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患者自付費用為什么也要計入DRG/DIP管理范疇?”“DRG/DIP付費豈不是藥品不進醫保目錄更有利于銷售?”這是公開和私下交流過程中多次收集到的問題。“患者自付費用不用計入DRG/DIP”,或者說“不應該計入DRG/DIP”,也是少部分醫藥行業從業者存在的誤區。
??? 答案是顯而易見的,DRG/DIP付費涵蓋患者自付費用,即自付費用同樣包含在DRG/DIP的標準中。以DRG為例,一般情況下,某DRG病例結算金額=權重*費率*醫療機構系數-出院結算時參保人員應支付費用-其他資金應支付費用。也就是說,在某個納入DRG管理的病例上,其DRG支付標準就是醫院能夠獲得的全部醫療費用,這個支付標準由患者自付、其他資金支付(如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以及統籌基金共同承擔。當然,這個過程患者是無感的,依然是按照政策范圍內費用、按照報銷比例進行自付。簡單來說,即:DRG/DIP改革不存在醫療機構將費用轉嫁到患者身上的可能,自付費用同樣被列入了改革覆蓋的范疇。
??? 為什么要這么做?許多醫院其實頗有微詞:醫保控制報銷的費用就行了嘛,為什么連患者自付費用也要管?實際最主要的原因是這些年醫藥費用的增速高于物價上漲指數和經濟社會發展增速。控制醫藥費用過快增長,是整個醫療、醫藥、醫保行業共同的責任。
??? 尤其是,醫療衛生領域市場規律是會嚴重失靈的。醫患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患者需要吃什么藥、做什么檢查、要不要手術,盡管可能是知情的、自愿的,但很難說是理性的、科學的,某種程度上醫院既是醫藥服務的供給側,也是醫藥服務的需求端。鑒于生命的寶貴、健康的寶貴,對患者進行需求誘導、進行強制消費都是比較容易的。因此,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必須把患者自付考慮進來,一體制定更加科學的支付標準,從而防止和減少過度醫療、轉嫁患者費用等情況發生。
??? 試想,如果我們不把患者自付納入DRG/DIP中來,允許醫院增加患者費用,那么普通患者自付的醫療費用必然更加高企,醫療衛生費用增速將更加劇烈,那么改革就是一句空話了。
??? 面對現實情況,醫療機構、醫藥行業應該是努力尋求最優解。比如,醫院應該盡可能多用醫保目錄內的藥品、項目和耗材,藥品行業也相應地應該盡可能把產品納入到醫保目錄中,讓自己更多成為醫療機構的“優選”,尤其是在門診統籌正在迅速擴面、快速增長的階段,更應該認清這個大趨勢。????
??? DRG/DIP改革的效果需要時間檢驗,初期的焦慮、不適是不可避免的,但走過去后的相互認同、同向發力也是可以預見,也是在國家試點城市已經顯現的。請相信,DRG/DIP期盼的是各方共贏,絕不是踩蹺蹺板,醫保維護群眾利益的初心、支持醫療機構發展的本心是毫無疑問、值得信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