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醫保發〔2020〕6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醫療保障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省本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發〔2020〕13號)精神,進一步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推動醫療、醫保、醫藥、醫價事業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建立醫療保障協商談判機制。現就有關事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建立協商談判機制是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要充分發揮醫療保障的基礎作用,提高醫保經辦管理水平,合理配置醫療資源,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降低醫療費用負擔,保障醫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等問題。
二、協商談判工作
(一)協商談判主體。一方為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另一方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保定點醫藥機構,或實行人、財、物統一管理的緊密型醫聯體;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其他符合規定的協商談判主體。參加協商談判人員應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表,應具有協商談判事項的決定權。
(二)協商談判內容。協商談判重點就以下內容組織開展。
1.在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方面。根據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就醫保管理、藥品和診療項目使用、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情況、費用結算、信息管理、服務監管、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進行協商談判,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2.在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方面。根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類型、級別、服務內容、服務范圍、服務能力以及所承擔醫療保險服務量,結合實際,就單病種付費標準,按床日、按人頭付費標準,DRG付費費率、權重測算標準,DIP付費病種分值等進行協商談判,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
3.在醫聯體按人頭打包支付方面。醫聯體實行醫保基金按人頭打包支付后,按照“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相關政策,協商確定合理超支分擔比例,支持醫聯體建設。
4.在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方面。按照掛網通知規定,與價格虛高的藥品和醫用耗材企業協商談判,激勵和引導生產企業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更趨合理,有效降低虛高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
(三)協商談判流程。協商談判要堅持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一般由各級醫保經辦機構發起并組織實施。
1.制定協商談判方案。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按相關政策規定,合理確定協商談判事項,科學制定協商談判方案,明確協商談判內容、主體、時間及通過協商談判擬達成的預期目標。
2.組織協商談判。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協商談判方案,組織協商談判。協商談判時,雙方就談判事項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要對協商談判過程進行記錄并留存歸檔。協商談判一般為雙方談判,特殊情況也可三方或多方談判。原則上協商談判應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對方。
3.簽訂協議或履行承諾。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協議文本或承諾書,并根據協商談判結果,及時簽訂協議或承諾書,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協議或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或承諾期內,雙方要嚴格履行協議或承諾,違反協議條款或承諾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如履行協議或承諾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或發生違約行為的,可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終止協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協商談判措施,切實做好協商談判工作。
(二)建立監督機制。要建立完善的協商談判監督機制,組織紀檢監察人員對協商談判全過程進行監督,加快形成與醫療保障改革相銜接的協商談判氛圍,構建公平、平等的協商談判環境,形成更加和諧的醫、患、保關系。
(三)加強宣傳引導。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醫療保障政策解讀和宣傳,凝聚社會共識,充分調動醫藥機構及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的積極性,主動配合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合理引導預期。????? ? ? ? ? ? ??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 ??
2020年12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