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本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規定,現就本市被征地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戶籍農業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人員”)。
不包括由區、鎮(鄉)管理,以及其他征地養老管理單位管理的征地養老人員。
二、登記繳費
征地單位應當向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被征地人員(不包括已享受退休職工醫保待遇的被征地人員)辦理職工醫保登記手續,并一次性繳納規定年限的職工醫保費。
三、醫保待遇的享受
被征地人員自一次性繳納職工醫保費的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1.就業階段人員,在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一次性繳費待遇享受期內,可享受相應的在職職工醫保待遇;期間發生就業狀況等變化的,一次性繳費待遇享受期可相應中止或恢復。在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一次性繳費待遇享受期滿,且未就業的,不享受在職職工醫保待遇。
2.就業階段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或按相關規定繼續繳費至滿15年后,可享受相應的退休職工醫保待遇。
3.養老階段人員,可享受相應的退休職工醫保待遇。
四、個人醫療賬戶的建立及資金計入
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為參加職工醫保的被征地人員建立個人醫療賬戶,并按職工醫保相關規定,實行年初預先計入、年末按實清算。
1.就業階段人員在其職工醫保的一次性繳費待遇享受期內,按照一次性繳費時繳費基數的2%,按規定計入個人醫療賬戶;辦理職工醫保退休手續或者終止本市醫療保險關系的,其一次性繳納的個人繳費剩余部分,一次性計入其個人醫療賬戶的歷年賬戶。
2.養老階段人員個人醫療賬戶,根據其不同年齡段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其一次性繳納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計入其個人醫療賬戶的歷年賬戶。
五、其他
1.2017年4月1日前已一次性繳費參加小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被征地就業階段人員,原小城鎮醫保一次性繳費的待遇享受期仍有剩余的,在其剩余待遇享受期內按職工醫保規定享受在職職工醫保待遇,個人醫療賬戶按職工醫保相關規定按年計入,其個人繳費視為零。
上述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后,按規定享受退休職工醫保待遇。
2.在校學生、現役軍人等已有其他相應醫療待遇的被征地人員,在其享受其他相應醫療待遇期間,個人申請后,一次性繳費的待遇享受期中止。
六、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3月9日
《關于本市被征地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