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 為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規范高效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根據《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生物醫藥產業全鏈條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等七部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促進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操作細則》,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推進落實。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
上海市促進醫療衛生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操作細則
???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規范高效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根據《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生物醫藥產業全鏈條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我市市級公立醫院等從事衛生科研活動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療衛生機構”)。國家衛生健康委委屬(管)醫院、駐滬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各區醫療衛生機構參照執行。
??? 第三條(定義)本細則所稱的科技成果轉化,是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科技人員開展藥物、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產品,以及診療新方案、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臨床試驗、轉移轉化和推廣應用活動。醫療衛生機構的科技人員涵蓋從事藥學、診斷、治療、護理、預防、保健、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類科技成果研發、轉化與服務人員。
??? 第四條(主體責任)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優先保障診療服務的前提下,鼓勵科技人員從事臨床研究和成果轉化,建立以轉化為導向的成果披露、知識產權保護、成果處置、收益分配等制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倫理審查、合規審查、風險管控,提高科技成果質量和轉化效率。
??? 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技術轉移部門或專職崗位,做好成果轉化制度建設與服務保障。鼓勵加強外部協同,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成果轉化服務。
??? 第五條(成果處置)醫療衛生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按有關規定執行。
??? 市財政局授權醫療衛生機構的資產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管理事項,不需報市財政局審批或者備案。
??? 第六條(價格確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協議定價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醫療衛生機構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 第七條(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益分配按照《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及我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政策執行。分配后余額主要用于單位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部門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 對單位職工的獎勵和報酬支出,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也不作為社保繳納基數。醫療衛生機構正職領導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現金獎勵。
??? 以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以下簡稱三技)方式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醫療衛生機構可按照我市相關規定提取和發放獎酬金。
??? 第八條(人才評價)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臨床試驗和科技成果轉化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內容,對科技成果轉化及服務方面業績突出,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和行業影響,且符合我市職稱評審規定相關業績要求的人員,由單位優先推薦參加相應的正高或副高級職稱評審。
??? 第九條(盡職免責)醫療衛生機構相關負責人依法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即視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不因后續市場價格和實際收益起伏而產生決策責任。
??? 第十條(入保入院)對科技成果轉化成臨床新技術、新產品的,加快收費立項審核速度,符合條件的收費項目及時按程序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 優化醫療器械創新產品入院流程,鼓勵我市醫療機構積極采購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的醫療器械首臺(套)產品。
??? 第十一條(公共服務)強化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發揮上海臨床創新轉化研究院等在臨床研究和成果轉化方面的服務功能,利用好上海技術交易所等機構在科技成果信息集散、定價指導、交易撮合、交易鑒證、資金結算等方面的服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科技咨詢、成果推廣、人員培訓等方面的作用。
??? 第十二條(有效期)本操作細則自2025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