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醫療保障分局、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
為貫徹落實好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山東省互聯網醫院醫保定點協議文本(試行)>的通知》(魯醫保發〔2020〕51號),進一步提高群眾就醫購藥便捷度,規范互聯網醫院診療服務行為,推動互聯網醫院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互聯網醫院申請醫保定點的條件
(一)互聯網醫院所依托的實體定點醫療機構應為淄博市醫保協議管理定點醫療機構。
(二)互聯網醫院運營3個月以上;上線醫師符合互聯網醫院相關規定要求。
(三)互聯網醫院建立了配套的醫保管理規章制度并具備符合醫保部門接入標準的信息系統。
(四)互聯網醫院按相關規定接入山東省互聯網醫保支付監管平臺。
二、互聯網醫院辦理醫保定點程序
符合以上醫保定點申請條件的互聯網醫院,向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辦機構隨時受理,經評估、公示、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同意后,納入醫保定點并簽訂服務協議。定點評估完成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時間。
三、規范協議內容
互聯網醫院醫保定點協議是所依托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服務協議的補充,應包括互聯網服務范圍、服務人群、診療項目、醫療服務價格、費用結算、服務質量、藥品配送、違約處理、數字系統支撐等基本內容外,要適應基金預算管理、付費方式改革、醫藥價格改革、醫保醫療行為監管、異地就醫結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明確具體付費方式、付費標準、費用審核與控制、藥品和診療項目以及醫用材料管理、監督檢查、醫保醫師管理、信息數據傳輸標準等內容,并根據醫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時補充完善。醫保定點協議文本樣本見附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與醫保定點互聯網醫院就相關條款協商談判后,簽訂醫保定點協議。
四、創新門診慢性病醫保服務模式
將我市門診慢病病種納入醫保定點互聯網醫院線上復診支付范圍,強化慢病管理,完善網上問診、復診續方、處方流轉、支付結算等一體化服務。推動線上線下相結合,有效縮短排隊等待時間,加快實現從線下就診到線上復診的分流。積極探索適合門診慢性病“互聯網+”醫保服務的付費方式。
五、加強監督檢查
要嚴格履行協議管理規定,加強對協議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醫保協議管理的作用。要建立互聯網醫院監督檢查常態機制,健全監管標準,創新監管方式,構建事前、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實施大數據實時動態智能監控,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年度績效考核、醫保定額確定的依據并向相關部門、參保人員及公眾媒體通報公布,對違法違規違紀的依法依規依紀處理。要將協議執行情況納入醫保信用管理體系,推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健全退出機制。要加強具有互聯網服務功能的第三方平臺、機構技術支撐服務的監管,明確監管規則和服務標準,確保互聯網醫療服務規范有序、醫保基金支付安全高效。
六、加強互聯網醫院醫保服務宣傳
各級醫保部門、各定點醫藥機構要做好互聯網醫院醫保服務宣傳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堅持正確輿論導向,準確解讀相關政策,及時為群眾解答有關問題,提供優質的服務。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預期,形成全社會共同支持和參與“互聯網+”醫保服務發展的良好氛圍。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國家、省出臺有關新的政策規定后,按國家、省規定執行。
附件:淄博市互聯網醫院醫保定點協議文本(樣本)
淄博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淄博市互聯網醫院醫保定點協議文本
(樣本)
甲方:?????????????(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乙方:?????????????(互聯網醫院)
為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保基金安全,規范互聯網醫院診療行為,構建和諧的醫、保、患關系,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互聯網醫院醫保服務有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所稱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第二條 ?乙方屬于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互聯網醫院或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應當向甲方提交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的協議書(加蓋乙方印章的復印件)備案,協議書發生變更或失效時,應提前10個工作日告知甲方。
第三條??乙方應建立互聯網醫院醫保業務管理機構(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制定完善互聯網醫保規章制度,規范醫療行為,加強醫保基金使用審核。同時,加強“互聯網+”醫保服務政策宣傳,準確解讀相關政策。
第四條??乙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醫保互聯網技術標準規范,做好與醫保信息系統對接,實現處方流轉和線上醫保支付;接入醫保智能監控系統,實現事前提醒、事中審核、事后監督等全過程監管,確保做到合理診療、合理用藥,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乙方應建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甲方應向乙方編發獨立的互聯網醫院醫保結算編碼。
第六條 ?乙方應加強對醫師和藥師的管理,建立互聯網醫師和藥師基礎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做好身份認證和智能監控,對醫師和藥師身份的真實性、醫療行為的安全性負責。
第七條 ?乙方應建立在線復診患者風險評估與突發狀況預防處置制度,對不適宜在線診療服務的,應引導患者到線下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第八條 ?乙方應加強在線診療服務管理,通過醫保電子憑證、人臉識別等方式,落實線上實名實人制就醫結算要求,確保接受“互聯網+”醫療服務人員與進行醫保結算的參保人員一致。
第九條??乙方須按規定為參保人員建立和妥善保存電子病歷、在線電子處方、購藥記錄等信息,做到診療電子病歷、處方流轉、購藥、配送醫藥上門等全程留痕,實現全過程可追溯。
第十條??乙方可為參保人員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等互聯網診療服務。各市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服務人群和病種范圍,并根據運行情況及時調整完善。
