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推進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結果的運用,健全信用機制,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監管,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山西省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實施方案》(晉政辦發[2018]122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綜合監管結果指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構根據法定職責,在衛生健康領域對監管對象開展的行政檢查、評審評價、綜合監管督查、專項督查、行政處罰等形成的結果。
第三條?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結果包括守信行為、失信行為兩類。
第四條?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結果的運用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實行守信激勵、失信約束,鼓勵進行信用修復。
第五條??守信行為是衛生健康行業遵守法律法規、規范誠信執業、踐行行業文明,受到縣(市)級或以上行政機關表彰或獎勵,行業內具有示范帶頭作用,對衛生健康誠信建設有積極推動作用的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人員?屬于守信激勵的對象:
(一)國家各部委出臺的聯合激勵備忘錄規定的聯合激勵對象;
(二) 獲得縣(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獎勵的;
(三) 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分類監管中連續兩年確定為優秀等級的;
(四) 揭發、檢舉衛生健康工作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有功的;
(五)其他可作為誠信激勵認定依據的信息。
第六條?失信行為是指在衛生健康行業中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違背誠信守諾原則、弄虛作假、侵犯患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及擾亂醫療秩序等行為。根據行為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后果等,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聯合懲戒失信行為。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較重失信行為:
(一)因違反醫療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機關較大數額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執業證(許可證)等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發生重大醫療(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三)因侵權、違約等行為損害患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
(四)收受藥品耗材回扣、開單提成、亂收費、收受紅包、開大處方、過度檢查、“術中加價”、醫療欺詐等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擅自執業的和出具虛假報告的;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證、護士執業證開展執業活動的,超范圍、超類別執業的。
(六)拒絕或不配合監管,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不執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
(七)違反許可承諾制度,虛假承諾,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被撤銷衛生許可證的;
(八)一年內同一機構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九) 被衛生行政部門在分類監管中連續兩年確定為差等級的。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聯合懲戒失信行為:
(一)因違反《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8〕1399號),被納入聯合懲戒的對象的;
(二)因違反其它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被納入聯合懲戒的對象的。
第九條?一般失信行為是指較重失信和聯合懲戒失信行為之外的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
第十條?對列入醫療衛生行業守信激勵、失信約束名單的單位或人員實施下列管理:
(一)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開展許可準入、監督檢查、資格認定、政府采購、評先評優或其它與衛生健康活動相關的申請受理時,應當查閱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結果信息并作為參考,針對守信和失信行為,進行相應的激勵和約束。
(二)對列入守信激勵名單的,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加快辦理”等便利服務措施。除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允許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并先行受理。同時,通過政策試點、政策性資金及項目扶持等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各類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工作中優化監管安排,對其相應減少監督檢查。
(三)對列入失信約束名單的,要加大日常檢查和重點檢查力度,增加檢查頻次。對列入較重失信名單的,不得納入表彰獎勵、政策試點、政策性資金及項目扶持等。
(四)對納入聯合懲戒失信名單的,嚴格依據國家聯合懲戒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免責的行為除外。
第十一條?一般失信行為約束期為1年,較重失信行為約束期為2年,聯合懲戒失信行為的約束期嚴格依據國家聯合懲戒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結果的管理和應用工作。按照“誰產生、誰報送”的原則,將監管結果報送到監管結果管理部門。監管結果管理部門按照信用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進行公示,并按照規定在“信用山西”網站發布。對納入《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失信行為的管理、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對衛生健康部門作出的信用行為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結果的衛生健康部門申請調查核實,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內容有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衛生健康行業信用行為的公示和管理。
第十四條?建立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信用行為的動態管理、修復和退出機制。
(一)經營主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退出守信激勵名單:
1.經異議處理,對守信行為認定有誤的;
2.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列入較重失信名單,或被相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3.認定標準改變,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營主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退出失信約束名單:
1.失信約束記錄期滿自動退出的;
2.經異議處理,對失信行為認定有誤的;
3.通過主動修復符合退出條件并經原認定部門同意的;
4.認定標準改變,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鼓勵信用約束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參與志愿服務、組織無償獻血或慈善捐助等方式進行修復信用。
第十六條??本辦法的有效期為二年。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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