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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中醫專科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8/13 信息來源:查看

?渝衛發〔2021〕34號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衛生健康局,各委屬醫療機構:

??? 為規范全市中醫專科管理,加強中醫專科建設,確保建設工作取得實效,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擬定《重慶市中醫專科建設管理辦法》,經2021年第14次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聯系人:陳勁,聯系電話:67706386。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8月4日

重慶市中醫專科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中醫專科的建設與管理,保證建設任務順利實施并取得預期成效,提高中醫藥防病治病能力水平,滿足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多層次需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中醫專科,是指由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設立,以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中具有較高技術水平和發展潛力的相關科室為主體,以繼承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優勢、提高中醫藥臨床服務能力為目標,按照一定標準和程序開展的專科能力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級中醫專科建設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級負責、共同建設的原則,采取自主申報、擇優支持、定期考評、動態調整的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中醫專科的建設與管理,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開展市級中醫專科建設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負責市級中醫專科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根據醫療服務需求、醫療資源分布以及中醫專科發展等實際情況,制定發展規劃、安排專項資金,組織項目申報評審、評估驗收、監督檢查、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所轄醫療機構市級中醫專科建設項目的遴選推薦和日常管理,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定期報告項目進展,對市級中醫專科建設予以資金及政策支持。

第七條 承擔市級中醫專科建設任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管理,健全組織機構、制定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機制、開展評估分析,定期報告建設情況,指導項目科室合理使用項目資金,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第三章 項目設置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中醫專科,包括中醫名科、中醫重點專科和中醫特色專科。

中醫名科:指在全市具有較高知名度,診療技術水平領先,中醫特色優勢明顯,科研創新能力較強,以建設“全國一流專科”為目標,發揮領跑帶動作用的中醫專科。

中醫重點專科:指發展方向明確,特色優勢突出,臨床療效顯著,人才梯隊合理,以“建設區域高水平專科”為目標,發揮提升區域服務能力作用的中醫專科。

中醫特色專科:指對某些疾病的治療具有鮮明的中醫特色和獨到的臨床療效,以“發揮中醫藥特長”為目標,提升診療服務能力,提高中醫藥核心競爭力的的中醫專科。

第九條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根據國家及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安排、財政投入等情況統籌設置中醫專科申報項目專業及數量。

第四章 申報評審

第十條 市級中醫專科實行定期申報制度,采取自由申報和定向培育相結合的方式,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申報評審。

已獲得國家級中醫重點專科、重點學科的科室,可以參與市級中醫名科的申報評選,不再參與相關專業市級中醫重點專科、特色專科項目的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市級中醫專科建設項目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相應診療科目,有健全的醫療質量管理等規章制度,具備專科建設所需的房屋、設施設備、人才隊伍等基本條件。

(二)申報科室中醫藥特色優勢明顯,醫療技術開展規范,整體水平較高。

(三)申報科室近兩年內無二級以上醫療事故。

第十二條 申報市級中醫名科的醫療機構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同時,應當滿足:

(一)依托單位為二級及以上中醫醫院和綜合(專科)醫院。

(二)申報科室為已經評估驗收合格的國家級中醫重點專科或者周期性復審為A級的市級中醫重點專科。

(三)申報科室有較強的臨床應用轉化能力、發展潛力和區域輻射能力,在全市具有較高知名度。

第十三條 申報市級中醫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的醫療機構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同時,應當滿足:

(一)依托單位為二級及以上中醫醫院和綜合(專科)醫院。

(二)申報科室中醫藥特色優勢明顯,中醫臨床療效明確,在本區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輻射力。

第十四條 申報市級中醫特色專科建設項目的醫療機構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同時,應當滿足:

(一)依托單位為中醫醫院,綜合(專科)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二)申報科室中醫特色突出,對某些疾病的治療具有鮮明的中醫特色和獨到的臨床療效。

第十五條 同一基礎條件、技術能力、設施設備、人才隊伍原則上不得重復申報不同專業中醫專科。

第十六條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遴選市內外相關專業專家組成項目評審專家組,按照市級中醫專科管理辦法和建設評估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在綜合考量申報單位專科實力、中醫藥特色優勢、發展潛力、專業區域布局等因素后,確定項目建設單位,簽訂項目建設任務書,按照建設標準開展建設任務。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市級中醫重點專科和特色專科建設周期為三年,自確定立項第二年的1月1日起計算。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項目任務計劃和資金執行進度,在建設周期內完成各項建設任務。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報時提交的規劃任務原則上不作調整。由于國家政策重大調整、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執行或必須作相應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按變更批復執行。

第二十條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將自項目實施第二年起,適時組織中期評估或不定期抽查。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實施第二年,向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報送項目中期進展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級中醫專科建設資金納入建設單位年度預算,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建設單位應給予不低于1:1的經費配套。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資金,專款用于科室設備配備、人才培養、科研創新、技術宣傳推廣、臨床經驗總結等方面。

第二十二條 市級中醫專科項目的建設及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專科建設單位若存在弄虛作假或者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取消所在單位當年和下一批次項目申報資格,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

參加市級中醫專科評審驗收的專家,在工作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和廉潔紀律的,取消其評審驗收專家資格,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驗收復評

第二十三條 建設期滿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標準開展自評,并在建設期滿后1個月內向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提交自評報告,申請項目評估驗收。

若因合理原因未能按時完成建設任務,應在建設期滿前3個月申請延期驗收,最多延長1年。

第二十四條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對申請評估驗收的材料進行審核后,組建專家組按照相關建設評估標準對建設期滿的市級中醫專科進行評估驗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評估驗收工作,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驗收的,取消項目資格。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專科,驗收不合格:

(一)評估驗收綜合評分低于合格分數;

(二)超期未完成建設任務,并事先未作說明和申請延期的;

(三)未經同意擅自變更學科建設單位、學科帶頭人和任務書內容的。

(四)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學術造假、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違反醫學倫理規定的。

(六)出現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

第二十七條 驗收不合格的市級中醫專科建設項目,取消項目資格并收回剩余專項資金。

第二十八條 驗收合格的市級中醫專科,由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授予“重慶市中醫重點專科”、“重慶市中醫特色專科”稱號。

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對市級中醫專科實行動態管理機制,組織專家對中醫名科、驗收合格滿3年的市級中醫重點專科和特色專科實行周期性復評。

復評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

評定為A級的中醫名科,可以保留“重慶市中醫名科”稱號,給予經費資助建設,進入新一輪復評周期。周期性復評不合格的中醫名科,撤銷其“重慶市中醫名科”稱號。

評定為A級的中醫重點專科,可以申請“中醫名科”評審,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慶市中醫管理局)擇優授予“重慶市中醫名科”稱號,給予經費資助建設,進入新一輪復評周期。

評定為B、C級的中醫重點專科和特色專科,保留“重慶市中醫重點專科”或“重慶市中醫特色專科”稱號,建設項目不再給予專項經費支持。

周期性復評不合格的重點專科或特色專科,以及累計兩次周期性評審評定為C級的專科,撤銷其“重慶市中醫重點專科”或“重慶市中醫特色專科”稱號并予以通報。項目所在單位暫停申報市級中醫專科項目1次。

第三十條 創建成功的重慶市中醫專科,因醫院專(學)科規劃變更等原因發生科室合并或分立的,應當就新科室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專科創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設置。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4日起實施,《重慶市中醫專科建設管理辦法》(渝中醫〔2016〕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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