乙方可以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也可通過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合作、科室共建、全專科聯合門診、遠程診療等形式,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十一條??乙方提供的互聯網復診費、處方續方發生的政策范圍內的藥品費用等經甲方確認后,按規定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乙方開具的所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中藥院內制劑,按規定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乙方依托第三方平臺、機構提供的遠程心電、影像、B超、病理診斷及其他互聯網醫療服務項目,須經批準后,按規定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二條??通過互聯網醫院復診、續方購藥的,藥品實行目錄管理,動態調整,在滿足臨床治療需要的前提下,鼓勵乙方優先選擇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基本藥物、基本醫保甲類藥品。
第十三條??乙方應遵守《處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3號)和相關診療規范,根據患者情況,開具互聯網電子處方。對于病情比較穩定的慢性病可采用長處方,開具4-8周處方量。遇有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最長可放寬到3個月。
原則上復診續方的藥品品種不超過首診處方。病情需要時,可由醫師在公布的醫保目錄范圍內調整處方。
第十四條 ?互聯網醫生在線開具處方后,應由專職藥師在線進行處方審核;也可通過合作方式,由具備資格的第三方平臺、機構藥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方可向患者配售藥品。
第十五條??乙方用藥應遵循藥品說明,嚴格掌握目錄內藥品的適應癥和醫保支付限定使用范圍,超出藥品適應癥或醫保限定支付范圍的,甲方不予支付。
根據需要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外的藥品,在參保患者知情且自愿的前提下,乙方應開通自費渠道,允許患者自費購買。
第十六條??乙方的藥品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藥品價格;對于集中采購的藥品,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國家、省、市集中帶量采購和省采購平臺掛網的藥品價格。藥品配送上門的,配送費用需以明確清晰的方式告知參保人員,配送費用醫保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 ?乙方發生的符合醫保規定的醫藥費用,試運行期間(原則上兩年),甲方暫實行據實結算,期間可參考線上人員就醫量及費用支出額等,對結算辦法進行調整完善,探索互聯網醫院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等結算辦法。
通過“互聯網+”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按照服務包簽約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和結算費用。
第十八條 ?按規定納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執行乙方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的報銷政策。按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乙方應具備實現使用個人賬戶資金線上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條件。
第十九條??省內異地居住、工作的參保人員,在辦理長期異地就醫備案后,可以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互聯網醫院復診、續方和線上結算,乙方為此類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按照參保地的病種范圍和報銷政策進行結算,醫保目錄執行就醫地的規定。
通過互聯網醫院發生的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乙方發生的醫藥費用,應納入省互聯網醫保支付監管平臺,審核后按規定結算撥付。線上復診費、遠程會診費、本院藥品費等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按月撥付給乙方;通過處方流轉發生的藥品費用(含跨統籌地區互聯網醫院發生的藥品費用),由第三方藥品配送企業供應配送的,甲方與藥品配送企業直接結算。
第二十一條??定點非公立互聯網醫院提供的“互聯網+”復診服務,參照定點公立互聯網醫院的價格和支付政策進行結算。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做好“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信息管理工作,與“互聯網+”醫保發展相關的服務項目經批準和核定價格后,甲方應及時增補更新維護數據庫,并指導乙方做好目錄對應使用工作。
第二十三條??甲方應將乙方醫師和藥師統一納入定點醫療機構醫師、藥師信息庫,實行線上線下統一標準、統一考核,對醫師和藥師的診療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
第二十四條??乙方醫師和藥師應嚴格遵守互聯網醫院工作規范和管理制度,認真執行互聯網醫療保險政策規定,遵守醫德醫風,與患者保持良好溝通,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權,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甲方因業務需要對醫保數據庫進行升級更新,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應當及時更新維護本地系統。
乙方因互聯網業務系統升級、調試等原因,需要按計劃暫時停止網上診療服務的,應選擇適當的時間,并提前在網站上予以公告,盡可能減少對參保人員的就醫影響。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乙方應通過協議等方式明確與其合作的第三方平臺、機構在信息安全、數據保密等方面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提供網上診療服務時,因乙方原因造成敏感數據泄露等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甲方應制定互聯網醫院醫保服務評價標準,根據乙方醫療保險政策執行情況及線上醫療保障服務質量,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與基金撥付和年度協議指標調控等掛鉤。
第二十九條 ?甲方應加強對乙方“互聯網+”醫保服務的監管工作,通過建立完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和省互聯網醫保支付監管平臺等措施對乙方醫療服務行為及醫藥費用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并將監控和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反饋給乙方。
第三十條??甲方基于監督檢查結果,對乙方的違約行為進行處理。根據乙方違約情節和性質的輕重,依據有關規定和本協議,采取約談、限期整改、暫停撥付、拒付費用、暫停協議、解除協議等相應方式處理。同時,對已支付的違規醫保費用予以追回,乙方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或需調整內容,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更正,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作為補充協議,其他相關規定執行乙方所依托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出臺互聯網醫院醫保定點協議文本后,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