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和規范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維護醫保參保人員切身利益,不斷提高群眾幸福感、獲得感。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確定評估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21年9月1日(周三)前通過電子郵件、電話、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我局。
??? 郵箱:zjybyyfw@163.com
??? 電話:0571-87050377
??? 傳真:0571-81051032
??? 聯系人:高原
??? 通訊地址: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醫藥服務管理處(杭州市密渡橋路51-1號,郵編310005)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8月24日
浙江省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確定評估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確定管理,鼓勵和引導各類零售藥店公平參與競爭,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5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 第3號)《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以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2020〕29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估細則。
第二條 本評估細則所指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為醫保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和非處方藥零售服務的藥店。
第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經辦機構、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
第四條 定點零售藥店確定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零售藥店定點確定的監督指導工作,各區、縣(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助做好轄區范圍內零售藥店定點確定的監督指導工作。
市級經辦機構負責市本級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并對本市區、縣(市)經辦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各區、縣(市)經辦機構按相關職責做好各自轄區內定點零售藥店確定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應堅持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擇優選擇、鼓勵競爭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經辦機構在定點確定過程中要按照公平公開、強化監管、優化服務的要求,主動接受各方監督。
第七條? 經市場監管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零售藥店,可在證照有效期內向經辦機構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以下簡稱連鎖門店)應單獨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第八條? 申請簽訂服務協議的零售藥店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同一法人主體(投資主體)的相關定點醫藥機構,1年內有因違規被暫停、解除或終止醫保服務協議和正在接受經辦機構調查處理等情況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條 零售藥店定點確定辦理流程包括制定規劃、發布公告、受理申請、材料審核、組織評估、結果公示、簽約準備、協議簽訂等主要環節。
第十一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醫保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參保人員數量、業務經辦能力等因素,結合年度內定點零售藥店的退出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實現有進有出,總量控制。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并愿意承擔醫保服務的零售藥店,可向所在轄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附件1);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原則上每季度應開展1次集中受理審查,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條件的,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零售藥店應自收到材料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作放棄申請,須3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可通過資料審查、現場核查、函詢相關主管部門意見等方式,對零售藥店所申報材料和信息進行審核。對提供虛假材料的零售藥店,一經核實,取消本次申請,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負責定點確定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評估工作可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評估專家庫。專家庫成員可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以及經辦機構、相關行業協會代表組成。受理申請的經辦機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7名專家組成評估小組,組長由市級經辦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按照評估的要求和定點原則,依據申報資料組織現場檢查,匯總現場檢查材料后,提交評估小組集中評估。評估小組評估時間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不超過20個工作日,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
第十八條 零售藥店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注冊地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第十九條 評估小組按照《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評估表》(見附件2)進行打分。經評估小組綜合評估后,結合得分情況,提出擬新增醫保定點的零售藥店名單。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根據評估結果擬定納入定點協議管理的零售藥店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列入擬簽訂服務協議的名單。對于未通過評估的零售藥店,經辦機構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未通過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一條 擬簽訂服務協議的零售藥店在簽約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參加醫保知識培訓。零售藥店的負責人、醫保負責人、執業藥師、主要從業人員等須接受經辦機構組織開展的政策培訓,并須通過經辦機構測試,培訓內容主要包括醫保政策法規、協議管理規定、醫保業務流程、違規案例分析等。具體培訓和考核辦法由市級經辦機構制定實施。
(二)配備適應醫保結算、監管、服務等要求的信息系統和硬件設備,按醫保部門和經辦機構要求安裝實名制就醫購藥驗證、實時監控等智能監管系統,并按要求完成醫保信息系統、監管平臺軟硬件配置和改造,醫保網絡接入等各項工作,并通過經辦機構驗收。
簽約前準備工作應在評估通過后的3個月內完成,零售藥店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簽約前準備工作的,該藥店本次納入醫保定點的申請無效,經辦機構不得與該藥店簽訂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通過評估并按時完成簽約前準備工作的零售藥店,可向經辦機構申請簽訂服務協議,納入定點協議管理。零售藥店因自身原因在符合服務協議簽訂條件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未簽訂服務協議的,視作自動放棄。
第二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新增定點零售藥店名單,并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在定點確定、協議簽訂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可以采取自行協商解決或要求同級醫保行政部門協調解決。仍無法解決的,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確定工作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評估細則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評估細則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
? ? ? ? ? 2.《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評估表》
附件1
___________________市醫療保障
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申請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填 寫 說 明
一、該表填寫內容可打印也可用藍色或黑色水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清楚,內容真實。
二、符合醫保定點條件并愿意承擔醫保服務的零售藥店,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轄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 ? ? ? ? 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2.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3.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4.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5.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6.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7.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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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藥店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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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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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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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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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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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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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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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鎖企業直營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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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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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體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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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店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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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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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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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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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用房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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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用房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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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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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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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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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米內有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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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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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零售藥店(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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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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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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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許可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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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取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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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記錄(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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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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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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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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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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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遠程藥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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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安裝醫藥結算監控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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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諾提供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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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監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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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藥品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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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GSP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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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銷、存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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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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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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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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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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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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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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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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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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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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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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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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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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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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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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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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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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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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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執業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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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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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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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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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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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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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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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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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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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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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社會保險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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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關系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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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內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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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內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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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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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藥品質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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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人主體(投資主體)的相關定點醫藥機構,1年內有無因違規被暫停、解除或終止醫保服務協議和正在接受經辦機構調查處理等情況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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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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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承擔?????? 市醫療保障服務,申請成為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并承諾所填寫的信息、證明材料真實有效。如與事實不符,將承擔提供虛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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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按醫保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要求安裝實名制購藥驗證、實時監控等智能監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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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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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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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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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月?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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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
