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醫療保障局,省藥品采購中心,各相關企業: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擴大集采藥品覆蓋面,讓群眾就近買到質優價宜的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以下簡稱“集采藥品”),讓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廣大人民群眾,現就我省促進集采藥品進基層醫療機構、進民營醫療機構、進零售藥店(以下簡稱“三進”)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藥品品種范圍。我省正在執行協議有效期內的且中選企業主動承諾保障供應的集采中選藥品(包括有中選身份的備選藥品)。
??(二)醫藥機構范圍。公立基層醫療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等,下同)、自愿參加的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
??二、 工作流程
??(一)確定“三進”集采藥品目錄。參加“三進”的藥品中選企業按照“自愿申請、主動承諾、產能充足、保障供應”的原則向青海省藥品采購中心提交工作承諾函和藥品品種(附件1),承諾按不高于集采中選價格向“三進”醫藥機構供應藥品。省級醫保部門將承諾供應的品種確定為《青海省“三進”集采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根據集采落地品種和采購周期實施動態調整。目錄主要遴選常見病、慢性病為主的集采中選藥品。
??(二)確定“三進”醫藥機構。公立基層醫療機構按政策規定均應參加,并加入到所在屬地縣域緊密型醫聯體/醫共體(城市醫療集團),由醫聯體/醫共體(城市醫療集團)藥品采購管理中心統一采購配備集采藥品。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按照“自愿申請、平等協商、協議管理”的原則申請參加集采藥品“三進”的,應向屬地醫保部門提交工作承諾函(詳見附件2、3),由屬地醫保部門確定名單后報市州醫保部門,由各市州醫保部門確定名單,利用官網、公眾號等載體向社會主動公布參加“三進”醫藥機構名單,便于群眾監督查詢,并做到動態更新。醫保定點零售連鎖藥店統一管理的由零售連鎖藥店企業總部統一提交申請承諾書,醫保定點單體藥店自行提交申請承諾書。
??(三)確定“三進”集采藥品配備數量。“三進”醫藥機構在遵循國家藥物配備使用和醫保藥品目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從目錄中自主遴選藥品品種,也可提供多樣化藥品,滿足不同患者的用藥需求。公立基層醫療機構應根據歷史使用情況積極參與集中帶量采購,應報盡報,應采盡采。原則上集采藥品配備品種數量定點民營綜合三級醫療機構應達到80種、其他定點民營醫療機構應達到50種,定點零售藥店應達到50種。
??三、“三進”集采藥品采購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做好藥品集中采購供應。公立基層醫療機構要按照《青海省衛生健康委 青海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青海省縣域緊密型醫共體藥品醫用耗材管理使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青衛健〔2022〕59號)和青海省衛生健康委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緊密型醫聯體藥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衛健〔2025〕16號)文件要求,由緊密型醫聯體藥品采購管理中心(縣域醫共體牽頭醫院)具體負責醫共體內縣、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藥品管理使用工作,整體進行報量并嚴格執行“五統一”(統一藥品目錄、統一網上采購、統一采購價格、統一集中配送、統一貨款支付)采購政策。
??鼓勵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參與報量和通過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采購集采中選藥品,未參加報量的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也可通過平臺下單采購中選藥品,其中參加“三進”的零售醫藥連鎖企業以統籌區為單位,需指定轄區(按統籌區)的其中一家連鎖零售門店作為代采機構在省級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進行整體報量和采購,獨立法人的單體藥店自行在平臺報量和采購。
??(二)建立定期報送采購計劃制度。基層公立醫療機構原則上每月向醫共體牽頭醫院最多報送兩次采購計劃(急搶救需求除外):每月月底前報送一次下月采購計劃,每月15日前報送當月補充計劃(村衛生室采購計劃由鄉鎮衛生院負責匯總上報至醫共體牽頭醫院),由醫共體牽頭醫院統一下達采購訂單。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原則上每月在平臺下達一次采購訂單,藥品配送企業集中進行配送。
