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醫保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藥械貨款有關工作的通知》的 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5/08/27
歷史中標
正文:
一、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指導全市藥械貨款直接結算工作,確保藥品、醫用耗材貨款及時結算,賦能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 號)、《國家醫保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 號)、《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發〔2024〕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醫保局制定了《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醫保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藥械貨款有關工作的通知》(渝醫保發〔2025〕31號)(以下簡稱《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包括實施范圍、主要措施、結算監督等內容。
(一)明確實施范圍。主要明確了結算范圍、醫療機構范圍及醫藥企業范圍。
(二)實行協議管理。主要明確了醫保經辦機構受醫療機構
委托代為結算相關產品貨款。
(三)明確工作節點。主要明確了醫療機構、醫藥企業及醫保經辦機構等在下單、配送、收貨、結算等節點的責任及工作時限。
(四)明確資金來源。主要明確了醫療機構按醫保結算等級分別從職工醫保或者居民醫保抵扣,醫保經辦機構按時歸集貨款。
(五)強化監測管理。主要明確了相關單位內部監督及外部監測的職責。
三、其他說明事項
《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執行,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不再執行集采預付政策。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和我市政策發生變化,按新的規定執行。未盡事宜適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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