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統一規范醫療救助制度,優化配套管理和服務,強化托底保障功能,我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醫療救助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10月15日前提出意見。
??? 郵箱:sybjdybzc@tj.gov.cn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
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2020年9月29日
天津市醫療救助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為進一步統一規范醫療救助制度,優化配套管理和服務,強化托底保障功能,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以及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醫療救助的救助對象、救助方式、基金籌集、基金管理、經辦服務和監督檢查等活動。
??? 第三條?本市醫療救助堅持全市統籌、城鄉統籌,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醫療救助工作遵循托住底線、統籌銜接、公開公正、高效便捷原則。
??? 第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救助的組織領導,將政府安排的醫療救助基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的監督管理,維護醫療救助基金安全。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醫療救助相關工作。
??? 第五條?市和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統籌醫療救助管理工作。
??? 財政、民政、人社、衛生健康、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工作。
???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職責提供醫療救助經辦服務。
??? 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機構具體實施醫療救助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 第六條?本市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有效銜接、功能互補的醫療救助制度,發揮多重醫療保障制度綜合保障、梯次減負功能。
第二章 救助對象
??? 第七條?醫療救助對象包括本市戶籍的以下人員:
??? (一)城鄉特困供養人員;
???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
???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 第八條?按照本市有關標準和程序,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職責認定本市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身份。
??? 第九條?民政部門定期匯總新增和減少的本市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身份信息后,轉送醫療保障部門納入醫療救助對象管理。根據救助對象動態調整情況,對退出人員設定漸退期,確保平穩過渡。
??? 第十條?醫療保障部門、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優化信息共享方式,逐步實現醫療救助對象信息交互共享,協同做好身份明確的醫療救助對象身份確認,確保精準到人。
第三章 救助方式
??? 第十一條?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按規定進行補助。醫療保障部門為醫療救助對象及時辦理參保登記,并維護待遇標識。人社部門、稅務機關按職責做好信息變更、權益記錄、核定繳費等工作。
??? 第十二條?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按照自然年度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待遇,自被確定為救助對象的次月起享受相關醫療救助待遇。大病保險通過降低起付標準、提高報銷比例,取消封頂線等方式,實施對醫療救助對象傾斜支付。
??? 第十三條?醫療救助對象在醫療救助定點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等(以下簡稱政策范圍內,下同)門(急)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后個人負擔部分,按規定比例和限額給予門診救助。
??? 第十四條?醫療救助對象在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含門診特定疾病,下同)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其他補充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部分,實行住院救助,并適度向特殊困難人員傾斜。
??? 第十五條?醫療救助對象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其他補充保險、住院救助等報銷后累計個人負擔部分按規定比例進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并設定救助起付標準和最高救助金額。
??? 第十六條?醫療救助方式及其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救助最高金額,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救助基金運行等情況確定并適時作相應調整。市醫保局會同市民政、市財政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基金籌集
???? 第十七條?本市醫療救助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 (一)市、區財政預算。市、區兩級財政按照規定標準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用于醫療救助;
???? (三)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 (四)按規定可用于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 第十八條?市、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的醫療救助基金,根據醫療救助籌資標準和醫療保障部門提供的醫療救助對象人數確定,市和區財政各負擔50%,具體由市財政部門籌集后及時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 第十九條?市財政部門將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規定標準籌集的醫療救助基金,按季度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 第二十條?醫療救助基金籌資來源和籌資標準,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救助基金運行等情況確定并適時作相應調整。市醫保部門會同市民政、市財政等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基金管理
???? 第二十一條?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應堅持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確?;鹬虚L期收支平衡、可持續運行。
???? 第二十二條?醫療救助基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 第二十三條?醫療救助基金銀行存款實行統一計息辦法,比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按月向市財政部門報送本月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和下月使用計劃。市財政部門根據醫保經辦機構使用計劃,按月撥付醫療救助基金。醫療救助基金按年結算,結余基金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 第二十五條?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等規定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市財政部門和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做好醫療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年度末,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按要求向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報醫療救助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和相關說明。
第六章?經辦服務
????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可同步做為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統一實施協議管理。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與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以及責任義務。
???? 第二十七條?醫療救助對象在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其他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一站式”聯網結算。
???? 第二十八條?合理控制醫療救助對象住院就醫政策范圍外費用,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探索對醫療救助對象符合條件的醫療費用實施豁免制度,具體豁免標準根據基金運行和患者負擔情況確定。
?????第二十九條?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應核實醫療救助對象身份,按規定減免相關醫療費用,落實豁免政策并合理控制政策范圍外費用占比,嚴禁超標準收取住院押金。
???? 第三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機制,并按時足額支付醫療救助待遇。
第七章 監督檢查
????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加強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協議履行情況的管理,對違反服務協議經審查核實的,依據服務協議給予相應處理。
???? 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不予支付。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將被拒的費用轉由醫療救助對象承擔。
???? 第三十二條?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市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機構,具體實施醫療救助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 各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救助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 第三十三條?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醫療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適時監督。
???? 第三十四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違反醫療救助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予以保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救助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六條?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基金的,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 第三十七條?未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城鄉低收入人員待遇的本市重度殘疾人救助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國家對醫療救助政策做出調整時,市醫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本辦法進行修訂,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年**月**日施行,有效期5年,20**年**月**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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