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醫保分局、人社局,市社保局,各有關單位:
???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等十個部門《關于印發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42號)、國家醫保局《關于當前加強醫保協議管理確保基金安全有關工作的通知》(醫保辦發〔2018〕2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為落實醫保定點管理“放管服”要求,進一步擴大醫保定點的覆蓋面,促進醫保服務延伸基層,同時根據我市機構改革職能劃轉情況,對《汕頭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汕人社〔2018〕3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訂,修訂內容如下:
??? 一、《管理辦法》中各條款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表述修訂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第三條明確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職責承辦醫保經辦業務,第二十二條中明確《管理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有效期屆滿前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修訂。
??? 二、《管理辦法》中各條款涉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表述修訂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修訂為:
??? 第六條?我市已取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發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并正式營業3個月以上,按照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核準范圍提供的醫療服務,涉及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項目的,可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住院類/門診類醫保定點申請。
??? 門診特定病種試點病種的醫保定點,除原已核準的醫療機構外,其他醫療機構具備提供試點病種醫療服務能力的,在申請定點資格同時可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準的試點病種執業許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原已具備定點資格的申報備案)作為相關門診特定病種試點病種的醫保定點。
??? 美容機構、輔助生殖中心、健康體檢中心,主要以非基本醫療服務為執業范圍,暫不納入定點范圍。
??? 第七條?臨床檢驗中心、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不單獨申請納入定點范圍,作為第三方服務提供機構可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定點醫療機構憑有關合作協議和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執業許可經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后,有關合規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準進行醫保結算。
??? 四、《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修訂為“上一年度(或營業以來)業務收支情況”。
??? 第九條“中央、省、市屬醫療機構向市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定點資格”?增加“(其中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托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管理的市屬民營醫療機構向其所在地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定點資格)”的備注。
??? 五、《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正式營業6個月以上的”修訂為“取得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正式營業3個月以上的”。
??? 六、《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修訂為:
???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予以解除服務協議:
??? (一)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
??? (二)通過偽造醫療文書、財務票據或憑證等方式,虛構醫療服務“假住院、假就診”騙取醫保基金的;
???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注銷、被吊銷或失效,或《營業執照》注銷、被吊銷;超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許可范圍或執業地址開展醫療服務的;
??? (四)將執業場所或科室外包、出租,并以其名義開展醫療服務的;
??? (五)為其它醫療機構提供醫保基金結算的;
??? (六)協議期內發生暫停服務協議或暫停撥付累計3次以上的,以及暫停協議期間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
??? (七)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必要監督檢查的;
??? (八)醫療機構取得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之日起3個月內未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統聯網的;
??? (九)歇業期間未按規定報備的或歇業6個月以上的;
??? (十)定點醫療機構逾期未辦理登記項目變更手續的;
??? (十一)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期限未滿而發生停業、合并、分立或所有權轉讓等情況的;
??? (十二)其它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影響的違約行為。
??? 因違法或因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二)項等情形而被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自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碰到的具體問題請徑向市醫療保障局反映。國家、省對醫保定點管理有調整要求的,從其規定。
汕頭市醫療保障局
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