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衛生機構:
???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工作,推動實現消除母嬰傳播目標,我委根據國家《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工作規范(2020版)》,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北京市落實<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工作規范(2020版)>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9月6日
北京市落實《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母嬰傳播工作規范(2020版)》實施方案
??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以下簡稱母嬰傳播)工作,推進消除母嬰傳播進程,促進婦女兒童健康,根據國家《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工作規范(2020年版)》要求和北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總目標
全面、規范落實預防母嬰傳播綜合干預服務,減少相關疾病母嬰傳播,達到消除母嬰傳播標準要求,不斷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
(二)具體目標
至2025年底,實現以下目標:
1.孕產婦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檢測率>95%,孕期檢測率>95%,孕早期檢測率>85%。
2.艾滋病感染孕產婦抗艾滋病病毒用藥率>95%,所生兒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藥率>95%。
3.梅毒感染孕產婦梅毒治療率>95%,所生兒童預防性治療率>95%。
4.乙肝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首劑乙肝疫苗及時接種率>95%,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時注射率>95%。
5.艾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早期診斷檢測率>90%。
6.艾滋病母嬰傳播率<2%。
7.先天梅毒報告發病率<15/10萬活產。
8.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陽性孕產婦所生兒童12月齡內乙肝表面抗原檢測陽性率<1%。
工作目標指標定義與計算方法見附件1。
二、工作內容
預防母嬰傳播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綜合防治體系為支撐,以常規婦女保健、孕產婦保健和兒童保健工作為基礎,為育齡人群、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提供相關服務。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進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密切合作,發揮部門優勢,開展形式多樣的健康教育和宣傳活動。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結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兒童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等常規醫療保健服務,開展消除母嬰傳播的大眾健康宣教和咨詢服務,提高青少年、育齡婦女特別是孕產婦及其家人對預防母嬰傳播的認知水平,增強其“健康第一責任人”的意識,促進健康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相關健康宣教、咨詢和預防指導服務等工作。
(二)孕產婦檢測與咨詢服務
全面落實“先檢測、后建檔”的服務原則,為所有孕產婦(特別是流動人口、貧困婦女、青少年等特殊群體)盡早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費檢測與咨詢服務。在初次產前檢查時,告知預防母嬰傳播及相關檢測信息,提供適宜、規范的檢測,并依據結果提供后續咨詢、干預或轉診。在明確感染狀態后為孕婦在助產機構建立正式產檢檔案,保障預防母嬰傳播及時有效。孕晚期鼓勵對孕婦再次進行檢測。對臨產時才尋求孕產保健服務的孕產婦,要盡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檢測與咨詢。對分娩前未能明確感染狀況的孕產婦,原則上按照感染者處理,及時實施預防母嬰傳播干預措施,并為其提供安全助產服務。積極鼓勵并動員孕產婦配偶同時完成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檢測。
孕產婦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檢測服務流程圖及服務技術要點見附件2。
(三)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兒童的保健服務和綜合關懷
對于常規產檢確診感染的孕產婦,應堅持首診負責制,根據患者病情及醫療機構能力提供預防母嬰傳播綜合干預或轉診服務。轉診需根據北京市高危孕產婦轉會診相關規定,填寫北京市高危孕婦門診會診三聯單,根據對口關系,在保障患者安全、書面知情同意的基礎上,轉診至相應傳染病專科機構,并與接診機構做好信息對接。對臨產時才尋求助產服務通過篩查檢測發現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初篩陽性(或有反應)的孕產婦,不應轉診,應立即提供預防母嬰傳播相關干預措施。
感染孕產婦轉診工作要求見附件3。
為感染孕產婦提供規范的孕產期保健服務,嚴格落實母嬰安全五項制度,將符合條件的感染孕產婦納入“紫色”妊娠風險分級,落實高危孕產婦專案管理。加強孕期全程隨訪,動員感染孕產婦配偶/性伴進行相關檢測。為感染孕產婦提供安全助產服務,提倡自然分娩,避免將感染作為剖宮產指征。實施標準防護措施,減少分娩過程中的疾病傳播。除常規孕產期保健外,還要提供安全性行為指導、感染癥狀和體征監測、營養支持、心理支持等服務。加強避孕指導和咨詢,幫助孕產婦制訂適宜的家庭生育計劃,減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傳播。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產婦妊娠風險分級詳情見附件4。
