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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1/08/16 信息來源:查看

津市場監管壟〔2021〕3號

????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精神,培育本市競爭文化,為經營者開展日常反壟斷合規提供指導,提高本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意識,市市場監管委依據《反壟斷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指南,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和反壟斷執法實踐制定了《天津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現予以公布。??????????????????????? ?


?2021年8月10日


?天津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培育競爭文化,強化競爭倡導,提高本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意識,為經營者開展日常反壟斷合規提供指導,降低經營者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帶來的經營風險,依據《反壟斷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指南,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和反壟斷執法實踐制定本指引。
??? 第二條 合規的概念
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以下簡稱《合規指南》)的規定,反壟斷合規是指經營者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 第三條 合規的必要性
反壟斷合規是經營者整體經營合規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國內外及本市不斷有經營者因違反《反壟斷法》被調查,并受到嚴厲處罰,暴露出經營者在反壟斷合規方面的不足。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將招致反壟斷調查,面臨經濟、聲譽、信用等多方面的損失,并需承擔法律責任。
執法經驗表明,多數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是由于自身缺乏對法律的認知和敬畏,日常經營過程中缺少反壟斷合規意識或輕視反壟斷合規。
??? 第四條 合規的主體
《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本指引所稱反壟斷合規的主體。經營者可能在所有制、組織形式、規模大小、行業特點等方面存在差異,但均應該重視、開展反壟斷合規工作,并根據自身特點,盡早建立適合經營者長期發展的合規制度。
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也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建立反壟斷合規制度。
??? 第五條 合規的依據
《反壟斷法》及依據《反壟斷法》制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指南等相關法律文件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反壟斷法規體系,是經營者開展反壟斷合規的主要依據。經營者應當加強對上述法律文件的學習,深入理解,并將相關法律文件精神融入到日常合規工作。

第二章 合規的基本認知


第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的普遍授權負責本市反壟斷集中統一執法,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市市場監管委的委托開展反壟斷調查。
由于反壟斷屬于中央事權,總局可以直接管轄或者指定其他省級反壟斷執法機構管轄本市反壟斷執法案件。因此,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經營者可能面對來自總局的執法人員也可能面對來自市、區或者其他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尚未向總局申報或者已經向總局申報的經營者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委進行咨詢、尋求幫助,以提高申報的效率。
??? 第七條 經營者的壟斷行為
本指引對執法實踐中經營者典型的壟斷行為進行簡要列舉和必要說明,幫助經營者進行風險識別和應對,經營者應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學習、領會不同類型壟斷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并盡力識別、避免實施壟斷行為。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壟斷協議包括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的橫向壟斷協議和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執法實踐中橫向壟斷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限制新技術以及聯合抵制等行為,縱向壟斷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轉售價格或者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壟斷協議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也可以是有意思聯絡的一致行動,即協同行為。
近年來,國家陸續公布了一系列行業協會、商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案例。經營者在參加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具有行業管理性質的組織時,應當特別注意強化風險意識,發現協會組織壟斷協議的,應當明確表態拒絕參加,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市市場監管委報告。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主要表現為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低于成本銷售;拒絕交易;指定或限定交易對象;搭售;附加不合理條件;差別待遇等。本項所列行為,以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為前提,規模較小的經營者也可能會因為在某一特定相關市場具有較強控制力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因此,經營者不管規模大小均應當重視此項內容的合規。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實踐中經營者集中表現為并購、股權轉移或者協議控制。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總局申報,未申報不得實施集中。
??? 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經營者可以依據《反壟斷法》、《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暫行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作出評估、判斷。
??? 第八條 反壟斷調查
反壟斷調查相比較其他的行政執法檢查,具有保密性強、突然性強的特點,通常情況下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會事先通知被調查對象。同時,反壟斷現場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會主動進入經營場所,并提取涉案的相關材料,對被調查對象的配合程度要求較高。
反壟斷調查可以采取現場突襲的調查方式,也可以采取非現場調查的方式。
??? 第九條 壟斷行為的處罰
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經營者達成但未實施壟斷協議的,仍將面臨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需要特別注意,反壟斷執法機構通常以經營者整體銷售額(全口徑)作為銷售額計算基準,而不是涉案商品相關銷售額。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實施集中的,由總局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資產、限期轉讓營業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并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十條 寬大制度
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事先告知前,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根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于第一個申請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免除處罰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減輕罰款;對于第二個申請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減輕罰款;對于第三個申請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減輕罰款。因此,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應盡早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請寬大。
??? 第十一條 承諾制度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一般來講,承諾制度不適用于橫向壟斷協議。
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經營者履行承諾情況,依法決定終止調查或者恢復調查。 ?
??? 第十二條 信息公開
反壟斷案件社會關注度高,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屬于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決定。通常情況下,市市場監管委會通過總局網站、市市場監管委官網全文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通過信用信息系統推送相關的處罰信息。
我們建議經營者在接受反壟斷調查、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重要時間節點上及時公開相關信息,以盡可能減少調查給正常經營帶來的影響。上市公司還需格外重視涉及反壟斷調查信息的公開,以避免造成信息披露違規。

