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第27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經2021年第4次局務會研究同意,對原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9日印發的《關于明確藥品現代物流條件的通知》(藏食藥監〔2017〕173號)(以下簡稱《通知》)部分內容進行修改。現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條“運輸配送能力應當與藥品經營規模和藥品特性相適應。應配備14輛以上自有密閉式藥品運輸車輛和2臺以上具有獨立制冷系統的自有冷藏車及相應的冷鏈運輸設備,每臺運輸車輛應配備車載定位設備”,修改為“運輸配送能力應當與藥品經營規模和藥品特性相適應。應配備與企業藥品經營規模和藥品特性相適應的運輸車輛,運輸車輛應配備車載定位設備”。
二、除上述公告內容外,其余藥品現代物流條件仍按原《通知》要求執行。
三、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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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