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單位、參保人員:
按照《沈陽市人民政府7號令》中《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第二章“ 醫療保險費的籌集”的第十五條規定“參保人員被判勞動教養、判處有期徒刑期間,暫停其參保繳費,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封存個人醫療保險賬戶”。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按照規定應及時持法院判決書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業務。對不能及時按照政策執行的單位及個人,市醫保中心將依據相關部門提供的司法比對數據,暫停其參保繳費,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封存個人醫療保險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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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陽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
???????????????????????????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