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省管公立醫療機構:
???? 為落實國家醫療服務價格改革部署,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做好當前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意見》(醫保發〔2019〕79號)精神,省醫保局會同省衛健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實施意見(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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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醫療保障局 河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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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公開)
河南省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實施意見(試行)?
????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做好當前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意見》(醫保發〔2019〕79號)、國家醫保局等八部門《關于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醫保發〔2021〕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立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臨床價值為導向、以醫療事業發展規律為遵循,建立靈敏有度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主動發揮醫療服務價格的杠桿功能,通過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逐步理順比價關系,支持醫療技術進步,合理體現技術勞務價值,促進醫療機構主動規范服務行為,控制人民群眾醫藥費用負擔,促進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協同推進“五醫聯動”改革,保障人民群眾獲得高質量、有效率、能負擔的醫療衛生服務。
(二)總體思路
統籌兼顧醫療事業發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調控醫療服務價格總體水平。建立健全調價綜合評估指標體系,明確調價的啟動條件和約束條件,定期開展調價評估。探索政府指導和公立醫
療機構參與相結合的價格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公立醫療機構專業優勢,合理確定醫療服務價格,確保群眾負擔總體穩定、醫保基金可承受、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可持續。強化大數據和信息化支撐作用,加強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運行監測評估,確保價格機制穩定運行。堅持系統觀念,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形成綜合效應。
(三)基本原則
1.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醫療技術進步和各方承受能力,對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總量實行宏觀管理,在價格調整總量范圍內突出重點、有升有降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發揮價格工具的杠桿作用,控制醫藥費用過快增長,提升價格管理的社會效益。
2.規范有序,分類管理。積極探索建立價格分類形成機制,對醫療機構普遍開展、服務均質化程度高的診察、護理、床位、部分中醫服務等通用型項目,把價格基準管住管好,充分考慮群眾承受能力;對于技術難度大的復雜型項目,尊重醫療機構和醫生的專業性意見建議,更好體現技術勞務價值。
3.靈敏有度,科學評估。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公立醫療機構改革績效、醫保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學設定價格動態調整觸發條件,定期開展調價評估,靈敏有度地把握調價窗口和節奏,穩定調價預期。
4.明確權限,分級管理。優化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權限配置,省管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水平由省級管理,其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水平以省轄市屬地化管理為基礎,國家和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根據功能定位、成本結構、醫療技術復雜程度等,對部分醫療服務的價格進行政策指導。
二、建立靈敏有度的動態調整機制
按照“設置啟動條件、評估觸發實施、有升有降調整、醫保支付銜接、跟蹤監測考核”的基本路徑,開展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
(一)綜合設置啟動條件
1.觸發標準。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須對以下指標進行評估后適時啟動:一是醫療費用指標。包括醫療費用、檢查化驗費用、藥品和衛生材料費用增長率。二是醫療機構運行指標。包括扣除檢查化驗、藥品、衛生材料的醫療收入占比、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經費占比、醫務人員薪酬與社平工資比值和醫療收支年度結余率。三是醫保費用指標。包括醫療服務價格指數(包括絕對價格水平和相對價格水平)、職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結余和居民醫保基金結余可支付月數。四是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包括地區生產總值(以下簡稱“GDP”)增長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以下簡稱“CPI”)年度控制目標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具體指標的考核標準、分值見附件。
2.約束標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啟動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一是上年度醫療費用增長率超過GDP增長率5個百分點的或上年度醫療費用增長率高于15%的;二是上年度檢查化驗費用增長率高于12%的;三是上年度職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或居民醫保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少于或等于3個月的;四是 CPI 年度控制目標大于或等于3.5%的;五是本地區出現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宜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其他情形。
