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4/04/19
正文:
根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26號)、《國家醫保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藥監局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等文件要求,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實施意見》(湘醫保發〔2024〕10號)。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目的
《實施意見》是在國家組織藥品和高值耗材帶量采購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基礎上,《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實施意見(試行)》(湘醫保發〔2020〕47號)已試行到期的背景下制定的我省醫保配套文件,將國家集中帶量采購降價后的藥品和高值耗材費用與醫保支付的預算基金差額,按一定比例獎勵返給公立醫療機構(結余留用的性質是參與改革的激勵金,不是藥品降價的補償金),旨在進一步提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并以集中帶量采購為突破口,推進“三醫聯動”改革。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設立了3個關鍵指標:醫保資金預算、結余測算基數、結余留用金額,并相應制定了計算公式和數據采集依據。
(一)醫保資金預算。一是實行專項預算管理。各統籌地區對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醫保目錄內藥品、高值醫用耗材(下稱“集采產品”),在采購周期內按年度實施醫保資金預算管理。二是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各統籌地區根據各協議醫療機構上報集采藥品、高值醫用耗材的采購需求量(并參考上年度通用名藥品、同類高值耗材實際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藥品、同類高值耗材加權平均價格、集采產品支付比例、醫療需求合理變化、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計算集采產品醫保資金預算。
(二)結余測算基數。一是明確測算方法。各統籌地區根據協議醫療機構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和中選價格、非中選產品使用金額,以及集采產品支付比例和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計算協議醫療機構集采通用名藥品、同類高值耗材醫保支出金額,低于集采產品醫保資金預算的部分,即為結余測算基數。二是設定留用比例。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按規定在結算前對協議醫療機構進行考核,完成約定采購量且考核合格的協議醫療機構,按不高于結余測算基數50%的比例留用集采產品醫保資金,具體比例由各市州或統籌地區根據考核結果確定。三是嚴格考核管理。按照執行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采規定,合理控制藥品、高值醫用耗材費用,落實集采和價格政策內容,以及我省重點工作推進情況,制定考核指標,由各地組織考核,考核結果與留用比例直接掛鉤。考核工作要求納入醫保協議管理,與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對協議醫療機構的年度考核相結合。
(三)結余留用金額。一是明確結余留用資金按年度從醫保基金支出。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使用集采產品情況,以及基金運行情況等因素,確定結余留用資金列支渠道(職工醫保基金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列支比例),集采產品結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科目,具體結算流程由各統籌地區制定。二是要求規范留用資金使用。協議醫療機構應完善內部考核辦法,根據考核結果分配結余留用資金,主要用于相關人員績效,激勵其合理、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三、組織實施
(一)本《實施意見》有效期三年,將根據國家要求和我省實際適時調整。
(二)《實施意見》明確只有首輪集采適用結余留用,接續批次不實施結余留用。要求各地醫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盡快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統籌地區要在集采產品帶量購銷合同期滿后,按規定結算留用資金。
(三)要求各地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加強政策協同,做好集采產品醫保資金預算管理與醫保支付標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間的銜接;做好結余留用工作與醫療服務價格調整、財政補助工作之間的銜接,避免重復補償。
(四)明確省級(省際聯盟)帶量采購工作可參照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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