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衛生健康委(局):
??? 現將《<關于在浙江省衛生健康監管領域推行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意見>的補充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9月1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關于在浙江省衛生健康監管領域推行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意見》的補充意見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我省衛生健康領域營商環境,促進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更加嚴格規范公正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推進法治政府升級版建設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緊密結合執法實際,精準適用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結合地方衛生健康執法工作實際,準確理解《關于在浙江省衛生健康監管領域推行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內涵及適用條件。針對執法中的具體問題、疑難復雜情況以及已公布清單以外的事項,在適用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時,應結合實際情況,根據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基本原則,依法依規研判和裁量,完善決策程序,謹慎作出是否適用的決定,確保執法公平公正。
二、嚴格規范工作程序,全面落實初次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
《意見》正文及附件流程圖旨在提示和指引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實施過程,并未全面羅列執法的全部程序環節和過程時序等細化內容,具體執法中應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等執法規范化的相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完善文書案卷。
對于依法調查后確定適用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由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告知整改要求,當事人自愿簽署初次輕微違法行為改正承諾書(見附件3)。
三、動態管理事項清單,共同助力打造全省各地良好營商環境
在《浙江省衛生健康監管領域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區域實際和營商環境優化需求,動態調整事項清單(見附件1)。各市、縣可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在省衛生健康委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基礎上,規范補充、完善、細化、拓展本轄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省市縣三級聯動共同打造良好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本意見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