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省醫保局??云南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云南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現作如下解讀。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2年11月17日,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印發了《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醫保辦發〔2022〕22號),對2018年印發的《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對欺詐騙保相關表述、舉報人員符合條件、不予獎勵情形、最高獎勵金額等內容進行了規范和調整。
根據國家文件精神,對《云南省醫保局 云南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云南省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云醫保〔2019〕45號)》進行重新修訂。
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二、修訂文件的主要特點
《云南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主要修訂了以下9方面內容:
一是規范了關于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相關表述。根據文件精神,對全文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統一表述為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
二是對文件名稱進行了修訂。2019年云南印發的是“試行”文件。國家最新的文件刪除了暫行,我們修訂后的文件中刪除了試行。
三是增加了文件制定依據。在文稿第一條文件制定依據中增加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內容。
四是將原試行文件中“各統籌區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涉及本統籌地區醫療保障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修改為“舉報獎勵由處理舉報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發放。”
五是在獎勵條件中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增加“盜刷醫保電子憑證,出借居民身份證、醫保電子憑證冒名就醫”等違法違規內容。
六是明確了舉報人須同時符合5種條件,增加第十條不予獎勵的6種情形。
七是將原來舉報獎勵最高上限由10萬元增加到20萬元。
八是對舉報獎勵程序時限進行調整,將我省獎勵程序(第十六條)中書面告知舉報人時限、舉報人提出獎勵書面請求時限、醫保部門提出獎勵意見時限由15個工作日、30個工作日、60個工作日,分別調整為15個自然日、30個自然日、45個自然日。同時,明確了委托他人代領舉報獎勵的程序和證明材料。
九是對騙取舉報獎勵追責情形給予明確。
十是明確了舉報事項涉及的應當追回的醫療保障基金損失金額計算方式。
十一是明確了文本中時限要求均按照自然日計算。
三、其他事項
2019年5月6日,云南省醫保局 云南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云南省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云醫保〔2019〕45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