??(三)規范執行價格政策。定點醫藥機構銷售集采藥品應執行所在地區醫保定點服務協議要求。基層公立醫療機構應嚴格落實藥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選價銷售中選藥品,鼓勵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按中選價格銷售集采藥品,定點零售藥店也可按醫保定點服務協議要求適當加價銷售。
??(四)加大推廣力度。參加“三進”的定點零售藥店要做到統一設置銷售專柜(區),提升集采藥品辨識度;統一采用雙標簽公示藥品價格(集采藥品中選價格、銷售價格),確保價格信息公開透明;統一進行銷售價格承諾,切實減輕群眾購藥負擔;統一公布醫保部門咨詢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五)明確貨款結算方式。基層公立醫療機構集采藥品貨款結算由緊密型縣域醫共體統一管理,實行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要按購銷協議與企業及時結算集采藥品貨款,結清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做好供需對接。中選企業是供應保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足量供應集采藥品。配送企業按“三進”醫藥機構采購需求及時足量集中配送,不得因訂單數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絕配送、拖延配送,加強偏遠地區的藥品配送調度。“三進”醫藥機構要合理下達采購訂單,規范采購行為,平臺規范操作,零售連鎖藥店企業總部要規范門店間藥品調撥分配業務管理,確保調撥藥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全程可追溯,并加強網點布局,協調配送企業提高配送效率。
??四、監督管理
??(一)強化集采藥品管理。“三進”醫藥機構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供應的集采藥品應符合相應貯存條件和質量管理要求,不得違規向集采藥品供應企業收取上架費、返點、回扣等。集采藥品須在進銷存系統中做單獨標記,嚴禁倒賣、串換、分銷、跨省銷售集采藥品,嚴禁強行搭售或捆綁銷售其他商品。平臺對“三進”藥品給予標識。嚴格落實藥品信息化追溯規定,對所有賦碼藥品出入庫掃碼,確保集采藥品來源明確、去向可查。因市場環境、生產效率、商業模式、競爭格局等變化,而出現集采藥品實際采購價格顯著低于中選價格的,應及時向屬地醫保部門報告。
??(二)強化集采藥品供應。對無正當理由不能保障穩定供應、超中選價格供應的,各市州醫保部門要及時約談中選企業和其指定的配送企業。經約談后仍拒不整改的,報經省級醫保部門同意可取消其集采藥品“三進”資格,并將其相應藥品調出目錄,情節嚴重的按集采相關政策規定給予處理。
??(三)強化執行情況監測監督。各市州醫保局要指導各縣區醫保部門做好執行情況監測,對中選藥品配備數量未達到條件、未執行集采價格政策、無正當理由不完成合同約定、串貨倒賣集采藥品、刻意引導患者購買高價非中選藥品等情況的“三進”醫藥機構,視情節采取約談、通報、暫停或取消參與集采“三進”資格。
??五、實施步驟
??(一)第一階段(2025年9月底前)。各市州醫保局確定本地區參加集采藥品“三進”工作的醫藥機構并向社會公布。省藥品采購中心受理中選企業參加集采藥品“三進”申請,省級醫保部門確定第一批“三進”藥品品種,面向社會公布。“三進”醫藥機構完成“三進”集采藥品清單的遴選確定工作。
??(二)第二階段(2025年11月底前)。各市州醫保局組織轄區參加“三進”工作的醫藥機構完成采購協議簽訂、集采政策解讀、協調藥品供應保障,省醫保部門根據“三進”醫藥機構名單開通平臺采購權限,并正式開展集采藥品“三進”工作。
??(三)第三階段(持續推進)。各市州醫保局持續擴大參與醫藥機構。省藥品采購中心常態化受理“三進”企業申請,省級醫保部門統一動態公布《“三進”藥品目錄》,擴大集采藥品清單范圍,推進集采藥品“三進”工作穩妥有序開展。
??六、工作要求
??實施集采藥品“三進”工作是進一步鞏固藥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強集采藥品可及性和群眾購藥便捷性的重要舉措。各級醫保部門要高度重視,探索創新,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工作舉措,將集采藥品“三進”工作作為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統籌謀劃,有序推進實施。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強對集采藥品“三進”的政策培訓及解讀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界對集采藥品“三進”的知曉率和參與度,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青海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