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冰玉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統一規范中藥配方顆粒醫保編碼標準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為滿足新時期群眾的醫療保障需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高起點推進醫保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國家醫保局正在加快推進醫療保障業務標準和技術標準建設。其中,醫保信息業務編碼標準是將醫保疾病診斷和手術操作、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等15項信息業務進行統一編碼,形成全國自上而下醫保信息數據交換的“通用語言”,實現全國醫保信息互通互聯、數據互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四條規定,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不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炮制的,不得出廠、銷售。為確保醫保信息業務編碼標準權威性,中藥飲片編碼制定工作以國家或省級政府頒布的相關標準為基礎,對于此前沒有相關標準的中藥飲片顆粒暫未賦碼。
2021年2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首批160個中藥配方顆粒國家藥品標準已正式頒布,并將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下一步我們將依據發布的中藥配方顆粒國家藥品標準,按照中藥飲片的賦碼規則完成相關中藥配方顆粒賦碼并發布,供地方提前部署使用,進一步滿足醫保相關工作的開展,為醫保部門、定點醫藥機構等相關用戶帶來更好的醫保服務體驗。
感謝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