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醫療保障局 河南省衛生健康委 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執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醫保辦〔2025〕42號)
發布時間:2025/08/25
歷史中標
正文: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航空港區組織人事部、教衛體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要求的統一部署,鞏固深化集中帶量采購改革成果,按照《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發〔2024〕31號)相關要求,進一步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集采”)執行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強集采全流程管理,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引導醫療機構合理采購、優先使用中選產品(包括藥品和醫用耗材,下同),壓實中選企業供應保障責任,促進“采、供、用、報”有序銜接,推動集采中選結果平穩落地,有序執行,保障人民群眾持續享受集采改革成效。
二、主要措施
(一)規范集采品種需求量填報。醫療機構要結合臨床實際需求、用藥趨勢,實行“零”報量制度,準確合理填報采購需求量。支持緊密型醫共體作為整體進行報量;積極鼓勵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民營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參加集采并合理填報采購需求量。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認真檢查審核醫療機構填報的需求量數據,及時糾正數據差錯,醫療機構未按照國家和省級集采要求,低于其歷史采購量的,要求醫療機構作出說明,對于填報數據不合理或說明依據不充分的,應退回醫療機構重新填報。采購周期結束后,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結合轄區內醫療機構情況,對采購需求量填報情況定期組織抽查并進行通報,重點關注醫療機構有歷史采購量而不填報需求量或臨床無使用調整但實際采購量與需求量出入較大的情況。采購周期內,醫藥機構使用未填報需求量的中選產品,由醫藥機構自行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進行采購。
(二)確保中選產品進院。集采中選結果產生后,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及時組織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配送企業在省醫藥采購平臺簽訂采購協議,確保中選產品順利進院。每個批次中選結果執行第3個月起,依托醫保信息平臺招采子系統,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中選產品進院情況開展一輪排查,督促已簽訂協議但尚未完成進院采購的醫療機構盡快完成中選產品進院工作,并按協議量進行采購。對執行“一品兩規”的醫療機構,在選擇中選藥品以外的同通用名其他藥品進院時,鼓勵優先選擇集采備供企業藥品。中選企業在中選結果供應清單內的產品,若醫療機構實際使用中有需求,中選企業均須供應。
(三)提升中選產品使用管理水平。醫療機構要準確全面理解和執行集中帶量采購政策,嚴格落實集中帶量采購主體責任,完善內部運行管理機制,向醫務人員深入開展政策解讀和培訓,按照臨床技術規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選藥品。在處方點評中加大對集采中選產品的點評力度,對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價非中選產品的科室和醫生予以定期通報。對于無正當理由開具或使用高價非中選產品的醫生,按照處方管理有關規定處理。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藥事委員會審定等為由,影響和限制中選產品的合理使用與供應保障。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對集采品種需求量超出約定采購量以外的部分,優先采購中選產品,也可根據臨床實際按需采購非中選產品,不得“一刀切”停用非中選產品。鼓勵醫療機構制定完善用藥指南并形成中選產品執行的專家共識。
(四)優化集采執行考核機制。做好集采藥品和醫用耗材醫保資金預算管理與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間的銜接,綜合體現對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正向激勵。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將醫療機構集采執行情況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并在考核基礎上明確按病種付費和門診支出預算總額的結余留用資金。屬于中選結果供應清單內的同品種同企業中選產品,按照同一采購目錄進行合并考核。實行DRG/DIP、門診按人頭付費等定額付費方式的統籌地區,考核結果作為相關付費方式年度清算的重要依據。因納入國家和本省份重點監控合理用藥目錄、發生公共衛生事件、臨床指南推薦級別變化等,導致臨床需求發生重大變化、醫療機構未完成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的,可不考核相關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醫療機構采購國家集采備供企業藥品,以及價格低于中選藥品且達到同等質量療效的非中選藥品或可替代藥品,不納入執行情況考核范圍。各統籌區醫療機構反映中選藥品出現供應問題的,經轄區內醫保部門核實后,該醫療機構采購非中選藥品的,相應的用量不計入執行情況考核范圍。國家和省級集采政策有其他相關考核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探索醫療服務價格協同聯動。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耗材,集采擠出虛高價格水分后,與該耗材緊密關聯的手術治療類項目應當優先納入當年調價評估范圍,必要時實施專項調整,現行價格低于周邊地區或全國中位價格的加快實施調整。探索制定有差別的價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選產品的醫療機構可優先執行調價結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選產品的醫療機構暫緩執行調價結果。耗材包含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收費的,應結合耗材采購成本變化情況,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切實體現勞務付出。
