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醫保發〔2021〕28號
各市醫保局、財政局:
??? 根據《財政部 國家醫保局關于修訂〈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1〕82號)規定,為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現對《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桂醫保發〔2021〕4號,以下簡稱《辦法》)作出如下修訂:
一、在《辦法》第四章“撥付流程”第十條中增加一款“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時,應核對無誤后再下達或撥付。如發現多撥、少撥等情況時,應立即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各級醫療保障部門發現類似情況的,應立即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多撥的補助資金。”
二、將《辦法》第五章“分配方法”第十三條第四段修訂為:“預結算某市縣(市、區)2021年補助資金數=經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審核后的某市縣(市、區)2021年6月底參保人數×2021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自治區財政分擔比例-已下達2021年補助資金預算數。”
三、將《辦法》第六章“申報審核”第十四條第一段修訂為“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每年8月底前,各市財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向自治區財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以下簡稱自治區兩部門)聯合報送當年6月底參保人數及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附2、附3、附5)。次年1月10日前,各市財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報送《XXX市關于申請結算20XX年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包括文字、附表(附1、附4)、佐證材料、審核情況等內容。文字部分應包括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籌資標準、財政補助資金及個人繳費到位、基金運行及制度建設情況,存在的問題,績效評價結果,有關建議和需要說明的特殊事項等;佐證材料應包括下達補助資金的文件(中央和自治區下達資金的文件不用再提供)和撥款憑證等審核所需的有關材料。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對參保人數、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各級財政部門對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將《辦法》第六章“申報審核”第十四條第三段修訂為:“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對參保人員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對,同時在全區范圍內對當年6月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在險種內部及險種之間進行比對,并對各統籌地區報送的當年6月底參保人數及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附2、附3、附5)進行審核,比對結果和審核情況于當年12月底前反饋自治區財政廳。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對參保人員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參保人員無身份信息或身份信息錯誤的,除特殊情況外(需在《請示》中詳細說明原因),不得為其申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已有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五、將《辦法》第六章“申報審核”第十四條第四段修訂為:“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對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審核,并會同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于次年2月底前將各項審核意見、匯總情況(附原始資料)與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報送財政部、國家醫保局,同時報送財政部廣西監管局審核。”
六、將《辦法》第六章“申報審核”第十五條第三段修訂為:“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認真核實參保數據,嚴禁出現重復參保導致數據失真的情況,并加強與民政、財政、扶貧、殘聯等部門的對接,對特殊人群參保人數等相關數據進行認真核實,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各級財政部門對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七、在《辦法》第七章“監督檢查”第十六條中增加一款“各級財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應切實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