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健康廣東2030”規劃》,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保障母嬰健康,我委會同省有關部門起草了《廣東省母嬰保健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建議(以單位名義提出的意見需加蓋單位公章)。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2年4月18日至4月29日(10個工作日)。
聯系人:劉 薇,聯系電話:020-83828331,傳真:020-83828303,電子郵箱:wsjkw_fyc@gd.gov.cn,聯系地址:廣州市先烈南路17號省衛生健康委婦幼健康處,郵政編碼:510060。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2022年4月18日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母嬰保健管理,保障母親和嬰幼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嬰幼兒保健等母嬰保健服務管理。
第三條【政府及部門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生育政策和群眾需求,逐步提高生育社會保障標準和水平,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殖健康需求增長,落實婦幼健康工作經費,逐年增加對婦幼健康事業的投入,支持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母嬰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母嬰保健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協助做好母嬰保健工作。母嬰保健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信息交流、訴求反映、服務咨詢和行業自律作用。
第四條【婚前醫學檢查】 ?提倡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免費婚前醫學檢查服務。每個縣(市)至少設置1家經審批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推廣婚姻登記、婚前醫學檢查、婚姻家庭輔導和優生檢查咨詢指導“一站式”服務。
第五條【出生缺陷綜合防治】 ?實行出生缺陷綜合防治,落實孕前及孕早期綜合干預、孕期篩查和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早期篩查治療的三級預防控制措施。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和兒童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對高危新生兒應當做好監護隨訪工作,實現早篩查、早診斷、早干預,促進嬰幼兒健康生長發育。
第六條【助產服務】 ?開展助產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孕產婦提供生育全過程的醫療保健服務。推行孕產婦實人實名分娩,促進自然分娩,減少非醫學指征剖宮產。
第七條【母嬰安全保障】 ?做好孕產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嬰安全。強化危重癥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健全省市縣三級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中心網絡,提升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能力,加強妊娠期糖尿病等產科亞專科建設,落實孕產婦妊娠風險評估、高危孕產婦專案管理、危急重癥搶救、孕產婦死亡個案報告及約談通報五項制度。
第八條【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助】 ?按照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相結合及屬地管理的原則,實施貧困危重癥孕產婦、新生兒救助制度。
第九條【母乳喂養】??全社會保護、支持和促進母乳喂養,構建母乳喂養支持環境,推動公共場所母乳喂養室設置,推進母嬰設施廣泛覆蓋。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大力開展母乳喂養科普宣傳,加強母乳喂養咨詢指導,強化分娩后母嬰同室,落實產后訪視、產后42天健康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鼓勵具備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試點開展公益母乳庫建設,維護母乳庫公益性,為母乳采集、檢測、保存、使用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方面的人財物保障。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作為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依據分娩病歷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在分娩前后及簽發時給予實人實名身份核驗。醫療保健機構外分娩的,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監督考核】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同級婦幼保健機構實施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婦幼保健機構績效考核和監督評價制度。
第十二條【人員培訓】??加強對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定期復訓及技術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母嬰保健服務能力和質量。擬從事產前診斷、產前篩查、助產、婚前醫學檢查、結扎、終止妊娠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人員應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崗前培訓和技術考核。其中,擬從事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人員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從事產前篩查技術服務的人員由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從事助產、婚前醫學檢查、結扎、終止妊娠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由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每3年復訓一次。
第十三條【監測評審】 ?實行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出生缺陷報告制度。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定期匯總、撰寫分析報告,建立孕產婦死亡和新生兒死亡評審制度,定期組織死亡評審和質量控制。
第十四條【疾病防控】??實施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行動,建設綜合防治體系,降低母嬰傳播率。醫療保健機構為孕早期或初次產前檢查的孕產婦提供免費艾滋病、梅毒、乙肝檢測和咨詢服務,對檢測陽性的孕產婦及其嬰兒進行免費抗病毒或相應干預治療。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工作。
第十五條【科學研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
第十六條【罰則】??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兒童看護、保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