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委直屬直管各醫療衛生機構:
為快速、高效、規范、有序地開展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提高我區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水平,自治區衛生健康委修訂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自治區衛生廳2013年12月26日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試行)》(新衛應急發〔2013〕10號)同時廢止。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2022年4月12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災害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快速、高效、規范、有序地開展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提高我區衛生健康部門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災區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自治區境內,由地震災害導致人員傷害等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1.4基本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依法規范;快速高效、科學應對。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組織體系
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組織體系主要包括:地震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下設專家咨詢組、綜合協調組、醫療救援組、疫情防控組、后勤保障組等。
2.1.1地震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地震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做好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2.1.2衛生應急辦公室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地震災害衛生應急準備和日常管理工作。地震災害發生后,衛生應急辦公室作為地震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工作。
2.1.3專家咨詢組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建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專家咨詢組。
2.1.4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包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承擔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任務。
2.2機構職責
地震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的職責:在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內的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專家咨詢組負責對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醫療機構負責地震災害受傷人員的現場救治、轉運監護、收治入院、災區的醫療保障和心理疏導工作,并負責傷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收集報告等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災區疾病監測與報告、傳染病疫情調查與處理、重點人群預防接種、飲用水監測、環境衛生學評價,指導開展環境消毒、殺菌、滅鼠、滅蚤等愛國衛生工作。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災區飲用水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報告,對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工作進行衛生監督。
采供血機構負責血液及血液制品緊急采集、儲備、調配、供應等工作。
3信息報告
事發地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的同時,迅速收集和掌握災情信息,將傷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及時報告。
4應急響應
4.1地震災害分級
根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的分級規定和標準將發生在我區境內的地震分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較大地震災害和一般地震災害四級。
4.2應急響應響應及分級
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采取分級響應的原則,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在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應急預案》,根據傷員數量及傷情啟動相應級別的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
4.2.1一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在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醫療衛生資源奔赴災區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4.2.2二級響應
發生重大地震災害,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在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立即組織衛生應急隊伍及有關人員趕赴地震災區,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有關處理情況,提出處置工作建議。
4.2.3三級響應
發生較大地震災害,地(州、市)級衛生健康委在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必要時,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要對受災地區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督導,必要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2.4四級響應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縣(市、區)級衛生健康委在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委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必要時,地(州、市)衛生健康委要對受災地區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督導,必要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3醫療衛生應急救援
4.3.1醫療救治
在實施救援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做好個人防護,科學施救,確保自身安全。
(1)檢傷分類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開展救治工作。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標志(分類標記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帶或腳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并做記錄。藍色表示輕度傷,黃色表示重度傷,紅色表示危重傷,黑色表示死亡,以便后續救治辨認或采取相應的措施。
(2)現場救治
經檢傷分類后的危重傷員應當就地實施救治,維持生命體征,盡量提高生存率和生存質量,降低傷殘率和死亡率。主要操作為有效止血、簡要包扎、穩妥固定、暢通氣道、建立通道、科學搬運。選擇合適場地,準備足夠照明,避免日曬雨淋和做好保暖,防止污染。對傳染性疾病的現場搶救工作,必須按照隔離、防護、防止傳染源擴散的原則開展搶救工作。
(3)傷員轉運
在傷員傷情允許時,應盡快將傷病員轉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就近的原則確定救治醫療機構,傷員轉運前需了解醫療機構的救治能力、專科床位數量、急診接診能力等,要求院方準備接受何種傷病情及數量的傷病員,記錄院方值班人員,合理分流傷病員。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診傷病員。
2.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按醫療救治組指定的地點或醫療機構,由普通救護車先轉送中輕度傷病員;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癥者,應就地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后由監護型救護車進行轉運;普通型救護車轉送中輕度傷病員。
3.認真填寫傷病員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并報綜合協調組匯總。
4.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在醫療艙內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并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5.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二次損傷。
(4)后方救治
如地震造成大量危重傷員,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傷員,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原則,將危重傷員集中在醫療條件好、救治質量高的醫院救治。如傷病人員的數量超過本地醫療機構救治工作負荷,為及時、有效對傷病員進行救治,可根據情況將傷病員集中運送至就近有條件醫療機構治療。
現場救治醫院和后方接受傷病員的醫院要做好救治傷病員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4.3.2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負責疫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觀察和隔離措施),開展監測,做好分析和研判,提出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組織災區消殺與處置等預防措施。
4.3.3衛生健康監督執法工作
地震發生后,對參與應急處置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地震醫療救援工作中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執法;監督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以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工作。
4.3.4健康教育
大力宣傳地震災害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傳染病防治等知識,充分利用大眾媒介(如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宣傳防病知識,提高災區群眾的衛生防病意識。
4.3.5疾病監測與報告
災區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災區疾病的監測與報告,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規范》,落實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
4.3.6心理干預
組織開展對傷病員、受災群眾和現場醫療救援人員的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4.4應急響應終止
地震災害現場醫療衛生應急救援任務結束后,震區災情、傷情、病情平穩和疫情消除,傷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有效救治,組織專家咨詢組評估,提出終止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意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終止醫療衛生應急救援。
在應急響應終止后,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30日內完成醫療衛生救援總結工作,并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5應急保障
5.1隊伍技術保障
各級各類衛生應急隊伍要根據專業特點和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備相應物資和技術裝備。要有計劃地開展應對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應急救援的相關技術研究。
5.2經費財力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政府保障抗震救災工作經費。
5.3物資儲備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指導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結合災害特點,梳理衛生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及時補充物資,做好隨時調撥準備,配置緊急避險及救生設施。
6監督管理
6.1培訓演練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醫療衛生機構每年要對衛生應急隊伍開展對本預案的培訓和演練。
6.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制定、發布和解釋。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參照本預案,制定本地、本單位地震災害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