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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安徽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7/14 信息來源:查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0號)等有關規定,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體制,切實保障群眾利益和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我局制定了《安徽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以在2021年8月12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18856081196@163.com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祁門路1569號安徽省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處,郵編230071,并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附件:安徽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

附件

?

安徽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保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體制,切實保障群眾利益和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信用管理。

醫療保障信用管理是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運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和醫療保障領域信用信息,對信用主體進行動態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確定醫療保障信用等級(以下簡稱“信用等級”),實施信用監管、信用獎懲措施,以規范信用主體醫療保障行為的管理活動。

信用管理活動包括信用承諾、信用檔案、信用評價、信息公開、結果應用及監督管理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主體分為機構和個人兩類。

(一)機構類信用主體

1.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2.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

3.承辦醫療保障經辦業務的第三方機構;

4.參與藥械集中采購的醫藥生產和流通企業;

5.其他參與醫療保障活動的機構。

(二)個人類信用主體

1.提供醫療保障服務的醫師、護士(師)、藥師等專業從業人員;

2.參保人員;

3.其他參與醫療保障活動的個人。

第四條?信用主體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和協議約定,規范醫療保障參與行為,積極向醫療保障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如實提供相應的數據和資料,配合開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推進、監督全省醫療保障信用工作,按要求向省信用公共服務平臺推送醫療保障信用主體信息。

市、縣(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負責本級醫療保障信用管理相關信息的采集、錄入和審核,負責系統維護,開展信用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實施獎懲措施。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授權相應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承擔醫療保障信用管理的具體工作,也可委托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或備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以下統稱“評價機構”)開展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工作。

第六條?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托醫療保障信息化平臺建立醫療保障信用智慧監管模塊,以數據和應用標準化為原則,圍繞信用管理的全流程,整合醫療保障領域各種信用信息資源,健全醫療保障信用信息數據庫,設立信用主體的信用檔案、管理模塊,實現信用信息的電子化采集、記錄、存儲和應用。

第七條?醫療保障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透明、分級分類、動態調整、共建共享的原則,維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信用承諾

第八條?鼓勵信用主體參與醫療保障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自我約束。

第九條信用主體應當作出書面信用承諾。信用承諾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醫療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嚴格執行醫療保障政策,誠信履行服務協議,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三)自愿接受醫療保障部門依法依規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信用評價;

(四)自覺接受政府、行業協會、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條?信用主體信用承諾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信用主體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醫療保障信用檔案由信用主體的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構成。

基礎信息:是指可用于識別信用主體的身份、能力、經歷等特征的信息。機構類信用主體包括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執業范圍、法定代表人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注冊登記(備案)等基礎信息,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個人類信用主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醫保卡、執業信息和注冊信息等基礎信息,以身份證號碼作為標識。

守信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按規定程序認定的與誠信相關的表彰、獎勵等信息;舉報他人涉嫌欺詐騙保行為,經醫療保障部門查實的;主動守信承諾信息;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當記入信用檔案的其他守信信息。

失信信息:信用主體在醫療保障領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服務協議等,受到縣級及以上醫療保障部門及其授權委托的機構處理;涉及醫療保障領域的紀檢、公安、司法、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處理的失信信息;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相關失信信息。

第十三條?信用主體的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可由信用主體申報。信用信息提供方需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負責,不得隱匿、虛構、篡改。信用主體配合醫療保障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做好信息抽查核實工作,對校驗不通過、錯誤、變更的信息進行核對修改。

第十四條?信用主體的失信信息由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執法檢查和督查活動、以及群眾舉報、書面及網上投訴等調查,依據不良行為事實確定,對信用主體的失信信息進行系統錄入、審核、確認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歸集。

第十五條??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作出信用信息歸集的部門,負責醫療保障信用主體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信用評價

第十六條?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信用評價辦法,明確信用指標體系、評價標準、評價方式、信用等級、獎懲措施、異議申訴、信用修復等內容。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信用評價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信用評價應主要依據信用信息中可量化指標。鼓勵采用信息化和大數據分析等手段實現信用信息的動態考評,實時評價。

第十八條?醫療保障信用評價結果包含通過信用評價所生成的信用報告、醫療保障信用評分和信用等級等,評價結果記入信用主體的信用檔案。信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失信行為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符合規定條件,按照規定程序,允許信用修復,經做出失信認定的醫療保障部門獲準,可停止失信記錄公示和重塑信用的行為。

第四章?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開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條?公開醫療保障信用主體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以下信用評價信息由設區市醫療保障部門統一發布。

(一)機構類信用主體的醫療保障信用評價結果;

(二)信用等級為差的信用主體名單;

(三)嚴重失信名單。

第十一條?醫療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

(一)基本信用信息長期公開;

(二)守信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1年;

(三)不良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1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守信信息、不良信息的具體公開期限由歸集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信用主體進行失信聯合懲戒,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醫療保障部門應當通過提供網站查詢方式為信用主體提供實時查詢服務。或根據信用主體的要求,為其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五章??信息應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依法依規加強對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引用信用評價結果,對于等級不同的信用主體確定不同抽查比例,對不同評價結果實施不同獎懲措施。

第二十四條?對信用等級好的信用主體,醫療保障部門可給予以下激勵:

(一)在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宣傳;

(二)對機構類信用主體,在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中減少檢查頻次,提高醫療保障基金預撥付額度等措施;

(三)對個人類信用主體,提供信用就醫、容缺受理服務等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五條?對信用等級差的信用主體,醫療保障部門可給予以下懲戒:

(一)警示約談,要求限期整改;

(二)在醫療保障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機構類信用主體失信信息;

(三)將機構類失信信用主體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增加檢查頻次;

(四)依托集中采購平臺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

(五)個人類信用主體中的醫務人員暫停醫保服務資格,參保人員改變醫保結算方式等方面給予懲戒;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采用“雙隨機、一公開”和大數據監測的檢查方式對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信用信息推送(上報)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對于應推送(上報)而未推送(上報)或未及時推送(上報)信用信息的,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將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予以追責。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障部門、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確保信息安全,規范受理、檢查、處理、反饋等工作流程和機制。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篡改信息或以其他違法方式,損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議信用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公開異議信用信息處理部門和聯系方式。信用主體對信用信息及其變更等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認定該信用信息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對異議信用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療保障部門應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與發展改革、大數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由省醫保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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