(二)定期開展調價評估。醫療保障部門每年8月底前應會同相關部門對本地區上一年度的相關指標進行量化評估,符合觸發標準的,按程序啟動調價工作;超過約束標準的,本年度原則上不安排價格動態調整。配套醫改重點任務實施的專項調整,以及對新增項目、價格矛盾突出項目進行的個別調整除外。
(三)合理測算調價空間。以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總費用為基數,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醫藥總費用規模和結構、醫保基金籌資運行、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成本和管理績效、患者跨區域流動、新業態發展等因素,確定一定時期內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總金額。
(四)科學制定調價方案
1.優化選擇調價項目。以區域內樣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成本為定價基礎,支持技術勞務占比高、成本和價格嚴重偏離的醫療服務項目和歷史價格偏低、醫療供給不足的薄弱學科項目優先調整;重點提高體現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降低設備物耗占比高的檢查檢驗和大型設備治療項目價格;關注不同類型、不同等級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服務能力和運行特點,兼顧收入結構特殊的專科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充分考慮中醫醫療服務特點,積極支持中醫傳承創新發展;平衡好調價節奏和項目選擇,合理聽取醫療機構意見建議,防止出現部分應調整的項目長期得不到調整、部分項目過度調整的情況。
2.分類開展價格調整
調價預計增收的總金額與既定的調價空間應基本吻合,并注意醫療機構間、學科間均衡。
一是合理分配。根據通用型項目和復雜性項目的不同特點,將調價空間向選定的調價項目進行合理分配。對于通用型醫療服務,在成本調查、科學測算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調價幅度。對于復雜型醫療服務,在統籌考慮區域內、區域間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系的基礎上,尊重醫療機構和醫生的專業性意見建議。
二是統籌考慮。綜合考慮醫療機構等級和功能定位、醫師級別、市場需求、資源配置方向等因素,合理確定不同等級醫療機構的價格差距,原則上下一級醫療機構不超過上一級醫療機構價格。對服務均質化程度高、技術難度小,以及設備物耗占比高的項目,縮小不同等級醫療機構間的價格差距;對技術難度大、風險程度高的項目可適當拉開價格差距,促進分級診療。
三是保持平衡。區域間加強溝通協調,經濟發展水平相近、醫療發展水平相當、地理區域位置相鄰的地區,價格水平應保持基本平衡。
三、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制度
為落實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等重大改革、應對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疏導醫療服務價格突出矛盾、緩解重點專科醫療供給失衡等重點任務,可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啟動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開展專項調整時,根據公立醫療機構收入、成本等因素科學測算、合理確定價格調整總量和項目范圍,參照動態調整有關要求,制定專項調價方案,做到總量保持平衡,價格有升有降,重點有所傾斜。
四、完善配套措施
(一)優化調價規則和程序
依法依規優化完善醫療服務定調價程序,采取簡明易行的方式開展成本調查、廣泛聽取意見。探索引入醫療機構參與價格形成、有效反映醫務人員專業性意見的制度、規則和方法。加強風險評估,分析價格調整對醫療總費用、公立醫療機構收入結構、醫保基金支出、患者負擔的影響,以及對醫療服務行為和就診行為的影響。重點研判影響范圍廣和涉及特殊群體的調價項目,防范個性問題擴大成系統性風險。
(二)做好醫保支付銜接
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時,應同步公布實施價格調整和醫保支付的具體政策,及時維護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確保政策落地實施。
(三)做好監測評估
各級醫療保障和衛生健康部門應分級建立醫療服務價格運行監測機制,明確監測指標,對本地區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成本、費用、收入分配及改革運行情況等進行監測,作為實施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的基礎和依據,及時發現問題,完善政策。建立績效考核評價機制,推進政策落實、制度完善與信息共享。
(四)提升公立醫療機構管理和服務水平
公立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不得強制服務并收費,不得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應主動適應改革,完善自我管理,提升醫療服務質量、優化醫療服務流程、改善就醫體驗;應改革完善內部分配機制,實現良性平穩運行。
五、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部門協作
各地應加強領導、強化協同,確保動態調整工作平穩實施。醫保部門要認真做好調價方案制定和組織實施,并做好醫療服務價格監測評估。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公立醫療機構的綜合監管和指導。財政部門按要求落實對公立醫療機構的補助政策。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并根據檢查實際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意見和建議。各地醫保部門要嚴格按照重要事項報告制度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價格調整時提前向省醫保局報告具體調價方案和情況說明。
(二)跟進改革措施
各地應及時完善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特別是針對復雜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探索完善更為綜合全面的調價評估機制及辦法。將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權限下放到縣級的省轄市,應結合做實市級統籌工作,以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為契機,將價格管理權限統一到省轄市級管理。同時,各地要統籌考慮管理層級和醫療機構等級,合理確定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分檔,原則上市、縣級醫療機構價格均不超過三檔,避免“一院一價”現象。
(三)強化輿論引導
各地應加強政策解讀、宣傳和引導,準確解讀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相關政策,引導各方形成合理預期,密切關注輿情動態,及時回應、妥善應對各方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