為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務,監測感染癥狀和體征,按時進行相關檢測。強化兒童生長發育監測、喂養指導、計劃免疫等常規保健服務。
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為感染孕產婦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詢、心理和社會支持等綜合關懷服務。尊重感染者合法權益,保護個人隱私,努力營造無歧視的醫療環境和社會氛圍。
(四)預防母嬰傳播干預服務
1.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干預服務。為感染孕產婦提供規范的抗病毒治療,不具備抗病毒治療能力的醫療機構要及時為其提供轉介服務。在孕產婦用藥前、用藥期間進行病毒載量、CD4+T淋巴細胞計數等檢測。持續給予用藥咨詢指導,提高孕產婦用藥依從性。及時對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進行母嬰傳播風險評估,根據其母親抗病毒治療、實驗室檢測等情況,將兒童分為高暴露風險或普通暴露風險,按要求進行預防性抗病毒治療,保障暴露兒童6小時內接受抗病毒治療。給予科學、適宜的嬰兒喂養指導,提倡人工喂養。開展暴露兒童感染狀況監測,加強艾滋病感染早期診斷檢測和抗體檢測服務,及時為確診兒童進行治療或提供轉介服務。
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干預服務技術要點見附件5。
2.預防梅毒母嬰傳播干預服務。對發現的梅毒感染孕產婦,盡早進行規范的青霉素治療,結束后定期進行隨訪和療效評價,必要時再次治療。對所有梅毒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出生后即實施預防性青霉素治療,保障暴露兒童盡早接受預防性治療,同時進行梅毒感染相關檢測,及時發現先天梅毒患兒。對明確診斷的兒童要及時給予治療,對未能明確診斷的兒童,要定期隨訪和檢測,直至排除或診斷先天梅毒,在沒有條件、無法進行診斷治療的情況下及時轉診,保障先天梅毒患兒及需按先天梅毒治療的兒童48小時內接受治療。
預防梅毒母嬰傳播干預服務技術要點見附件6。
3.預防乙肝母嬰傳播干預服務。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陽性的孕產婦提供必要的實驗室檢測和輔助檢查。密切監測孕產婦肝臟功能情況,給予專科指導,必要時提供轉介服務。在知情同意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孕產婦進行抗病毒治療。對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陽性的孕產婦所生兒童,出生后6小時內盡早接種首劑乙肝疫苗,同時注射100國際單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國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續乙肝疫苗接種。在兒童完成最后劑次乙肝疫苗接種后1-2個月及時進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體檢測等相關檢測,以明確預防母嬰傳播干預效果。
預防乙肝母嬰傳播服務技術要點見附件7。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轉診及隨訪工作要求見附件8。
三、保障措施
(一)能力建設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健全預防母嬰傳播服務網絡,完善服務流程,加強區域間、機構間、機構內轉診和協作。建立長效培訓機制,健全專家隊伍和師資力量,有計劃地對預防母嬰傳播服務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加強實驗室建設和管理,完善區域監測網絡,嚴格實驗室室內和室間質量控制,提升檢測服務水平,確保及時獲取檢測結果。推進社區組織參與預防母嬰傳播工作。
(二)信息管理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預防母嬰傳播信息管理,不斷規范信息報送、審核、分析和質控等工作,強化信息安全與保密管理。建立預防母嬰傳播、傳染病信息報送等系統間數據比對和共享機制,做好區域間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兒童個案信息對接。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明確負責預防母嬰傳播信息管理與數據分析工作的人員和職責,結合婚前、孕前、孕產期和兒童保健等服務階段,及時收集、整理、填報預防母嬰傳播工作報表及系列個案登記卡,及時進行數據信息網絡報告。
艾滋病暴露兒童早期診斷信息按照國家要求上報,同時按時報北京婦幼保健院。醫療機構利用北京市婦幼保健網絡信息系統,在獲得篩查檢測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測相關信息錄入首次產檢或復檢模塊中,分娩后及時補全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相關信息。完成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隨訪工作的醫療機構,需及時上報兒童隨訪信息。
預防母嬰傳播相關報表、上報流程及要求詳見附件9。
(三)資金和物資管理
國家下達工作經費用于試劑及藥品采購、工作補助、能力建設等。各區應當加強預防母嬰傳播相關物資和資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北京市和各區有關規定對試劑、藥品、設備等相關物資及時進行招標、采購,確保采購物資質量、品目和數量滿足工作要求,避免浪費或斷檔。各區結合實際情況,整合資源,合理統籌安排財政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率。要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確保國家預防母嬰傳播項目經費用于疾病檢測、綜合干預、隨訪和管理等工作。各項經費支出需保留所有原始單據,以備審計待查。做好預防母嬰傳播項目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協同工作,與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銜接,合理安排經費使用,提高服務效能,增強群眾獲得感。
(四)指導評估
市衛生健康委定期組織市級預防母嬰傳播工作的指導與評估。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制訂本地區預防母嬰傳播工作指導與評估方案,細化相關評估指標,定期組織開展轄區自查和監督指導,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委提交工作報告,不斷提高轄區內預防母嬰傳播工作質量。
