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2021年我市城鄉基本醫療保障有關工作,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20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0〕2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醫療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擬訂《揭陽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0年8月17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電子郵箱:jyybywz@163.com。
??二、通過來信的方式。郵寄地址:揭陽市榕城區東升街道蓮花大道東側揭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樓8樓,郵政編碼:522000。
??三、通過傳真的方式。傳真號碼:0663-8256093。
揭陽市醫療保障局? ? ? ? ? ? ? ? ? ? ? ?
??2020年8月10日? ? ? ? ? ? ? ? ? ? ? ??
?揭陽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調整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保障參保人基本醫療需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訂如下調整方案。
??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待遇標準
??(一)繳費標準
??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每人每年按280元標準繳費。
??(二)住院起付標準
??1.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
??2.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即屬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下同)住院的起付標準統一為1200元
??(三)住院報銷比例
??1.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報銷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90%,二級醫院80%,三級醫院70%(縣域三級醫院75%)。
??2.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報銷比例60%。
??3.參保人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市外非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其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4.對特殊病種(只限確診為惡性腫瘤、身體器官功能不全達到血液或腹膜透析標準的嚴重疾病、器官移植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療)患者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報銷給予傾斜,報銷比例分別為:一級醫院90%、二級醫院85%、三級醫院80%; ??????????
??(四)住院報銷限額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每人年累計實際支付限額30萬元,限額內個人自付及超限額部分的醫療費用報銷按大病保險制度執行。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一)住院起付標準
??1.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
??2.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統一為1200元
??(二)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1.參保職工(包括在職、退休,下同)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90%。
??2.參保職工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5%。
??3.參保職工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及市外非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其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5.對特殊病種(只限確診為惡性腫瘤、身體器官功能不全達到血液或腹膜透析標準的嚴重疾病、器官移植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療)的參保職工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報銷給予傾斜,報銷比例統一為95%
??(三)住院統籌基金支付限額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每人年累計實際支付限額30萬元,限額內個人自付及超限額部分的醫療費用報銷按大病保險制度執行。
??三、大病保險制度
??參保人在保險期間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部分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待遇后,個人年度累計自付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費用(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內應由個人支付的住院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的住院費用,以下簡稱“自付費用”)超過1萬元以上的,由承保機構按以下標準賠付:
??(一)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參保人,自付費用年度累計超過1萬元以上部分,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由承保機構按65%比例賠付;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由承保機構按60%比例賠付,年度累計賠付限額為25萬元。
??(二)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參保人,自付費用年度累計超過1萬元以上部分,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由承保機構按90%比例賠付;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由承保機構按85%比例賠付,年度累計賠付限額為40萬元。
??四、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
??按照《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揭陽市加強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8〕20號)執行。
??五、其他
??(一)城鄉居民實行按年繳費,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參保繳納,并從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二)取消新生兒隨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政策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新生兒,在當年醫保年度內可以按規定中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六、實施時間
??本方案從 2021 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