第三章 日常合規管理

??? 第十三條 合規機構
經營者可以將內部法務部門作為反壟斷合規的主要部門,也可以獨立設置相關的部門,負責日常反壟斷合規管理并有效實施。
??? 第十四條 合規培訓
由于《反壟斷法》的專業性較強,經營者可以通過經常性的合規培訓,在企業內部培育競爭文化,增進對《反壟斷法》的認知和理解。
??? 第十五條 合規審查
經營者可以通過內部法務機構或者審查部門,經常性對公司的經營策略、協議簽署、價格調整等重要經營行為對照《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事前審查。鼓勵經營者在內部合規時進行強制性審查并進行內部考核,以避免實施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
??? 第十六條 合規評估
經營者可以經常性對自身經營活動開展反壟斷合規評估,形成評估報告。由于反壟斷合規專業性較強,經營者可以聘請專業咨詢機構或者評估機構開展評估。相關評估報告可以主動報市市場監管委進行指導。
??? 第十七條 風險處置
經營者在開展日常合規過程中,發現存在或可能存在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行為并主動向市市場監管委報告。
??? 第十八條 境外風險提示
??? 經營者在境外開展業務,應當了解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反壟斷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咨詢反壟斷專業律師的意見。我市經營者在境外遇到反壟斷調查、訴訟時,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委報告相關情況并尋求幫助。

第四章 反壟斷調查的配合

??? 第十九條 積極配合
通常情況下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在已經掌握了被調查對象基本證據的情況下啟動調查。因此,面對反壟斷調查,經營者應當秉承積極配合的態度,安撫并要求本單位員工全面配合。執法實踐表明,經營者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展工作,不僅是履行法定義務,還可以縮短接受調查的時間,減少因接受調查給經營帶來的影響。
經營者或個人對抗調查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會引發一系列不利后果。經營者可以通過《反壟斷法》及總局公布的執法案例直觀了解對抗調查的嚴重后果。
??? 第二十條 配合措施
我們建議經營者在面對反壟斷調查時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主要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反壟斷執法機構指?定的人員立即到場。
(二)指定一名可以全權負責的現場負責人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三)盡快告知單位所有員工正在接受反壟斷機構調查,安撫員工情緒,并要求員工全面配合反壟斷機構開展調查,在現場調查結束前不得向外透露調查信息。
(四)主動提供單位內部辦公系統、筆記本電腦、電郵等密碼,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盡快完成取證工作。
(五)經營者是上市公司的,建議在現場調查結束后立即進行信息披露。
(六)有條件的可以通知法律顧問或律師到場。
??? 第二十一條 員工保護
經營者不得對提供舉報、配合調查或主動提供證據的員工采取任何對其不利的措施。由于反壟斷執法強度較大,建議有條件的經營者對接受調查或詢問的員工進行心理疏導,以緩解單位和員工的緊張情緒。
??? 第二十二條 持續配合
反壟斷調查通常持續時間較長。經營者對反壟斷調查的配合應當是持續的、全面的,現場調查結束后,經營者仍應當做好后續的配合工作,直至案件最終辦結。
??? 第二十三條 主動整改
在調查過程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已經明確認定經營者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并著手實施整改,盡可能減少違法行為給市場競爭秩序造成的影響。反壟斷執法機構會在后續的處罰裁量中,充分考慮經營者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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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平臺經營者的反壟斷合規

