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康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試行辦法》(安政辦發〔2010〕10 號)部分內容已發生了變化。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保險,我局結合實際,重新修訂《安康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保險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依據《安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對外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可通過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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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康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保險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安康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3月2日
安康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保險
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體系,減輕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負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市政府辦《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工作的意見》(安政辦發〔2021〕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基本原則
(一)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用人單位整體參加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保險,參保人相應享受大病醫療救助保險待遇;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二)醫療救助水平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籌資水平與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保障參保人重大疾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條?參保范圍及基金籌集
已參加安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單位除外),按照全體參保人員工資(包括退休費)總額的1%經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向稅務部門繳納保險費,參加安康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保險。保險費繳納比例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醫療待遇
參保職工一個年度內,可享受門診救助、單次住院救助、年度救助待遇。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保險救助封頂線為40萬元。
(一)門診救助: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在扣除個人賬戶當年劃入額后(門診慢性病報銷是已扣減當年劃入數的不再扣減),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費用超過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救助。
(二)單次住院救助:單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后,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費用超過4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救助。
(三)年度救助:一個年度內,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單次住院救助后,個人累計負擔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超過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含腎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和惡性腫瘤放化療門診救助后政策范圍內費用)。
第四條?結算程序
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救助費用、住院醫療救助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相關政策結算后,原則上由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救助的標準實行“一站式”結算。未在定點醫療機構實行“一站式”結算的,先由個人墊付,于次年6月底前備齊資料到市、縣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第五條?基金管理與監督
(一)醫療救助基金按照專款專用,單獨建賬,封閉運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管理。
(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業務的指導與監督管理;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醫療救助經費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各項支出管理制度。認真執行醫療救助政策,對大病醫療救助的項目及費用進行嚴格審核,規范管理。
(三)財政部門要及時核撥財政供養人員大病醫療救助款,加強對基金專戶的監管。
(四)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大病醫療救助政策,不得隨意擴大大病醫療救助的范圍;不得弄虛作假,偽造病歷,出具虛假報銷憑證,套取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否則,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各參保單位要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大病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指定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和預審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