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就《關于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23日。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10條,采納1條,部分采納6條,未采納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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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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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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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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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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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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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增加量化評估結果公布環節。醫保部門在完成指標量化評估后,面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并明確本年度是否允許開展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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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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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結果將通報各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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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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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申請新增項目的醫療機構資格與完善項目的醫療機構申請資格保持一致,由13家在杭省級公立醫院和各設區市醫保部門牽頭轄區內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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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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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頭醫療機構不僅代表一家醫院,而是聯系該學科領域的各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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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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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地區醫療收入增長率明顯低于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建議修改為“上年地區醫療收入增長率與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之間的差距相比于上個統計周期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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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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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近5年數據分析,地區醫療收入增長率與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兩者呈現高低交替態勢,并非地區醫療服務收入增長率每年都高于地區生產總值增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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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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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觸發標準第4條明確以下內容:1.試點城市數據是否可代表全省;2.當醫療服務價格導致某DRG病組收費偏高或偏低時即可觸發本組還是所有DRG組收費偏高或偏低并超過一定數值,才可觸發動態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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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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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已不作為觸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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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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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觸發標準增加“(5)出現醫療機構普遍反應某些醫療服務項目定價不合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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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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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內容在優化選擇項目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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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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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項目主要由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及重點學科牽頭醫療機構提出”建議修改為“新增項目主要由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及重點學科牽頭醫療機構提出,除以上類型醫療機構,有能力開展新醫療技術、新項目的省級及各設區市三級醫療機構也擁有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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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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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頭醫療機構不僅代表一家醫院,而是聯系該學科領域的各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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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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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優先將‘醫學高峰’建設中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重點學科建設及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需要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納入新增范圍”建議修改為“二是優先將‘醫學高峰’建設中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重點學科建設、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及技術先進,臨床應用成熟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納入新增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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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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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先進、臨床應用成熟是新增項目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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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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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優化調整程序增加“成本調查、專家論證、風險評估、聽取意見、集體審議、價格聽證等環節,且各相關職能部門間應加強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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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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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省現行政策,除醫療服務定價未列入價格聽證目錄外,建議中的其他環節,我省均在執行,并將依法依規改革優化醫療服務定調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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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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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優化調整程序中新增項目實行試行價格提出以下意見建議:1.建議修改為“新增項目實行試行制,試行期間,所有醫療機構均可使用,并由醫療機構自主制定價格,試行期一般不超過2年。試行期間,醫保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跟蹤評估。試行期滿后,在評估服務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況的基礎上,公布正式價格”。2.建議增加在新增項目試行期間及試行結束轉正后是否納入醫保報銷的內容。3.試行期滿后,對于項目轉歸,建議制定更為清晰的參考指標和操作指南,如由醫療機構申請,對提供的相關申請資料應做出明確規定,明確哪些指標作為轉歸的考核依據、到期前何時提出申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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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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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我省現行政策,新增項目實行試行價格,試行期一般不超過2年。2.與征求意見稿內容無關。3.我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權在省級,故不存在轉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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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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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強化組織領導增加“加強部門協同,醫療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制定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政策并組織實施,同時做好醫保信息系統調整完善,以及調價政策與醫保支付政策的有效銜接,明確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的部門分工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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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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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做好當前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意見》(醫保發〔2019〕79號)已明確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的部門分工及職責,我省將按照國家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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