??? 第二十四條 相關概念
平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及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的概念,經營者可以直接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平臺反壟斷指南》)的相關規定進行理解,本指引不再贅述。
??? 第二十五條 重視合規
平臺作為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雙邊或者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具有網絡效應、規模經濟等特點。加之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及其他參與平臺經濟的經營者具有較緊密的關系,相比其他經營者,平臺經營者借助數據、算法、平臺規則或者其他方式更容易實施壟斷協議行為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應當更加重視反壟斷合規。
??? 第二十六條 避免軸輻協議
??? 平臺經營者應當履行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日常管理義務,重點加強對平臺規則、平臺協議、重大促銷活動規則的合規審查,避免組織、協調平臺內經營者或具有競爭關系的平臺內經營者借助于平臺經營者之間的縱向關系,達成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效果的軸輻協議。
??? 第二十七條 協議控制架構的集中申報
有些平臺經營者通過協議控制架構開展經營活動。根據《平臺反壟斷指南》的規定,涉及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范圍。
因此,采用協議控制架構的平臺經營者實施收購、并購、股權轉讓、協議控制等經營者集中行為時,應當特別注意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進行申報。
??? 第二十八條 警惕高風險行為
市場份額較高、用戶粘性強、交易相對方對其依賴程度較高的平臺經營者應當高度重視自身的經營行為,強化內部合規,謹慎實施初創企業并購、“二選一”、自我優待等具有排他效果的經營行為。
平臺經營者可以通過披露經營業績、公開抽成公式、簡化收費項目等方式增加平臺收費和經營的透明度,增進社會各方對經營行為的認知、理解和監督。
??? 第二十九條 強化整體合規
平臺經營者普遍通過設立多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開展經營。根據相關規定,市市場監管委對平臺運營公司注冊在我市,運營總部設置在其他省市的平臺經營者具有執法管轄權。
平臺運營公司注冊在我市,運營總部設置在其他省市的平臺經營者,應當重視管理和運營上的不銜接,將總部與分散于各地的分公司、子公司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管理,樹立整體合規意識,采取整體合規措施。有條件的經營者可以在本市設置專門的合規機構或者管理機構,以便更好地接受市市場監管委的指導。

第六章 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

??? 第三十條 自然壟斷和特許經營領域
自來水、燃氣、軌道交通、公共交通等自然壟斷的公用事業領域以及依法實行特許經營的領域,由于經營者天然具有獨占市場的特點,經營者應當更加重視自身的經營行為,強化內部合規,避免出現《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 第三十一條 原料藥生產、銷售領域
由于原料藥對于生產藥品具有特殊作用,一種原料藥一般構成單獨的相關商品市場。原料藥,特別是短缺藥、小品種藥的原料藥生產和銷售,具有經營者數量少、市場集中度高的特點,容易出現《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近期,總局及本市公布了一系列有關原料藥領域的反壟斷執法案件,凸顯該領域存在的問題,經營者應當認真對照相關案例,強化內部合規,避免出現類似的行為。
??? 第三十二條 知識產權領域
知識產權相比其他財產權具有專有排他性特征。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的規定。但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同樣受《反壟斷法》規制。
經營者在對知識產權的行使進行內部反壟斷合規管理時,可參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評估相關行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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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涉及行政壟斷的責任
根據《合規指南》的規定,經營者因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而達成壟斷協議的,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經營者能夠證明其達成壟斷協議是被動遵守行政命令所導致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第三十四條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為非規范性文件,僅對本市經營者開展反壟斷合規作出一般性指導,不具有強制性。法律法規對反壟斷合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十五條 實施日期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市場監管委將根據相關法律文件的修訂及執法實踐,適時對本指引進行修訂和調整。
??? 附件:反壟斷合規參考法律文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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