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6〕45號)精神,結合新老政策銜接及我市實際情況,現草擬了《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義烏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義烏市人社局網站(http://www.yw.gov.cn/col/col1229134288/index.html),對征求意見稿(草案)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的方式將意見寄至:義烏市望道路300號行政服務中心醫保處辦公室,郵編:32200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郵箱ywsylbzj@163.com
????意見反饋截至時間為2014年6月16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義烏市人社局
2014年6月5日
附件:
義烏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6〕4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3〕24號)等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以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為補充。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調動參保積極性,保持待遇水平相對平衡,實現各項制度順利銜接。
第四條??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人力社保局下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承辦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業務和基金的管理、支付。總工會、婦聯、發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地稅)局、衛生局、計生委、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
第二章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本市用人單位和職工、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以全部在職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7%比例繳納;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按2%比例繳納,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他人員以不低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
第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職工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下列規定劃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納入統籌基金:
(一)在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劃入,滿20年但不滿30年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5%劃入,滿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2%劃入。
(二)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費(統籌支付的養老金)的5%劃入,每月不低于60元。退休人員在上述基礎上每月再根據其工齡按每年1元的標準劃入。
第八條??醫保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及住院費用中屬個人負擔的部分,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由本人現金支付。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員所有,可按規定轉移、清算和依法繼承。
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每月各提取5元,建立普通門診統籌基金。門診統籌基金有結余的,劃轉住院統籌基金。
第九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參保人員退休時,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年限的,可由本人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資80%為繳費基數、按5.5%比例一次性繳足所缺年限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在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一條??門診醫療待遇
(一)基本特殊病種(慢性病)門診待遇:一個醫療年度內的起付標準為500元,起付標準以上符合特殊病種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按住院標準支付。
(二)普通門診待遇: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累計門診醫療費用(不包括特殊病種門診),100元(含)以下由本人自付,100元以上1100以下按鎮街中心衛生院52%(其中一般診療費按70%比例支付)、其它定點醫療機構18%比例支付。中藥飲片及針炙推拿項目按上述比例提高20%標準報銷結算。
第十二條 ?住院醫療待遇
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人員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應由個人先承擔起付標準,鎮街中心衛生院起付標準為500元,本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為800元,本地三級甲等綜合性醫療機構為1000元,市外醫療機構為1500元;兩次以上(含兩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所住醫療機構類別起付標準的50%計算。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按在職人員90%、退休人員95%比例支付,最高限額為23萬元(含基本特殊病種門診費用)。
第十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可享受兩年一次免費健康體檢,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第三章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四條??本市戶籍未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以家庭戶為單位。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年以上人員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非本市戶籍配偶及子女,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采取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的辦法籌集。
個人繳費設立兩個標準,小額每人每年160元,大額每人每年800元,每個家庭戶只能選擇一個標準參保。
財政補助包括市財政補助和鎮(街道)財政補助兩部分。市財政補助每人每年400元(含健康體檢費);鎮(街道)財政補助每人每年100元。
非本市戶籍參保人員財政不予補助,由本人全額繳納。
第十六條??下列人員個人繳費由市財政按小額標準補助:五保戶、低保戶、特困殘疾人、“三老”人員(義烏解放前脫產參加我黨工作一年以上的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農村戶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城鎮戶籍獨生子女、上年度已參加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養老保險人員。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個人繳費由市財政按大額標準補助:年滿60周歲且無固定收入的縣級(含)以上農村勞動模范和三八紅旗手、按月發放生活費的退職民辦教師、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兩參”退伍軍人。
第十八條 ?在義高校大學生(全日制)應按小額標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大額標準住院、特殊病種門診待遇,不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為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和住院統籌基金。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建立。年度基金有結余的,門診統籌基金劃轉住院統籌基金,住院統籌基金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條 ?門診醫療待遇
(一)基本特殊病種(慢性病)門診待遇:一個醫療年度內的起付標準為500元,起付標準以上符合特殊病種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按小額62%、大額75%比例支付。
(二)普通門診待遇:大額參保人員參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待遇;小額參保人員累計門診醫療費用在100元以上900以下參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比例支付。
第二十一條??住院醫療待遇
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人員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應由個人先承擔起付標準,起付標準參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小額參保人員按鎮街中心衛生院72%、其他定點醫療機構62%比例支付,最高限額為9萬元(含基本特殊病種門診費用);大額參保人員按鎮街中心衛生院85%、其他定點醫療機構75%比例支付,最高限額為18萬元(含基本特殊病種門診費用)。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住院分娩每次可享受500元補助。
第二十二條 ?已參保的中小學生、兒童及60歲以上人員享受每年一次免費健康體檢,其余參保人員每兩年享受一次。
第四章 ?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本市下列單位人員應當參加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下同);市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經人力社保部門辦理聘用手續的人員;自謀職業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原失業人員、個體參保人員;其他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
第二十四條??基金籌集標準
(一)機關事業單位以參保人員上月工資(含退休費)總額為繳費基數,按6%的比例繳納。已終止、注銷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由市財政按退休費的6%列入預算。
(二)企業單位按全部在職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的3%繳納。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時未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由醫保經辦機構在其個人帳戶中按本人退休費的3%提取。
(三)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參保的自謀職業人員和已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所有享受企業養老待遇人員),由市財政按繳費工資總額或退休費總額的3%列入預算。
第二十五條??基金支付范圍
(一)劃入個人賬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綜合財政預算單位(全額撥款單位)退休人員按退休費的5%、其他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退休費的3%劃入。
(二)支付特殊病種(慢性病)門診待遇。
1.補充特殊病種(慢性病)一個醫療年度內的起付標準為500元。起付標準以上符合特殊病種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標準支付。
2.惡性腫瘤特殊病種人員在本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目錄外化療藥品和靶向治療藥品費用按50%比例支付。
(三)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中扣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后剩余的個人自付部分。具體支付辦法為: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支付超限額部分、特殊診療項目自付部分、報銷比例自付部分、目錄內藥品自付部分(自付比例超過3%部分除外)按90%比例支付。
