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醫保發〔2021〕27號
各市、縣(區、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保局關于印發中央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42號)、《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桂發〔2018〕26號)有關規定和要求,現正式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1年8月13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保局關于印發中央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42號)、《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桂發〔2018〕26號)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補充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資金(以下簡稱“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不含疾病應急救助資金,下同)。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列入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三條?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救助對象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補助。
第三章 資金的分配與下達
第四條?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
(一)合理規劃,科學安排。按照相關規定,結合重點工作,明確資金方向。
(二)統一規范,公開透明。采用統一規范的方式分配資金,測算過程和分配結果公開透明。
(三)保障重點,量效掛鉤。加強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保障重點工作需要,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機制。
第五條?醫療救助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慮醫療救助一般救助需求因素、財力因素、績效因素和特殊需求因素。測算公式為:
以上分配公式中的一般救助需求因素主要包括資助參保人數、直接救助人次數、基金滾存結余等。財力因素指各地財政困難情況。績效因素指績效評價結果、年度工作亮點及自治區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情況等。
建立資金動態調整機制,對合理支出存在較大缺口的縣(市、區)以及資金結余較大、超出合理水平的縣(市、區)在合理范圍內進行適當調整
第六條?中央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應在收到中央下達資金文件后30日內下達至各縣(市、區)。自治區醫保局在規定時限內,制定分配方案,資金分配方案中應包含但不僅包含以下內容:此次分配考慮的因素、因素權重、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情況、特殊事項的支持情況、資金分配過程、資金分配結果等。自治區財政廳在收到資金分配方案后按第五條規定進行審核并下達資金。
第七條?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醫保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年度績效目標由自治區醫保局會同財政廳按要求設定并下達各設區市,各設區市按要求分解下達各縣(市、區)。
第八條?各市、縣(市、區)財政和醫保部門要科學測算醫療救助資金需求,在收到上級財政部門下達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預算指標文件后,及時合理安排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于年度內按序時進度及時將上級財政下達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撥付至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各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密切配合,提高醫療救助資金結算效率,原則上應于每月月底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上一個月醫療救助結算資金。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上級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時,應核對無誤后再下達或撥付。如發現多撥、少撥等情況,應立即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各級醫療保障部門發現類似情況的,應立即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反映,各級財政、醫療保障部門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多撥的補助資金。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自治區醫保局和財政廳對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使用負有監督指導的職責,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資金的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評價結果應用,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資金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工作,確保資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在當年一季度前對上年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編制績效自評報告并逐級上報。自治區醫保局審核匯總形成全區績效自評報告,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報送國家醫保局,同時抄送財政部主管司局和財政部廣西監管局。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開展的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對績效自評和復評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切實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騙取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的,責令收回;對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員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各市醫保、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實施細則,報自治區醫保局、財政廳備案。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醫保局、財政廳根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央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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