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茶山街道辦事處,南湖新城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駐市各單位,九江共青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局(室):
《共青城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7月24日第二屆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0年8月5日
共青城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補助
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落實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保障我市公務員醫療待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2〕56號)和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落實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的通知》(贛人社字〔2016〕260號)、《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九江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九府辦發〔2020〕7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補助原則
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基礎上實施醫療補助,補助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合理使用補助資金確保收支平衡,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銜接實行分級管理。
二、補助對象
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以及在本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市直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資金籌集
籌資標準:以上年度本單位參保人員月平均工資(退休人員為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總額為繳費基數,按2%比例對單位征繳,個人不繳費。財政供給單位人員的由同級財政按有關規定列入部門預算;在本地參加職工醫保市直單位、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包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財政差額撥款的公立醫院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補助的,所需資金仍按原資金渠道籌措;其他單位人員的由單位自籌。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補助金應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步按月繳納至醫療保險征繳機構。
四、待遇支付
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報銷后的醫療費用給予醫療補助;符合貧困人口條件享受重大疾病醫療補充保險、民政醫療救助和地方兜底性報銷的,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后,剩余醫療費用給予醫療補助。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支付范圍以內的住院醫療、門診特殊慢性病、特殊藥品等醫療費用中的個人自付部分給予80%補助。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支付范圍以外的住院醫療費用給予50%補助,年度最高支付10萬元。
五、統籌層次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補助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統籌層次保持一致,并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系統直接結算。
為確保收支平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補助金使用情況,由市醫療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適時制定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六、監督管理
1.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補助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市財政局按規定設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補助金專戶,單獨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醫療保險征繳機構和待遇支付機構按規定設立收入戶和支出戶。
2.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補助金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要求,嚴格實行預決算管理、收支兩條線等管理。當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3.醫療保險征繳機構和待遇支付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補助金征繳和支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4.市醫療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實施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補助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七、本辦法從2020年8月1日起執行,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