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醫療保障局,潿洲島旅游區社會事務局,市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
????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西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醫保發〔2022〕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西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醫保發〔2022〕2號)以及自治區有關醫療保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完善我市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點范圍確定
各級醫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西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醫保發〔2022〕1號)第五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西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醫保發〔2022〕2號)第五條規定的可申請醫保定點對象范圍。
二、協議管理范圍
(一)“康復醫院”、“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互聯網醫院”等六類醫療機構納入定點協議管理工作,根據醫療機構所在轄區,分別由市級經辦機構、合浦縣經辦機構組織開展。
(二)除上述醫療機構外,其余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定點協議管理工作,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合浦縣、鐵山港區、潿洲島旅游區內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分別由轄區經辦機構按區域組織開展,海城區、銀海區內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由市級經辦機構組織開展;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縣(區)、潿洲島旅游區經辦機構組織開展。
(三)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所)無需與經辦機構單獨簽訂定點管理協議,由其一體化管理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與經辦機構簽訂定點管理協議。
(四)符合條件的零售藥店納入定點協議管理工作,分別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和合浦縣醫保經辦機構按職工醫保業務經辦區域組織開展。
(五)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雙通道”或“處方共享”管理工作(“雙通道”及“處方共享”定點零售藥店的準入規定另行制定),分別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和合浦縣醫保經辦機構按職工醫保業務經辦區域組織開展,并將納入情況報市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零售藥店申請醫保定點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一)市級、縣級、鄉鎮級零售藥店陳列區營業面積(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應分別達到80、60、40平方米及以上。根據管理服務需要并結合經批準的行政區域劃分界限,海城區及銀海區(除福成鎮、平陽鎮)范圍內的零售藥店按市級面積規定執行;合浦縣廉州鎮范圍內的零售藥店按縣級面積規定執行;合浦縣(除廉州鎮)、銀海區福成鎮與平陽鎮、鐵山港區、潿洲島旅游區范圍內的零售藥店按鄉鎮級面積規定執行。以上劃分界限將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適時優化配置。
(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可執行市場監管局核準的經營范圍,對醫保支付范圍外的商品,需在經營場所內設置非醫療保險服務專區和非醫療保險收費系統,且醫療保險服務專區占用面積應達零售藥店陳列區營業面積60%以上。
四、明確門診部和診所醫?;鹬Ц督Y算范圍
門診部和診所僅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結算管理(含個人賬戶結算和普通門診統籌結算),其中學校內醫務室或衛生室(所)可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市醫保中心要根據有關文件規定,指導各縣(區)、潿洲島旅游區醫保經辦機構做好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申報、受理工作。
(二)各級醫保部門在做好醫藥機構定點管理協議簽訂的同時,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履行定點管理協議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查處違約違規行為。
各級醫保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匯報。本通知在實施過程中如有需要將適時按規定進行調整。《北海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北醫保發〔2021〕9號)同時廢止。
北海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