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評估表
??? 零售藥店名稱:? ? ? ? ? ? ? ? ? ? ? ? ? ? ? ? ? ? 地址:? ? ? ? ? ? ? ? ? ? ? ? ? ? ? 評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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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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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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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項目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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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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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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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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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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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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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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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冊地址是否已正式經營3個月以上,“否”即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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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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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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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是否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是否已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否”即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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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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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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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否”即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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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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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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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否”即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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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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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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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否”即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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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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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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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確定系統開發商,并簽訂合作協議,“否”即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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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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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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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設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并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否”即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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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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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價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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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的,“否”即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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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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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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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否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是”即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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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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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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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藥店是否有國家、省醫保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是”即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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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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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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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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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包括醫保人員工作制度、醫保藥品“進銷存”制度、醫保處方管理制度、醫保刷卡管理制度、醫保信息管理制度等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未建立制度扣10分;制度不健全,每少一個制度,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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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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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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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會計賬目和“進、銷、存”電算化管理的明細賬目,未建立扣10分。制度執行不到位,未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發現1例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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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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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醫保人員管理制度(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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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零售藥店負責人、醫保管理負責人、執業藥師、物價收費員、計算機信息管理人員、藥品質量負責人等醫保人員管理制度。未建立制度扣10分;制度不健全,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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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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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備醫保要求的硬件裝置(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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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備相關醫保聯網設施設備,并與其它網絡間有安全隔離措施,與互聯網物理隔離。未按要求配備,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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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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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規范的藥械進貨管理制度(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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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采購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藥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準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未按要求記錄,發現1例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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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器械等所有經營品種購進、銷售均應明細如實錄入“進、銷、存”電算化管理信息系統。未按要求錄入,發現1例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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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10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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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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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醫保政策宣傳(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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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宣傳欄、電子屏等向購藥的參保人員宣傳醫保主要政策、購藥流程等。未設立或未宣傳扣10分,宣傳方式和內容不規范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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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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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定價制度
?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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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平、合法、誠實守信原則對藥品、醫用材料、醫療器械等進行明碼標價。定價或標識不規范的,發現1例扣1分,最多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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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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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監控設備(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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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費結算處等公共場所安裝監控設備,確保正常使用,角度正確,能清晰辨認出參保人員面部特征,并能提供不少于三個月不間斷的監控影像資料。未安裝扣20分,使用不正常或不能提供相關影像資料,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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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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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穩定獨立的營業場所(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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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面積應符合規定設置要求,能為參保人提供舒適的服務環境。設立醫保藥品專區或專柜,與非醫保藥品和其他用品分開擺放,有明確標識。醫保藥品專區或專柜設置符合規范,藥品和醫療器械陳列面積不少于總經營面積70%,其他用品經營范圍實行正面清單制。營業面積、專區、專柜設置不符合要求,扣5分;其他用品未嚴格執行正面清單制,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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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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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保基金影響的預測性分析(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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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定點后對醫保基金影響的預測性分析報告應客觀、正確,符合藥店規模、經營收入和醫保基金利用等實際情況。預測性分析報告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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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評估得分(總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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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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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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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時間(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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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時間滿3個月,每增加1個月加0.5分,最高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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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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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布局(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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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近定點零售的最小行徑間距大于500米的加2分;大于1000米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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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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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面積(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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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120平方米及以上加5分;200平方米及以上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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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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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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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場所內不同時出售保健品、食品、日用品、化妝品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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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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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配備(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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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在本藥店并在本藥店專職服務的執業藥師達到2名及以上,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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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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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藥品備藥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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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備省招采平臺目錄范圍內的藥品,且占藥店藥品總數的80%,加5分。配備國談藥品,每增加1種加0.1分,最高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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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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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方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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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已定點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直營門店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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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總計(總分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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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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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注:基礎指標有一項不合格,評估結果即為不合格;評估指標合計得分120分以下,評估結果即為不合格。
??? 現場評估專家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