進度及資金結算情況匯總分析,對存在采購進度明顯滯后、資金結算明顯低于全省整體水平、采購非中選產品占同品種的比例過高等情況進行提醒,定期通報執行不力的地市和重點醫療機構。各級醫保部門要發揮好監督職能,掌握轄區內醫療機構集中帶量采購執行情況,對供應配送問題及時進行核實,督促醫療機構和企業履行協議義務,并將結果如實反饋給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辦公室。
三、強化治理協同
(八)加強集中帶量采購與DRG支付改革協同。做好集采結余留用政策與支付方式改革激勵約束機制的銜接,綜合體現對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勵,建立DRG分組與集采品種價格聯動的動態調整機制,形成改革閉環。各級醫保部門要推進DRG支付改革迭代升級,動態調整點數,將集采報量準確率、約定采購量完成率(如中選產品使用占比)等納入DRG績效考核體系,與醫保基金撥付等掛鉤。
(九)發揮醫保協議管理和飛行檢查作用。各級醫保部門將醫療機構執行集中帶量采購情況納入醫保協議管理,建立集中采購和基金監管的協同機制,定期分析集中帶量采購執行情況,對有量不報、報而不采、采而不足的醫藥機構,適時開展公開問詢,視情節納入醫保基金飛行檢查、安全體檢綜合巡查范圍。
(十)探索醫療服務價格協同聯動機制。對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醫用耗材,集采擠出虛高價格水分后,可優先調整與該醫用耗材緊密關聯,且價格偏低的手術治療類價格項目,現行價格低于周邊地區或全國中位價格的加快調整進度,必要時開展專項調整。探索制定有差別的價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可優先執行調價結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暫緩執行調價結果。對包含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收費的醫用耗材,結合醫用耗材采購成本變化、醫療技術降本升級情況,在穩定技術勞務價值的基礎上,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將集中帶量采購成效傳導至醫療機構和患者。
(十一)協同推進行業綜合監管。各地要推動形成鼓勵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導向,會同相關部門分析研判“帶金銷售”等不正之風線索,對于查實的問題,按照職責權限依法依規處理。對無故不按規定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采取提醒教育、約談、通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由醫保、衛生健康部門開展聯合約談,必要時將有關線索移交審計、紀檢監察機關。對查實存在“帶金銷售”行為的醫藥企業,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有關規定予以失信評級。要主動向藥品監管部門推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相關信息,協同做好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質量保障工作。
(十二)鼓勵健全多方聯動采購機制。鼓勵醫療機構發揮藥械采購主體作用,允許在省平臺掛網價格基礎上與醫藥企業開展議價,并嚴格執行“零差率”銷售。推動未納入集中帶量采購范圍的藥品和醫用耗材,以專科醫院聯合采購、醫療聯合體采購、自愿組成采購聯盟采購等形式開展組團采購,指導省級醫療機構和杭州市、寧波市先行開展試點。探索開展無創產前基因檢測等第三方檢驗檢測服務集中帶量采購。
四、加強組織保障
(十三)優化結果評價。醫療機構完成約定采購量后,應按要求優先采購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未完成約定采購量或非中選產品占比超過規定要求的,相關品種視為考核不合格。因納入國家和本省份重點監控合理用藥目錄、發生公共衛生事件、臨床指南藥物推薦級別變化等,導致臨床需求發生重大變化、醫療機構未完成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的,可不納入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考核范圍。短缺藥、急搶救藥和季節性用藥等特殊品種,在考核合理優先使用中選藥品的同時,把保障供應作為重要考量因素。醫療機構采購備供企業的藥品,以及價格低于中選藥品且達到同等質量療效的非中選藥品或可替代藥品,不納入執行情況考核范圍。醫療機構反映中選藥品出現供應問題的,經醫保部門核實,采購備供企業藥品可直接視作采購中選藥品,并享受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采購非中選藥品的相應用量也不計入集采執行情況考核范圍。加強基本藥物與集采藥品執行考核的有機銜接,形成政策合力。
(十四)健全會商機制。各級醫保部門牽頭會同衛生健康及相關部門、醫療機構、中選企業等,健全集采工作會商處置機制,統籌推進集采工作落實,明確中選藥品持續穩定供應的具體要求,以及醫療機構合理選擇其他替代藥品的例外措施。對于醫療機構反映的企業供應不足、配送不及時、選擇性配送、約定采購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藥品劑型規格不適宜、包裝不合理、批號印刷不清晰等問題,加強工作會商,暢通溝通渠道,明確應對處置措施和時間節點。完善藥品供應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處置中選企業不配送影響臨床(含基層)用藥的行為。
(十五)加強政策宣傳。各級醫保、衛生健康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準確解讀醫藥集中帶量采購政策,引導醫務人員、患者進一步認識集采改革的重大意義。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部門,通過組織專題會議、發布權威解讀材料、開展線上線下宣傳活動等多種形式,全面準確地向醫務人員、患者及社會各界闡釋集采改革的目標、內容和預期效果,引導醫療機構在規范執行政策中實現共贏。要會同相關部門科學客觀宣傳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指導醫務人員做好對患者解釋溝通工作,凝聚共識,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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