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標后監督管理規定(試行)
發布時間:2009/12/31
正文:
信陽市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標后監督管理規定(試行) |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標后的監督管理(以下簡稱標后監管),促進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各方責任主體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成效落實到位,切實緩解群眾看病貴問題,根據衛生廳等七廳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豫衛規財〔2009〕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標后監管是指市、縣兩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醫療機構、中標人及其委托的配送企業執行全市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中標結果、合同履行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的一系列活動。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第四條 標后監管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和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第二章 采購管理第五條 全市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遵循滿足臨床需求的原則,召開醫用耗材管理委員會,集體研究確定選用全市集中招標采購中標醫用耗材。第六條 醫療機構辦理醫用耗材入庫、醫用耗材配送企業開具發票時,必須嚴格按照中標醫用耗材目錄所列醫用耗材的通用名、劑型、規格、轉換系數、單位、生產企業名稱、配送企業名稱進行填寫。 第三章 臨時采購管理第七條 各醫療機構應對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臨床搶救時,若必須使用中標目錄外的醫用耗材,須在采購同時將采購的品種、規格、數量、采購價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同時報電子版)報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第四章 合同及貨款結算管理第八條 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醫療機構要與中標人或其委托的醫用耗材配送企業及時、規范簽訂《 購銷合同》,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第九條 《 購銷合同》應明確采購醫用耗材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和回款時間及違約責任。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采購數量以醫療機構上年度的實際醫用耗材使用數量為基礎,適當調整后確定。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以網上提交采購清單的方式,分期分批按采購清單進行采購、配送。第十條 醫療機構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必須嚴格履行《 購銷合同》,不得擅自采購非中標醫用耗材,不得從非規定渠道采購,不得違反中標價格采購和配送醫用耗材。第十一條 醫用耗材配送企業出具的醫用耗材銷售發票必須經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或經市授權委托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蓋章,醫療機構需憑加蓋發票審核專用章的發票辦理醫用耗材入庫、付款手續。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收到醫用耗材之日起60天內支付貨款。第五章 配送及價格管理第十三條 中標醫用耗材原則上由中標人直接向醫療機構直接配送。如中標人暫無能力向醫療機構配送時可選定醫用耗材經營企業作為配送企業進行轉配送。第十四條 配送企業資格的變更由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批準;配送企業資格變更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配送企業變更申請表; 2、新變更配送企業資質證明文件。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在收到變更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第十五條 配送企業必須對醫療機構采購清單及時響應,配送企業必須保證醫用耗材配送到位。急救 4小時內送到,一般 48小時內送到,節假日照常配送。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全市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中標價格。如有特殊情況,可將有關材料及時反饋給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中標人及其委托的配送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中標醫用耗材的采購和配送等相關工作。未履行職責的,按照國家和我市相關規定給予處理。第十八條 中標人或其委托的配送企業提供不實材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按規定支付貨款。如配送單位投訴,不按協議辦事、違約支付貨款者,市藥招辦將協調市聯席會議有關部門進行查處。第二十條 對惡意投訴的,給予全市通報批評、取消中標(配送)資格等相應處理。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信陽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