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室準備資料要求:各處室分別識別各項工作中的主要風險和薄弱環節,評價整體工作質量,總結成功經驗,明確下年度的工作重點,制定有效控制風險的措施,各處室具體準備的內容如下:
一、辦公室
1)制定藥品(疫苗)監管活動信息公開的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2)省局的內外溝通與交流,負責對外聯絡和接待服務;
3)省局的文件管理,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和重要會議文件;
4)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統計等工作;
5)提供充足并符合省局及藥品(疫苗)監管活動基本要求的工作空間和工作環境以及相應的設備,包括信息網站(含NRA網頁)的建設、維護與管理;
6)數據統計及分析改進;
7)組織省局的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
8)省局知識的管理。
二、人事處
1)組織制定省局藥品(疫苗)監管部門職能及崗位說明書;
2)組織實施人員招聘及考核工作;
3)省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4)制定并實施藥品(疫苗)監管過程中的專家聘用及管理機制;
5)制定并組織實施培訓計劃,并對省局人員的外出培訓進行管理;
6)對藥品(疫苗)所需人員(除執法人員)資格及能力的確認管理工作;
7)建立藥品(疫苗)監管體系目標,并負責將其分解到各職能部門,并實施績效考核;并負責對各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考核。
三、機關黨委
1)收集和分析疫苗監管工作中行政效能、工作紀律、廉潔紀律等情況反饋信息,并向上級領導匯報分析結果。
2)監督和處理省局疫苗監管工作中各種違法、違規事件。
四、科技與規劃財務處
1)按期撥付藥品(疫苗)監管所需資金,同時須監督并審計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2)及時核實并公開藥品(疫苗)監管及提供其他服務過程中收取的相關費用以及稅收、關稅或應付費用的金額;
3)監督實施實驗室建設標準和管理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擬定并組織實施全省藥品安全發展規劃;
4)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資金的預(決)算編報、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政府采購工作;
5)承擔機關非稅收入資金收繳和會計工作。
五、政策法規處
1)組織開展藥品(疫苗)、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重大政策研究,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
2)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3)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聽證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
4)承擔普法宣傳工作;
5)負責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管理工作;
6)承擔重大行政決策和重大案件合法性審核工作;
7)審查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
8)組織政策咨詢團隊參與藥品(疫苗)監管的法規的制定;
9)識別和分析省局在疫苗監管過程中的內外部影響因素(法律法規、技術、競爭、市場、文化、社會和經濟因素),形成內外部影響因素清單;
10)識別和分析國家、地方政府、關聯機構、監管對象、公眾等疫苗監管的服務對象對省局的要求;
11)識別疫苗監管過程的風險,制定措施,控制風險;
六、藥品流通監管處
1)監督實施藥品(疫苗)流通管理法律法規、藥品(疫苗)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疫苗)分類管理制度;
2)組織實施藥品(疫苗)批發企業、零售連鎖總部和互聯網銷售第三方平臺的現場檢查,組織查處違法行為;
3)組織風險分析,掌握分析藥品(疫苗)流通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4)對下級開展藥品(疫苗)流通監管過程進行監督指導;
5)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品(疫苗)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6)委托、管理省藥品檢查中心進行GDP(GSP)相關檢查;
7)管理現場監管人員。
七、稽查與應急管理處
1)組織稽查過程中的風險識別并制定措施;
2)組織查處藥品(疫苗)生產和藥品(疫苗)批發、零售連鎖總部以及互聯網銷售第三方平臺重大違法行為;
3)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
4)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5)組織藥品(疫苗)的質量抽樣檢驗與核查處置,定期發布質量公告;
6)組織藥品(疫苗)應急管理工作;
7)管理現場監管人員;
8)受理、查處投訴,通報處置結果;
9)監督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
八、行政審批管理處
1)建立、組織執行注冊與營銷授權、機構許可相關的法規和制度,確保注冊和許可活動依法依規實施;
2)注冊與營銷授權、機構許可活動的風險識別;
3)對審評中心的注冊上市工作實施監督;
4)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5)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
6)本部門行政審批、公共服務等依申請辦理的權力事項的受理、辦理;
7)本部門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辦理進程、結果等信息向監管處室推送,指導本系統政務服務改革和管理工作;
8)審核現場檢查、藥品認證、審評報告,督促行政審批相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推送。
九、藥品注冊處
1)監督實施國家藥品質量標準,技術指導原則;
2)制定和修訂藥品地方質量標準,并監督實施;
3)對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日常監管;
4)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5)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管理工作;
6)承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實施的其他藥品注冊相關事項;
7)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藥品生產監管處
1)強化藥品生產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制定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2)更新所有可能接受檢查的機構及其相關監管決定(認證和/或執行活動);
3)對省藥品檢查中心執行藥品(疫苗)現場檢查情況進行指導;
4)監督實施藥品(疫苗)生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等質量管理規范;
5)藥品(疫苗)生產、委托生產和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現場檢查,組織查處違法行為;
6)掌握分析藥品(疫苗)生產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7)管理現場監管人員。
十一、疫苗監管體系評估辦公室
1)組織建立藥品(疫苗)監管質量管理體系,確定總體服務流程;
2)組織藥品(疫苗)監管質量體系文件編制;
3)負責體系變更控制;
4)組織內部審核;
5)配合局長組織管理評審和改進。
十二、省藥物警戒中心
1)承擔全省藥物警戒相關工作;
2)承擔全省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化妝品不良反應和藥物濫用監測資料收集、核實、評價、反饋上報工作,協助開展藥品聚集性不良事件的調查;
3)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上市后安全性評價;
承擔省藥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三、省藥品檢查中心
1)承擔藥品(含疫苗)、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生產過程現場檢查,以及有關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執行情況合規性檢查;
2)承擔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總部、互聯網第三方平臺相關現場檢查工作;
3)承擔疫苗等高風險藥品生產過程派駐檢查、日常檢查工作;受委托對藥品(含疫苗)、醫療器械、化妝品企業進行跟蹤、有因等檢查;
4)指導市縣開展行政區域內流通和使用環節的藥品(含疫苗)、醫療器械、化妝品企業有關合規性檢查;
5)制定完善檢查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檢查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6)承擔省級藥品專職、兼職檢查員考核、培訓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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