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青海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青海分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規定,結合省情實際,經組織民族藥專家評審論證、報請國家醫療保障局審核同意,制定了《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9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藥品目錄》支付政策
(一)《藥品目錄》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標準。《藥品目錄》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中藥飲片、青海增補民族藥部分、青海增補西藥中成藥部分七部分。凡例是對《藥品目錄》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范、限定支付范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藥部分包括了中成藥和民族藥;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包括了尚處于談判協議有效期內的藥品;中藥飲片部分包括醫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飲片范圍以及地方不得調整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的飲片范圍;青海增補民族藥部分包括了我省調整增加的民族藥;青海增補西藥和中成藥部分包括了《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個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版)》地方增補的乙類西藥和中成藥。為提高醫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藥品目錄》對部分藥品的醫保支付范圍進行了限定。
(二)全省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統一執行《藥品目錄》,各市州不得調整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嚴格執行《藥品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和中藥飲片相關規定。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及中藥飲片發生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乙類;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藥品目錄》中的民族藥按乙類藥品支付。
(三)《藥品目錄》內甲類藥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全額納入報付范圍,各地不得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藥品目錄》內乙類藥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各市州可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執行全省統一政策,各地不得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
(四)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在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加強《藥品目錄》支付管理
(一)逐步推進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管理政策統一,對有通過一致性評價仿制藥的目錄新準入藥品,以及有仿制藥的協議到期談判藥品,省醫療保障局原則上按照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價格水平對原研藥和通過一致性評價仿制藥制定統一的支付標準。
(二)參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的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醫師開具的中成藥處方和中藥飲片處方,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全省要建立醫保協議醫師制度,加強對醫師開具處方資格的核定管理。
(三)《藥品目錄》將通過省醫療保障局微信公眾平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予以發布。《藥品目錄》新增藥品品種通過省人社廳門戶網“《藥品目錄》藥品品種申報維護平臺”進行申報,由省醫療保障局統一審核和維護,逐步健全《藥品目錄》數據庫,全省統一管理使用。
(四)對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治療性醫院制劑,由省級各醫療機構、各市州醫療保障局提出申請,由省醫療保障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制定納入本省(市、州、區、縣)基金支付范圍的醫院制劑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限于特定醫療機構使用。
三、相關工作要求
(一)對于原我省調整增補的乙類西藥和中成藥,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統一要求,本著優先“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范圍的藥品調整出支付范圍”的原則,在3年內逐步消化。
(二)省醫療保障局要及時按規定將《藥品目錄》內藥品納入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范圍,并根據我省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及時更新完善信息系統藥品數據庫,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藥品數據庫,實現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醫院制劑的編碼統一管理。
(三)醫師開具西藥處方須符合西醫疾病診治原則,開具中藥處方須遵循中醫辨證施治原則和理法方藥,對于每一最小分類下的同類藥品原則上不宜疊加使用。鼓勵醫師按照先甲類后乙類、先口服制劑后注射制劑、先常釋劑型后緩(控)釋劑型等原則選擇藥品,鼓勵藥師在調配藥品時首先選擇相同品種劑型中療效確定、副作用較小、價格低廉的藥品。
(四)省醫療保障局要結合《藥品目錄》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完善智能監控系統,將定點醫藥機構執行使用《藥品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考核范圍。
(五)各地在《藥品目錄》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分別向省醫保局、省人社廳報告。
(六)本《藥品目錄》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關于印發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7〕133號)同時廢止。
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 ??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