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健康委,委屬各醫療機構,省屬衛生健康事業各有關醫療機構,國家衛生健康委駐魯醫療機構:
???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的設置與管理,充分發揮專科(病)診療中心的輻射帶動作用,推動我省醫療服務能力提升,我委制定了《山東省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1月15日
山東省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的設置和管理,有效發揮專科(病)診療中心的輻射引領作用,促進全省醫療技術的發展和服務能力的提高,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科(病)診療中心是指依托醫療機構設置,冠以行政區域名稱為識別名,以臨床診療為主、突出專科(病)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的非獨立法人機構。
第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依據全省醫療服務發展實際和人民群眾醫療服務需求,對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的布局和數量進行規劃。
第四條 ?專科(病)診療中心按照專科、專病分類,應符合《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的內科、外科、中醫科中的二級科目和其它一級科目及部分多發病、疑難病的規范名稱。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特色診療技術作為分類,技術名稱應符合相關管理規范、技術指南。
第五條? 專科(病)診療中心的命名,包括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識別名稱包括行政區域名(山東省)、專科(病)名稱,通用名稱為中心、診療中心、治療中心等。
第六條? 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的設置按照整體規劃、擇優競爭的原則進行。省衛生健康委根據工作實際,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估。
第七條 ?申報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醫療機構為三級甲等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及婦幼保健院。
(二)醫療機構近3年三級公立醫院(含婦幼保健院)績效考核等次原則上應在全省前列。
(三)申報專科、專病或特色技術所在專業應為省級及以上臨床重點專科、中醫藥臨床重點專科、省級臨床精品特色專科。中醫醫院申報專科(專病)中心,應按照中醫疾病名稱規范或體現中醫適宜技術。
(四)專業技術水平在省內具有最高的診療能力和學術水平,能夠承擔本專業的疑難病例診治和技術咨詢,并能承擔本專業的臨床教學、技術人員培訓任務。
(五)近3年,本專業相關績效考核指標應居全省前列。
(六)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高、中、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配備合理,其中學科帶頭人應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在本專業臨床一線連續工作15年以上,為本專業的學術權威。
(七)專業設施、設備配備齊全,滿足本專科(病)診療中心業務需要,并在省內處于領先水平。
(八)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和行風案件。
第八條 ?醫療機構申報材料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取得國內、省內同專業至少2名高層次專家書面推薦,高層次專家應為現任國家、省級臨床重點專科、中醫藥臨床重點專科學科帶頭人或省醫學會、省中醫藥學會、省中西醫結合學會、省針灸學會、省醫師協會專業分會副主委及以上學術職務。
第九條 ?醫療機構在對自身能力水平進行全面評估的基礎上,提交申報材料。申請單位為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所屬單位的,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第十條 ?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并授予相應標牌。專科(病)診療中心有效期為3年,省衛生健康委對其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依托的醫療機構是中心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發展的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十二條? 專科(病)診療中心所依托醫療機構應對中心建設給予重點支持,保障中心建設發展所需要的人才、資金、基礎設施等條件,在績效考核、人才評聘等方面制訂激勵政策,在一個有效期內資金支持不低于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資金水平。
第十三條 ?專科(病)診療中心應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積極開展技術創新,保持學術水平、診療技術在全省范圍內的領先地位,積極開展技術推廣和人員培訓,并帶動全省相關專科(病)建設的共同發展。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以省級專科(病)診療中心名義進行對外宣傳的,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設置的專科(病)診療中心由省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進行專項評估,評估合格的予以保留并按照本辦法進行考核、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