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依據
??根據省有關文件要求,基本醫療保險三目中的乙類藥品(含新冠治療藥品)、部分醫用耗材(按照本統籌區內基金支付能力設定)、診療項目(“備注”欄標有“○”)的個人自付比例,以及住院床位費、診查費支付標準,由各統籌區確定。結合《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府辦〔2023〕12號)的實施,我局印發了《關于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支付有關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個人自付比例和住院床位費、診查費支付標準。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內容,有關自付比例、支付標準基本維持原標準不變,確保我市醫保支付有關標準政策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一)明確藥品個人自付比例。對于乙類藥品,先由參保人個人自付10%的費用,再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個人自付部分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符合條件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新冠治療藥品,個人自付比例按照醫保目錄內乙類藥品標準執行。
??(二)明確醫用耗材個人自付比例。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各種人造器官、體內置放材料和內固定材料(如:心臟起搏器、人工關節、人工晶體、人工喉、人工股骨頭、人工心臟瓣膜、血管支架、人工耳蝸等),職工醫保參保人個人自付比例為15%,居民醫保參保人個人自付比例為50%;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其它可單獨收費的醫用材料單價超過50元以上的部分,職工醫保參保人個人自付比例為15%,居民醫保參保人個人自付比例為30%。
??(三)明確診療項目個人自付比例。診療項目中,“備注”欄標有“○”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項目個人自付比例為10%;臨床各系統診療、經血管介入診療、手術治療等臨床診療類“備注”欄標有“○”的項目(除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外),職工醫保參保人個人自付比例為15%,居民醫保參保人個人自付比例為20%;醫學影像、超聲檢查、核醫學、放射治療等醫技診療類“備注”欄標有“○”的項目,以及其它類別(如一般檢查治療、社區衛生服務及預防保健等)“備注”欄標有“○”的項目,職工醫保參保人個人自付比例為15%,居民醫保參保人個人自付比例為30%。
??(四)明確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普通病房床位費”的支付標準,統一按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普通病房 A 級雙人病房床位費收費標準執行;“層流潔凈病房床位費”、“監護病房床位費”、“特殊防護病房床位費”、“門急診觀察床位費”的支付標準分別按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相應收費標準執行。其中,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住院床位費按參保人出院日期支付標準和住院天數計算。
??(五)明確診查費支付標準。“普通門診診查費”、“專家門診診查費”、“網上就診診查費”、“中醫辨證論治”的支付標準統一按縣級公立醫院普通門診診查費收費標準執行。
??三、實施時間
??《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與《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府辦〔2023〕12號)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