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醫療保障局,相關定點醫療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扶持和促進中藏醫藥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辦〔2019〕2號)精神,大力支持我省民族醫藥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調整的有關政策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第1號令)的有關規定,經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并報經國家醫療保障局審核批準,同意將青海省藏醫院36種、青海久美藏醫院113種、海西州蒙藏醫醫院119種、天峻縣藏醫院77種、海北州藏醫院89種、剛察縣藏醫院94種、黃南州藏醫院89種、澤庫縣藏醫院97種、果洛州藏醫院28種、玉樹州藏醫院123種、囊謙縣藏醫院9種,共計874種已通過備案的自制制劑(詳見附件1)納入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按乙類藥品支付。制劑使用有效期為長期有效,須每年1月底前持省藥監局備案材料到我局核備后,繼續執行,未核備的品種停止醫保基金支付。
????????二、青海省藏醫院、青海久美藏醫院前期已批復的“阿嘎索阿丸”等61種院內自制制劑(詳見附件2),按照此次醫保支付標準重新核定。三、各市州醫保局及相關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自制制劑使用的醫保政策規定。各醫院要有效控制自制制劑藥品的成本,規范制劑藥品管理,確保參保人員用藥需求和安全。
????????四、各市州醫保局、省醫保經辦服務中心、省醫保信息中心務于批復之30日內完成職工醫保、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自制制劑藥品的更新維護工作。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