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醫療保障局 湘西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湘西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修改《湘西自治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配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4/30
歷史中標
正文:
州醫保發〔2025〕10號
各縣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相關醫療衛生機構:
現將《湘西自治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配送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湘西自治州醫療保障局 ???????????湘西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湘西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湘西自治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耗材
集中采購的配送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為進一步規范全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配送管理,切實保障臨床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切實降低就醫群眾的醫藥費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國家醫保局等8部門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2024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國衛醫急函〔2024〕101號)、《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實施意見》(湘醫保發2024〕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中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配送是指落實國家、省(省際聯盟)、三明聯盟、州(市級聯盟)集中采購,在“三明聯盟(全國)湘西專區藥品耗材采購結算”系統(以下簡稱湘西專區系統)掛網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的配送管理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在湘西專區系統參與國家、省及省際聯盟、三明聯盟、州及市際聯盟等集中采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的配送(生產)企業。
第二章 ?配送管理
第三條 在湘西專區系統參與我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配送的配送企業應符合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信用良好、服務意識強,且具備24小時內向全州公立醫療機構配送藥品和醫用耗材的能力和條件。
第四條 在湘西專區系統參與我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配送的配送企業實行備案管理,指已在湘西專區系統配送的配送企業為下年度擬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進行的報備,備案需提交以下資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2.《營業執照》。
3.《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
第五條 配送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州醫療保障局提交相關資料進行報備,每年12月1日-15日工作日提交備案資料。
第六條 已按要求申請備案的企業名單將在州醫療保障局官網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備案。
第七條 已備案企業在配送履約期間,其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經營范圍、注冊地址、結算銀行賬戶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州醫療保障局提交變更申請。
第三章 ?配送要求
第八條 在確保供應的前提下,中選產品生產企業自主委托湘西專區系統配送企業配送,應在充分考慮急搶救藥品、短缺藥品等供應保障因素的前提下,優先選擇網絡體系健全、信譽好、配送服務能力強的配送企業配送。原則上每個中選品種委托配送企業不少于3家(產品配送服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配送范圍應覆蓋全州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中選生產企業自行配送的,原則上只能配送本企業產品。
第九條 委托配送周期內生產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取消配送企業配送權,確需取消配送的應與配送企業協商一致并提交說明。
第十條 配送(生產)企業應主動承諾包括建立合規審查制度、杜絕失信行為、規范其員工(含雇傭關系)或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銷售己方藥品或醫用耗材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失信責任、接受處置措施等,并提交《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
第十一條 配送企業需與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簽訂采購配送結算三方協議;州醫保經辦機構代表醫療機構與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配送企業,根據集中采購要求,簽訂集采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三方購銷合同,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醫療機構不得以沒有業務往來等理由影響藥品和醫用耗材正常配送。
第十二條 配送企業應保證本企業有配送權的藥品、醫用耗材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運輸包裝要求,除不可抗力情況外,應按時保質保量配送到位,不得以邊遠、量小、價格倒掛等理由拒絕配送。
第十三條 配送企業配送給醫療機構的藥品和醫用耗材,有效期不得少于相關規定。配送企業應以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的規格和價格向醫療機構配送,該價格包含成本、運輸、包裝、伴隨服務、稅費以及其他一切附加費用。配送企業配送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必須與采購訂單信息完全一致,不得擅自替換其它產品。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詳細包裝箱單和質量檢驗報告書。包裝、標識和包裝箱內外的單據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購銷合同的約定。
第十四條 配送企業配送藥品和醫用耗材時應符合“兩票制”要求(規定暫不執行的品種除外),建立信息完備的購銷記錄,做到票據、賬目、貨物、貨款相一致,隨貨同行單與藥品、醫用耗材同行,原則上第二票票據隨貨同行。第二票票據隨貨同行確有困難的,由配送企業與醫療機構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最遲應在藥品和醫用耗材驗收入庫之日起1周內補齊。
第十五條 配送企業應保障藥品醫用耗材儲備量,原則上常用產品不得少于醫療機構1個月常用量庫存,急搶救、短缺藥品不得少于醫療機構3個月常用量庫存(效期及存儲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配送企業應根據醫療機構報量需求、季節性使用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等做好保供計劃及預案。藥品醫用耗材供求緊張或短缺時,應提前1個月向醫保部門進行書面報備,并積極主動協調貨源,確保供應。
第十六條 配送企業必須按規定建立藥品和醫用耗材等信息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按湘西專區系統的技術和接口標準,配備相關的設施設備,必須與湘西專區系統有效對接,為各級公立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提供實時庫存,保證票據及時有效上傳。
第十七條 配送企業必須及時維護本企業在湘西專區系統藥品和醫用耗材庫存數量,系統顯示庫存應與實際庫存一致。原則上配送企業掛網配送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庫存不得為“0”。
第十八條 配送企業應按集采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的規格和中選價格向醫藥機構配送,醫藥機構在協議期內完成約定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配送,直至協議期滿。
第四章 ?配送考評和違約處理
第十九條 州級醫保部門采取季度、年度綜合評定的方式,對集中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情況進行考評,每季度通報考評情況。季度考評、年度綜合評定均實行100分制。年度綜合評定得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年度綜合評定不合格的,第一年實行黃牌警告,連續兩年評定不合格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條 根據《湖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規定,嚴格執行《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2020版)》。醫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單,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提醒、告誡、暫停或中止該企業相關產品或所有產品掛網及配送資格。涉嫌違法或刑事犯罪的,移交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一)醫藥購銷中,給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
(三)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
(四)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等違反《價格法》的行為;
(五)醫藥企業因不正當價格行為,被醫藥價格主管部門函詢、調查、約談、告誡,檢查,推諉、拒絕、不能充分說明原因或作出虛假承諾的;
(六)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承諾事項、拒絕履行購銷或配送合同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第二十二條 自愿參加集采的醫保協議非公立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的集采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配送管理參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湘西自治州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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