(六)做好集采品種掛網價格管理。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按照醫藥價格和集采政策以及采購文件相關規定,及時做好中選產品掛網工作并調整價格,對于屬于集采范圍的中選藥品,但相關規格或包裝未申報納入中選供應清單的,暫停其掛網資格;若中選企業新增補集采中選產品,應按照差比價關系或采購文件要求確定中選價格。醫保部門加強對集采品種掛網的價格監測,對非中選產品價格高于政策規定最高掛網價銷售的,按照國家和省級相關規定執行;對于將中選或非中選醫用耗材部件組合形成高價系統(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應約談、督促中選企業按規定提供中選系統(組套),必要時應調整配送關系,并提醒醫療機構規范采購和使用中選產品。
(七)強化供應配送管理。中選企業要嚴格落實保障質量和供應的主體責任,優先選擇管理規范、覆蓋面廣、供應及時的配送企業。對于適合基層用藥特點的中選藥品,中選企業要在每個統籌地區優先選擇具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送能力的配送企業,確保在采購周期內滿足各級醫療機構的用藥需求。要加強對配送企業的管理,提高供需對接精準度和問題解決及時性。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中選產品供應的,中選企業應及時書面反饋,省級醫保部門根據情況適時啟動備供機制,并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采購。
(八)暢通集采問題反饋渠道。加強集采中選產品供需對接,建立多種渠道的醫療機構、醫藥企業訴求對接機制,暢通集采執行問題反饋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中選產品配送評價制度。針對中選產品供貨不及時等問題,醫療機構應將相關問題反饋中選企業或配送企業和統籌區醫保部門,企業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復并承諾問題解決時限,承諾時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各統籌區醫保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及時掌握本轄區內醫療機構中選產品供應配送情況,對醫療機構反饋問題未在承諾時間內解決的,要及時通過約談、督導等方式核查處置;突出問題或無法協調解決的,逐級上報至省級醫保部門。
(九)健全常態化監測機制。完善醫保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監測功能模塊,提升信息化監測能力,動態監測每個集采品種、每家醫療機構的落地執行情況。對中選產品采購進度低于序時進度、非中選產品采購量占同品種藥品耗材總采購量比例偏高、供應配送出現異常的,通過信息系統自動示警。各統籌區醫保部門要依托監測系統,分析匯總轄區內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中選產品情況。省級醫保部門每季度對集采中選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定期通報執行不力、配送率低、采購進度滯后、非中選產品采購量占比高、可替代產品采購量異常增長等問題突出的統籌地區、醫療機構和重點品種。
(十)協同推進行業綜合監管。各級醫保、衛生健康部門要推動形成優先使用中選產品的導向,將集采執行監管與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醫?;鸸芾硗怀鰡栴}專項整治工作做好銜接,會同相關部門分析研判“帶金銷售”等不正之風線索,對于查實的問題,按照職責權限依法依規處理。對無故不按規定優先使用中選產品的醫療機構,采取提醒教育、約談、通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聯合約談,必要時將有關線索移交審計、紀檢監察機關。對于供應不及時不穩定的企業按照采購文件予以處置。對查實存在“帶金銷售”等行為的醫藥企業,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有關規定給予失信評級。
三、組織保障
(一)強化部門責任。醫保部門牽頭負責集采工作的組織實施,適時開展監測分析、督導檢查,落實醫?;鹋c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制度和結余留用激勵政策,健全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將醫保定點醫藥機構集采執行納入協議管理和綜合考核。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合理使用中選產品,認真落實集采政策,在公立醫院績效監測中,加強中選產品采購使用監測分析評價,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二)健全會商機制。各級醫保、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工作銜接和配合,健全信息共享和溝通會商機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醫療機構反映的企業供應不足、配送不及時、選擇性配送、約定采購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藥品劑型規格不適宜、包裝不合理等問題,及時處理因中選企業不配送影響臨床用藥的行為。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級醫保、衛生健康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準確解讀集采政策,合理引導社會輿論和群眾預期。要面向醫務人員深入開展政策解讀和培訓,充分發揮醫務人員的引導作用,做好臨床用藥的解釋說明工作。要加強輿情監測和應對處置,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營造良好氛圍。?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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