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虎山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擴大醫保電子憑證第三方渠道覆蓋范圍,推動“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體系加速落地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為了給參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醫保服務,國家醫保局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研發了醫保電子憑證。醫保電子憑證是為醫保相關的參保人、經辦人員、醫護人員、定點醫藥機構、醫藥企業等在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中頒發的統一信息標識。醫保電子憑證不依托實體卡,可與身份證、二維碼及人臉等生物特征相關聯,支持所有醫保相關業務,全國跨渠道通用。
為全面推廣應用醫保電子憑證,國家醫保局印發了《關于開展醫保電子憑證應用工作的通知》(醫保網信辦〔2019〕39號)和《關于全面推廣應用醫保電子憑證的通知》(醫保辦發〔2020〕10號),明確了醫保電子憑證的技術規范和對接渠道,要求各地醫保部門充分利用醫保自有渠道及由全國統一授權的第三方渠道引導群眾方便、安全、快捷地激活使用醫保電子憑證。參保人可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或者經由國家醫保局認證授權的第三方渠道,如國家政務服務平臺APP、微信、支付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手機銀行APP等50多個渠道激活醫保電子憑證。自2019年11月首張醫保電子憑證激活使用以來,目前已有山東、福建、河北、吉林、上海等26個省市正式上線,累計激活用戶超過1.4億。
醫保電子憑證在與其他部門或機構對接時采用總對總的對接模式,第三方渠道在接入醫保電子憑證前需要與國家醫保局簽訂合作協議。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的要求,我們嚴格規范醫療保障信息的數據管理和應用權限,依法保護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數據安全。醫療信息、電子健康檔案、電子處方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為主要查詢平臺,服務事項清單、辦事指南等公共信息參保人可通過醫保電子憑證第三方渠道查詢。根據國家醫保局與各渠道簽訂的《框架合作協議》,各渠道在開展運營推廣活動前均需提供活動方案并由開展地區醫保部門進行審核。
目前電子憑證已與國家政務服務平臺、部分地方政務服務平臺、合作銀行、第三方支付渠道完成對接,已納入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庫,實現了與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統一身份認證及數字身份認證對接。醫保電子憑證的推廣應用,為參保人就醫購藥提供了更加安全、便捷的醫保服務,為提升醫保公共服務能力、做實參保數據、打擊欺詐騙保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感謝您對國家醫療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