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新形勢下藥品交易采購發展需要,市醫保局結合重慶實際,堅持問題導向,落實國家政策要求,擬定了《重慶市藥品交易采購掛網工作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工作細則》)。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工作細則》的制定背景依據
? 我市藥品交易采購制度已執行了十年,部分規則已不適應當前藥品交易采購的要求。近年來,國家層面出臺了一系列關于推進藥品集中采購及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明確了深化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制度改革,完善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重慶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藥品交易采購機制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0〕134號)提出了分類采購等任務要求。
二、《工作細則》的主體框架
《工作細則》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藥品掛網價格規則、規范掛網程序、重大疫情藥品掛網采購、組織實施和附則。
三、《工作細則》的核心內容
(一)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含駐渝部隊醫療機構);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的藥品生產企業和視同生產企業的進口藥品全國總代理;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經營企業;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含駐渝部隊醫療機構)使用藥品應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等采購平臺采購,生產、經營企業在全市公立醫療機構銷售的藥品須通過平臺掛網銷售;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和藥店通過平臺采購,逐步推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和藥店等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全部通過平臺采購。
(二)藥品掛網價格規則。集中帶量采購藥品中選企業按中選價格通過平臺掛網;議價采購的醫保藥品,企業按照議價結果直接掛網;非醫保目錄的議價藥品,醫療機構成交價不高于平臺掛網價;限價掛網藥品掛網價格不高于該產品在全國其他省級采購平臺現執行的最低掛網價(注射劑以制劑包裝單元計,如支/瓶/袋,其他劑型藥品以最小零售包裝單元計);備案采購藥品,通過平臺填報采購單價等信息,網上采購及結算;在協議期內按國家談判的醫保支付標準直接掛網,。協議到期后按相應類別進行掛網價格的確定;國家定點生產藥品和市級定點采購藥品,按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直接掛網采購;短缺藥品清單中的藥品,由生產企業自主報價,直接掛網,醫療機構自主采購;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疫苗及中藥飲片,按國家現行價格管理政策規定通過平臺采購,因平臺系統改造等,操作事宜另行通知。
(三)限價掛網藥品掛網程序。
1.新增藥品申報流程。新進入重慶交易采購的藥品,初審合格的藥品于每月20日通過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于每月底前報送市價格招采中心。市價格招采中心復核報市醫保局按程序審批后移交平臺掛網執行。
2.定期調整。適用于符合限價掛網條件的所有藥品。原則上1年調整不少于1次,每年12月底前完成限價掛網藥品掛網價格的動態調整工作,掛網價格-應公示5個工作日。掛網價格調整后低于有效合同價的,自新的掛網價格執行之日起,合同價自動更新為新的掛網價格。掛網價格調整后高于有效合同價的,生產企業與醫療機構可以協商重新簽訂合同或繼續執行原合同。
3.政策調整。國家或市醫保局發布或調整價格招采政策的藥品,按照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四)掛網分組。藥品掛網分組具體分為:第一掛網分組包括創新藥、專利藥、原研藥品、參比制劑和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批準藥品和《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中收錄的藥品;除第一掛網分組以外的藥品為第二掛網分組。
(五)重大疫情藥品掛網采購。在突發疫情等重大緊急情況時,按照“特事特辦”原則,納入疫情或緊急治療目錄范圍的藥品,以優先保障供應為目的,臨時放開掛網價格管理機制,實行生產企業或委托經營企業自主報價直接掛網。疫情或緊急治療目錄范圍藥品也可適時調整掛網采購。
五、省級平臺最低掛網價格的內涵界定
生產企業應如實申報相同藥品在全國其他省級平臺現執行的最低掛網價格并如實提供相關掛網記錄證明(調節水、電解質及酸堿平衡藥包括葡萄糖氯化鈉、氯化鈉、復方氯化鈉、葡萄糖等注射劑按包材聯動價格)。同一省份有多個在執行價格的,以最低價為準。已撤銷掛網或價格無效的,生產企業須提供對應價格發布機構的證明材料,經公示無異議后,不納入限價范圍。全國其他省級采購平臺現執行的最低掛網價,即最低中標價格或掛網價格等價格,不含國家和省級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價格,不含全國其他省級采購平臺執行周期結束后未供貨的價格及掛網后未供貨的價格,不含福建、廣東省級平臺掛網價格。
六、相同藥品的認定
國產藥品注冊證書上的藥品通用名、上市許可持有人或生產企業(不含被委托生產的企業)均相同的視為相同藥品。進口藥品(含進口分包裝)注冊證號不同,但進口藥品注冊證上商品名和藥品通用名均相同的視為相同藥品;無商品名的藥品,進口藥品注冊證上的公司名稱(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通用名均相同的視為相同藥品。
七、最低價報價規則
1.生產企業產品有全國其他省級平臺現執行的最低掛網價格。注射劑產品生產企業按支/瓶/袋申報外省最低價,相同藥品同制劑規格存在包裝數量差異的,外省價格應除以相應的包裝數量換算為支/瓶/袋的價格后,選擇最低價申報。其他劑型產品,生產企業按相同藥品的最小零售單位申報價格,相同藥品同制劑規格包裝數量相同的,直接申報其外省最低價格;相同藥品同制劑規格包裝數量不同的,應通過簡單乘除,與申報藥品換算為同包裝數量的價格后選擇最低價申報掛網價。
2.生產企業產品無全國其他省級平臺現執行的最低掛網價格。相同藥品無同制劑規格價格的,生產企業應申報其他各制劑規格的全國最低價,按照差比價計算方法換算為申報制劑規格藥品的掛網價格,生產企業確認后掛網。同生產企業無相關價格的,選同通用名同劑型同掛網分組其他生產企業各包裝規格的掛網價格差比價后取均價,計算掛網價格,企業確認后掛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