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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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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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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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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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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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表項目“組織管理和制度建設”中“2.病案管理、成本核算管理、績效評價管理等制度健全,相關文書按規范管理。”評分標準“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文件資料管理不規范的扣1分”。建議增加說明“合計不超過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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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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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及術語解釋》增加18.評價表里各細分項最高扣分額不得超過該細分項所賦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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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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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表項目“病案質量與目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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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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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中提到的病案質量的持續提升是醫院病案管理工作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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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建立有效、合理、可持續的病案質量與目錄管理機制,提高病案書寫質量、編碼質量,建立病案編碼質量持續改進良性循環機制,提升病案入組的正確率,降低年度病例反饋率,同時應聯合衛健部門制定統一的疾病編碼目錄管理體系,避免由于疾病編碼版本不同,因疾病編碼版本問題出現映射錯誤現象,導致病例入組錯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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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版2.0診斷和手術操作分類與代碼已發布,國家醫保版代碼與國家衛健委的國標版和臨床版之間不是替代關系,可以同時并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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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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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表項目“重點工作完成情況”中“醫療保障年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的評分標準“按完成情況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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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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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指標已改為“醫療保障年度指令性任務完成情況”,評分標準“按完成情況計分”,由各設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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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考慮通知下達的時限及醫院的實際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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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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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表項目“病案質量與目錄管理”中“2.1嚴格執行15項醫保信息業務編碼標準”的評分標準說明“違規1例扣1分”,建議對“違規”的含義作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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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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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執行標準即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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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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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表項目“病案質量與目錄管理”中“4.1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管理規定”的評分標準“違規1例扣0.1分”,提問:分值設置是否有誤?如分值無誤,建議補充說明扣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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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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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分值設置無誤。《指標及術語解釋》增加18.評價表里各細分項最高扣分額不得超過該細分項所賦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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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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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表項目“行為規范”中“3.因病施治,嚴禁將住院費用分解至門診結算。嚴禁要求參保病人在院期間醫保結算后轉自費住院”的評分標準“查實的每例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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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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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保部門認定存在合理理由的,不屬于“查實”扣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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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參保病人出院醫保結算后當日病情變化再次入院,并轉自費住院,存在醫療機構不可控因素,例如參保地聯網結算權限關閉、參保人主動要求自費住院等,此類情況如何鑒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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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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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表項目“資源使用效率”中“1.費用消耗指數,2.時間消耗指數”以及評價表項目“DRG費用控制”中“1.人次人頭比”。建議評分標準中的參照標準的設定由“相較前一年同比”改為“與全省同級別同類醫院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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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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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比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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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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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表項目“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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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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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DRGs的CMI指標基于基準點數和病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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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可借鑒省衛健委對醫院醫療服務質量的績效考核相關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浙江省998組醫保DRGs分組系統中的病例組合指數值(CMI ? 值)只參考費用指標,不足以評價一個醫療機構綜合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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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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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表項目“DRG費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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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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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自理、自負等項目歸類不在本辦法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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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增加自費項目費用比例、住院病人平均費用增長率等指標。其中自費項目比例應明確包含的項目類別,現行制度中自費、自理、自負等項目列別歸類有待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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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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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指標屬于控制指標,對于前期管理成效明顯的醫療機構來說,提升空間微乎其微,保持也是非常不容易,反而前期管理不到位的醫療機構容易得分,如此設計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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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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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比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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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方案1:測算平均水平,達到平均水平的醫療機構,即使指標有細微波動,亦不予以扣分;方案2:設置波動范圍,比如上升1%以上的,每個百分點扣1分;方案3:通過測算,設置指標,超標扣分,不超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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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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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評價表項目“病案質量與目錄管理”中“1.1嚴格按照技術規范標準正確填寫主要診斷、次要診斷、主要手術、次要手術等。病案首頁填寫完整、規范。”的評分標準“發現違規情況的,違規1例扣0.5分,‘高套點數’的1例扣2分,合計不超過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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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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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評價等次的確定是以年度《評價表》得分為主要依據,綜合日常評價、定點醫療機構履行醫保服務協議等情況。日常評價和年度評價并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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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評價表項目“病案質量與目錄管理”中“4.2 ? 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管理規定。”的評分標準“違規1例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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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監管力度,按違規例數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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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評價表項目“行為規范”中“2.嚴格掌握住院病人的出入院標準,嚴禁分解住院、健康體檢住院、掛名(床)住院、不符合入出院指征住院。”的評分標準“查實的每例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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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評價表項目“行為規范”中“3.因病施治,嚴禁將住院費用分解至門診結算。嚴禁要求參保病人在院期間醫保結算后轉自費住院。”的評分標準“查實的每例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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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點,違規病例已在扣罰中體現,年度評價建議:違規例數占總就診人數的百分比為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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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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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評價表項目“病案質量與目錄管理”中“2.1嚴格執行15項醫保信息業務編碼標準。”的評分標準“違規1例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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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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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監管力度,按違規例數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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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評價表項目“行為規范”中“5.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的評分標準“查實的每例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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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點,建議:違規例數占總就診人數的百分比為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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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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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表項目“病案質量與目錄管理”中“1.2 ? 每月按規定及時上傳住院病案信息并做好病例分組反饋工作” 的評分標準“每次不及時上傳、反饋的扣1分”。建議說明是上傳和反饋各扣1分還是合計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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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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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不及時上傳或反饋都是扣1分,總扣分不得超過該項所賦分值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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