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省醫保局印發《云南省醫療保障定點管理經辦規程(暫行)》(以下簡稱《規程》),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定點協議管理(以下簡稱“定點管理”)工作,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規程》是醫保經辦機構開展定點工作的流程規范,具體明確工作開展的方法步驟、操作規范和時限要求等,是醫保經辦機構和醫藥機構的共同遵守,對推動定點協議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開展,減少工作人員自由裁量權,醫藥機構獲得公平對待和良好發展,參保人獲得更豐富更優質的服務等等方面,都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
二、主要內容及特點
《規程》共分八章三十四條。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政策依據、目標原則、職能職責、經辦流程和適用范圍,第二章至第六章主要從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違約處理、協議動態管理6個環節上予以規范,第八章附則主要明確細則制定和解釋生效。具體內容詳見送審稿。
《規程》的主要特點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協議性與對等性相結合。《規程》通篇體現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在定點協議管理中的協議關系和對等理念,雙方都必須承擔履約權利和義務,都具有監督權和被監督權,都有違約懲處條款。如,明確協議簽訂前,經辦機構應通過座談會、見面會等形式,提供與定點醫藥機構協商談判的途徑機會,雙方本著平等公平原則,充分表達服務訴求。又如,在強化履約中,要求雙方相互監督改進,若違反醫保政策法規和醫保協議,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性就是嚴格落實2、3號令的政策規定,靈活性就是在操作層面賦予經辦機構一定的靈活度。如,雖然規定了受理周期和辦理時限,但同時鼓勵支持各地開展即時受理、限時辦理。
三是宏觀性與實踐性相結合。堅持從涵蓋全省各統籌區經辦的角度保證《規程》的宏觀性,同時,注意充實細化2、3號令未作出明確而實踐中又需要規范的內容。如細化了評估程序,明確了協議簽訂的程序,明確了現場核查的情形和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