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監管信用體系建設,強化醫保基金監管,省醫療保障局起草了《遼寧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3月10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
衷心感謝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支持關注。
傳?真:024-23447012 ?
通訊地址: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太原北街2號(遼寧省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處收)
郵政編碼:110001 ?
附??件:《遼寧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遼寧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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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遼寧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構建以信用管理為基礎的醫療保障基金全方位監管格局,推進監管信用體系建設,強化醫保基金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號)、《遼寧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遼依法行政發[2019]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適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范的原則,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七個工作日內,依法依規上網向社會公開公示。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制作行政處罰信息摘要附于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行政處罰信息摘要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保密審查機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除依法不能公示的信息外,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敏感信息的,辦案機構在公示前應當依法進行脫敏處理,對有關內容全部或者部分屏蔽。
第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除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要求進行處理的以外,內容應當與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
第六條? 對于應當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將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回行政處罰公示信息并說明理由。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
第八條? 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五年的,停止公示;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二年的,停止公示。但依照法律法規被解除服務協議、限制從業的,公示期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前款所稱較低數額罰款為,對公民處以5千元(不含本數)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除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其中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依據《遼寧省醫療保障基金監管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提前停止公示。
第十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職責,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及時準確錄入行政處罰信息,加強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省醫療保障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轄區內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各市醫療保障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遼寧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