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開發區衛生健康局,委屬醫療衛生機構,市衛生計生監督所:
??? 現將《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2月27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衛生健康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 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23〕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衛生健康執法工作實際,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及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本規定所稱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指南寧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行政執法工作實踐,對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處罰結果等予以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第三條 本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原則,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第二章?裁量規則
第五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規定的情形,應當分別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或從重處罰:
(一)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二)免予行政處罰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應或本可以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予行政處罰;
(三)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
(四)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五)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
(六)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七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對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生活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行為的;
??(二)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經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仍繼續實施同一類違法行為的;
(三)妨礙或者拒不配合衛生健康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銷毀違法證據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并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罰款數額有法定幅度或罰款金額為一定數額的倍數,裁量階次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分別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金額為一定數額的倍數,以最高罰款倍數與最低罰款倍數的倍數差計算,在最低罰款倍數的基礎上,對從輕處罰按倍數差的30%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倍數差的30%以上70%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按倍數差的70%以上確定。
(二)規定了法定罰款上、下限幅度的,以最高罰款額與最低罰款額之差計算,在最低罰款數額基礎上,從輕處罰按差額的30%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差額的30%以上70%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按差額的70%以上確定。
(三)罰款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占最高數額的30%以下;一般占最高數額的30%到70%;從重占最高數額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數額。
法律、法規、規章已經對違法情節、處罰種類、裁量幅度作了具體規定的,裁量標準從其規定。
第三章?程序規則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充分聽取并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應當向當事人書面告知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討論記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中要明確記載使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情況。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過程中,審核機構要對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進行法制審核,明確寫出審核意見。
有從輕、從重、減輕等情節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在具體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具體行政行為公平公正實施的,應當依法予以回避。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本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審核,以保證自由裁量權的統一、公正行使。
第十九條 本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監督機構的內設法制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檢查、抽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依法處理。檢查、抽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情況,作為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行政執法考評目標。
第二十一條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考核、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
本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考核、檢查、績效考評等形式對下屬監督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
對違反自由裁量權行使規范,濫用自由裁量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由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予以糾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實施衛生健康行政處罰,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依法應當對當事人不予處罰的,仍實施處罰;
(二)依法應當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未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在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處罰明顯不同;
(四)采取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當事人違法并對其實施處罰;
(五)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或者責令改正;
(六)對當事人實施處罰后,放任其違法行為繼續存在。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視情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黨紀政務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定與法律、法規以及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南寧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部分)》為本規定的附件,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及附件《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南寧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部分)》中所稱“以上”、“以下”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簽發后一個月《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南衛規〔2021〕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