2.經備案的轉外自付比例部分、目錄外藥品的費用(單味及復方均不予支付的中藥飲片除外)、統籌不支付的限制類藥品和醫用材料費用、非進口醫用材料超限額部分按50%比例支付。
第二十六條??特殊醫療困難補助
機關參保人員(含依法享受公務員醫療待遇的參保人員)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后,其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50%以上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簽署意見,經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市人力社保局核準,報市政府批準后,超過部分按50-80%標準給予補助。
第五章 ?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
第二十七條??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已享受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人員除外),可享受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
第二十八條??市財政設立獨立的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專款專用。每年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結余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結余基金中籌集大病醫療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在當年征繳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解決。籌資標準按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征繳額(含財政補助)、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額(統籌部分)的2-5%籌集,具體金額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社保局按大病保障要求確定。
第二十九條??保障待遇
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后的個人累計(含單次)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部分,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起付標準
當年醫療年度起付線以統籌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結合省標準,按就低原則確定,以千元為單位,四舍五入。
(二)合規醫療費用范圍、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額
1.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支付超限額部分、特殊診療項目自付部分、報銷比例自付部分、目錄內藥品自付部分(自付比例超過3%部分除外)和住院起付標準費用,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小額參保人員、大額參保人員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分別按65%、70%、75%的比例支付。
2.住院期間發生的目錄外藥品費用、統籌不支付的限制類藥品和醫用材料費用、非進口醫用材料超限額部分費用按50%的比例支付。惡性腫瘤特殊病種門診費用的報銷范圍和比例參照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小額參保人員、大額參保人員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支付最高限額分別為18萬、32萬、38萬。
第三十條??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采取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具體通過政府招標選定1家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承辦。醫保經辦機構采取簽訂合同的形式管理。
第三十一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補助
患重特大疾病(病種范圍按照浙民助〔2012〕163號文件執行)的生活困難參保人員,一個醫療年度內所發生的住院、特殊病種門診合規費用經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報銷超過封頂線部分,經本人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后,按對應報銷比例進行補助,最高限額為10萬元。
第六章 ?醫療費用結算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障卡是基本醫療保險的就醫憑證,參保人員使用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予以校驗。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經備案轉院(限金華、杭州、上海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異地聯網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和其他協議化管理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先個人自付10%,未經備案的先個人自付20%;經備案到上述以外的定點醫療機構先個人自付20%,未經備案的先個人自付30%后,再按本辦法規定結算。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不予報銷。
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的規定。乙類藥品個人自付3%;乙類診療項目自付5%,特殊乙類診療項目自付10%,醫用材料限額內的,進口自付20%,其他自付3%。
第三十五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五)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省里出臺先行支付細則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報銷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和聯網結算服務。
(一)本地聯網結算發生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如實按標準記帳,按月向醫保經辦機構申報結算;異地聯網結算發生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省醫保中心結算。
(二)醫保經辦機構對未能聯網結算的參保人員就醫費用(普通門診費用除外)提供“一站式”報銷服務。
(三)應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與參保人員直接結算。
第三十八條??醫保經辦機構根據確定的標準,按下列付費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一)門診醫療費用支付實行按服務項目方式付費,逐步實行按人頭付費為主的付費方式。
(二)住院醫療費用支付實行在總額控制下的以服務單元付費、病種付費為主,其他付費方式為輔,考核浮動補助為補充的綜合性付費方式,逐步實行按病種付費為主的綜合性付費方式。
第七章 ?制度銜接
第三十九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可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自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月起終止。
第四十條??本市戶籍人員中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兩個月內參保的,從補繳的次月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兩個月參保或中斷前有欠費的,設立三個月的等待期。
第四十一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退休時,未滿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累計繳費額,可按轉入時退休人員一次性繳足所缺年限繳費標準折算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算)。
第八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市財政局、人力社保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市審計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賬(單獨)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出現赤字時由市財政給予補貼。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按規定執行,并免征稅費。
醫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并按規定向市人力社保局和財政局報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報表。
第四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市人力社保局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就醫、兼顧需要、公平競爭"的原則,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
第四十四條 ?醫保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定點醫療機構應健全分級轉診機制,醫保經辦機構應完善轉外就醫登記備案制度。
第四十五條??建立健全由政府有關部門、參保人員、社會團體、新聞單位、醫療和藥品服務機構等方面代表組成的醫療保障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或未按規定申報職工工資收入,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違反管理辦法和醫療服務協議,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除追回流失的基金外,還需相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并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參保人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按規定暫停其醫保待遇;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除追回外并處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除追回流失的基金外,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并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年度是指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退休人員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各類退休人員和按退休辦法辦理的退職人員;工齡是指符合工齡計算條件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特殊病種(慢性病)是指:1.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3.惡性腫瘤;4.系統性紅斑狼瘡;5.再生障礙性貧血;6.重性精神病;7.血友病。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補充特殊病種(慢性病)是指:1.慢性肺源性心臟病;2.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3.高血壓病伴心、腦、腎并發癥之一者;4.糖尿病伴心、腎、眼、周圍神經并發癥之一者;5.慢性活動性乙型肝炎;6.類風濕性關節炎;7.腦血管意外(單純腔隙性腦梗塞除外);8.肝硬化失代償期。
第五十四條 ?離休人員、建國前老工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離休干部無固定收入配偶(遺孀)、享受勞模待遇人員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渠道解決。
第五十五條??市人力社保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籌資標準和支付待遇的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相應的配套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或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我市醫療保險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