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醫保規〔2021〕5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的積極性,推進“三醫聯動”改革,根據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醫療保障局聯合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了《深圳市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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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醫療保障局?????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5月26日
? ? ?深圳市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的積極性,推進“三醫聯動”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26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全面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粵醫保發〔2020〕36號)《深圳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醫療費用支付辦法>的通知》(深醫保規〔2020〕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轄區范圍內參加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統一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條對納入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統一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中醫保目錄內藥品(下稱“集采藥品”)的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應堅持合理預算、科學測算、總體平衡工作方向,實行采購周期內年度預算管理,結余資金按采購執行年度結算,科學考核評價執行效果,合理分配和使用結余留用資金。
第四條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制定并完善集采藥品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相關制度和辦法,制定考核標準,加強對結余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的指導監督,做好結余留用與醫保支付標準和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銜接,指導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實施本辦法。
市財政部門負責加強預算管理、基金使用的指導和監督,做好結余留用與財政補助之間的銜接。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結余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集采藥品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管理遵循客觀、公平、公正、激勵為主的原則,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改革。
第六條堅持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合理確定年度基金可分配總量,集采藥品費用納入年度基金可分配總量,在采購周期內實施醫保資金預算管理,以1個采購執行年度為單位確定集采藥品年度醫保資金預算。
第七條集采藥品結余留用資金支出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科目,按上年度大病統籌基金、社區門診統籌基金等實際支出比例進行分配并計入相應支出科目。
第八條集采藥品醫保資金預算根據集采藥品約定采購量基數、集采前通用名藥品加權平均價格、醫保基金實際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藥品參保患者使用金額占比等因素確定,按照《結余留用資金計算公式》(附件1)規定進行核算。
第九條結余留用資金根據《結余留用資金計算公式》分批次核算,結合各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結果確定。
第十條結余留用資金撥付前,定點醫療機構經營狀態發生變化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合并或分立的(含下屬社康更換隸屬關系),應在合并或分立后及時劃轉約定采購量,并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劃轉時應保持約定采購量總量不變;
(二)因被吊銷營業執照、停業、清算、注銷等情況停止經營的,不參與結余留用資金核算;
(三)醫療機構因解除服務協議等喪失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不參與結余留用資金核算;
(四)其他情況致無法確認執行約定采購量的,不參與結余留用資金核算。
第十一條中選產品實際采購量超過約定采購量部分,不計入集采藥品醫保支出總額范圍。
第十二條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完成國家、省、市統一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各批次集采結余留用資金的具體金額。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定點醫療機構考核指標》(附件2)執行。考核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按時完成所有通用名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考核得分為80分以上,評定為A級;
(二)按時完成所有通用名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考核得分為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評定為B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C級:
1.按時完成所有通用名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考核得分為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
2.按時完成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總量(按所有產品有效含量計,下同),考核得分為60分以上,有 2個以下通用名中選產品完成50%以上但不足100%約定采購量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定為D級:
1.未按時完成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總量;
2.有1個以上通用名中選產品完成不足50%約定采購量;
3.有3個以上通用名中選產品未按時完成約定采購量;
4.考核得分低于60分。
第十四條結余留用比例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考核等級為A級的,結余留用比例為50%;
(二)考核等級為B級的,結余留用比例為40%;
(三)考核等級為C級的,結余留用比例為30%;
(四)考核等級為D級的,結余留用比例為0,不予發放結余留用資金。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中選產品,規范用藥行為,安排好采購計劃,避免在采購執行年度結束前緊急采購。
第十六條中選產品生產企業出現無法正常供應中選產品或取消中選資格等情況,致使該批次該中選產品供應無法滿足定點醫療機構約定采購量的,經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認,不納入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考核范圍。
第十七條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醫保支付年終清算管理,每自然年度應開展一次集采藥品結余留用資金結算。
第十八條結余留用資金結算及定點醫療機構考核時,計算參數及考核指標以自然年度為計算范圍的,按該批次結余留用核算程序啟動時上一年度數據計算;其余按該批次單個采購執行年度計算。
第十九條結余留用資金結算及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相關數據涉及單位應主動配合數據采集,及時、準確提供有關數據。
定點醫療機構應參照參保人醫保記賬標準,通過傳輸或報送方式實時、規范、準確提供非參保人集采藥品相關數據。
深圳藥品采購平臺應提供集采藥品相關數據,并配合做好系統支持。
第二十條各批次集采結余基數為負數的,該批次不予撥付結余留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結余留用結算及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結果應向定點醫療機構公開,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滿前向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書面反饋,并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自收到書面反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結余留用結算及定點醫療機構考核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實施,結余留用資金應于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最終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完善內部考核辦法,根據考核結果合理分配結余留用資金,可將不低于50%比例的結余留用資金用于獎勵性績效工資內部自主分配,促進合理用藥和仿制藥使用,優先使用中選產品。相應考核及分配辦法應符合相關規定,并接受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于已享受結余留用政策的定點醫療機構,在確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價效果的前提下,按照我市現行支付政策定期調整醫保各類協議償付標準,但首年不下調相應協議償付標準。
第二十六條同通用名藥品已完成完整采購周期結余留用的,在后續集采批次中不納入結余留用資金核算。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同通用名藥品是指與國家、省、市公布的采購目錄同通用名、同劑型的所有品種。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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