四、職責分工
(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北京市預防母嬰傳播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管理,健全由婦幼健康處牽頭,疾病預防控制、醫政醫管、基層衛生健康、財務等部門密切配合的協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保障預防母嬰傳播各項工作的落實。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轄區特點,按照工作實施方案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健全協作機制,促進社區參與,組織協調轄區相關部門,保證各項工作落實,定期總結上報工作進展情況。
(二)婦幼保健機構
北京婦幼保健院協助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落實預防母嬰傳播具體工作。負責全市乙肝免疫球蛋白、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及母嬰安全相關物品采購、下發及管理。實施北京市消除母嬰傳播項目的市級培訓、技術指導及質控評估。組織開展艾滋病、梅毒孕產婦所生兒童個案評審。制作相應健康教育材料等。
各區婦幼保健院協助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落實具體工作,指定專人負責項目日常管理,完成人員培訓、健康教育、技術指導、質量控制、信息上報等工作。指導各免費篩查機構嚴格按照流程對目標人群實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早期篩查和隨訪工作,并定期對項目實施進行質量控制。收集轄區內項目相關個案與報表數據,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按要求上報北京婦幼保健院,并完成北京市婦幼保健網絡信息系統中全區報表數據的審核與匯總。同時完成國家預防母嬰傳播信息系統報表數據的錄入與匯總。保障并協助各助產機構及傳染病專科醫院完成兒童隨訪工作等。
(三)嬰兒艾滋病感染早期診斷中心
國家確定的嬰兒艾滋病感染早期診斷中心,負責艾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早期診斷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完成早期檢測工作信息上報。北京市醫療機構采樣后直接將采樣血片寄送至嬰兒艾滋病感染早期診斷中心。每個季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將上個季度北京市醫療機構送樣的早期診斷個案詳情和報表上報至北京婦幼保健院,將干血斑運送至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統一儲存。
(四)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整體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監測工作,會同臨床檢驗中心承擔實驗室質量管理工作。承擔艾滋病感染者隨訪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規劃免疫流程培訓工作。按照職責開展與兒童乙肝疫苗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配合開展艾滋病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兒童的診療和轉介服務。每年與北京婦幼保健院共享并核對先天梅毒患兒、艾滋病和乙肝感染兒童相關報表與個案信息。
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本轄區艾滋病、梅毒疫情監測、艾滋病感染者隨訪管理和艾滋病實驗室質量管理工作。配合開展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的計劃免疫、診治、隨訪及轉介等相關服務。
(五)傳染病專科醫院
承擔全市艾滋病感染孕產婦和所生兒童預防母嬰傳播綜合干預工作、艾滋病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隨訪與監測、與上述工作相關的所有個案與報表數據上報、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所需艾滋病抗病毒藥物的儲存和登記職責。承擔本院建檔和接收轉診的梅毒感染孕產婦和所生兒童預防母嬰傳播綜合干預、梅毒患兒隨訪與監測,以及與上述工作相關的所有個案與報表數據上報。承擔本院建檔和接收轉診的乙肝感染孕產婦和所生兒童預防母嬰傳播綜合干預、本院分娩的乙肝感染孕產婦所生兒童的隨訪、暴露兒童乙肝病毒免疫標志物檢測結果上報。
北京市傳染病專科醫院接診疾病類型及科室見附件10。
(六)助產機構
為感染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提供規范的干預或轉診服務,參與并接受預防母嬰傳播相關技術指導和培訓,按要求收集、上報相關信息資料。完成本機構分娩的乙肝感染母親所生兒童隨訪工作。承擔與上述工作相關的所有個案與報表數據上報工作。根據區婦幼保健院規定按時上報。建立服務監督、投訴及反饋機制,向社會公布投訴聯系方式,指定部門及專人負責服務過程的監督。
(七)婚前及孕前保健機構
各婚前及孕前保健機構為婚前及孕前保健男女雙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檢測前相關咨詢服務及檢測服務,并及時告知檢測結果。對于確認結果為陽性的女性感染者,及時提供檢測后咨詢及治療轉介服務,全面告知母嬰傳播的風險及孕前和孕期可采取的預防母嬰傳播措施。對于確認結果為陽性的男性感染者,及時提供檢測后咨詢,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告知疾病傳染給伴侶的可能性,充分告知伴侶若被傳染后母嬰傳播的風險。按要求填報預防母嬰傳播相關報表。
(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乙肝感染孕產婦進行健康指導,按照國家免疫程序按時完成兒童后續乙肝疫苗接種,并告知其應在兒童完成最后劑次乙肝疫苗接種后1-2個月及時進行乙肝血清學標志物檢查,并囑其在兒童體檢時將檢查結果交至兒童保健科醫生,醫生在1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錄入北京市婦幼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