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促進中西醫結合,鼓勵西醫學習中醫,推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在臨床的廣泛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上海市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委制訂了《上海市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中醫診療活動執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市民和有關單位可通過來信或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9月2日。
??? 來信地址:世博村路300號4號樓508室,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中醫監管處?
??? 郵編:200125
??? 電子郵件:zyjgc@wsjkw.sh.gov.cn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中醫藥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上海市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中醫診療活動執業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西醫結合,鼓勵西醫學習中醫,推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在臨床的廣泛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上海市中醫藥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含臨床、口腔類別執業醫師)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的執業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鼓勵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學習、運用中醫藥理論和中醫診療技術提高臨床療效;堅持發展和規范并重,提升醫療機構和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提供中醫藥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維護百姓健康權益。
第二章? 執業規范
第四條?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根據其接受的中醫藥相關教育或培訓情況,經相關程序備案或授權后,依照其備案的內容開展與其執業范圍相關的中醫診療活動。
第五條?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參加市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或委托舉辦的不少于2年的西醫學習中醫系統學習培訓班并取得相應證書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中醫理論指導下,從事與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相同的中醫診療活動。
第六條?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參加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或認可舉辦的專項中醫醫療技術培訓班,并經市衛生健康委相關考核通過取得相應證書的,可以在其執業范圍內開展專項中醫藥技術。
第七條?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經醫療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其注冊的執業范圍內應用療效確切、安全可靠、簡單易行,且全國性專業學術組織制定的本專業臨床診療規范或指南推薦的單味中藥飲片。
第八條??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從事的中醫診療活動應當依據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頒布的中醫、中西醫結合診療規范或指南,以及中醫醫療技術操作規程等開展。
第三章? 登記備案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擬在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相關診療活動的,可以憑本人執業醫師資質材料、培訓合格證明等向主要執業機構提出申請,由醫療機構審核后,至《醫師執業證書》發證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發證機關在《醫師執業證書》備注“西學中”字樣。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擬在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相關診療活動的,可以由執業注冊所在醫療機構對其臨床應用能力進行評估,審核同意后予以授權。
第四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各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經登記備案或本醫療機構授權的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的管理,審慎評估并授權醫師開展技術要求高,療效不確切、具有較大風險的中醫診療活動。定期組織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接受中醫藥基本理論、中藥飲片或中成藥、中醫醫療技術使用規范的培訓。
第十二條? 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的登記制度,登記信息包含醫師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開展的中醫藥技術和方法等,并將登記信息通過上海市醫療機構自查上報管理系統按期如實上報。同時,對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的醫療質量和安全進行定期評估,并建立動態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市區相關中醫質控組織應當將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的中醫診療活動納入中醫質量控制與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應當加強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不斷提升中醫藥服務能力與技術水平。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每年應當參加不少于10個二類學分的中醫藥相關繼續教育項目。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開展中醫診療活動情況的監督管理,對在中醫診療活動中發生重大醫療事故或醫療質量和安全事件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備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