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醫療保障局、長白山管委會醫療保障局、梅河口市醫療保障局:
為保持城鄉居民醫保整合后政策的連續性,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方便患大病、重病的參保人員就診,探索建立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吉林省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貫徹落實。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8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吉林省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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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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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持城鄉居民醫保整合后政策的連續性,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方便患大病、重病的參保人員就診,探索建立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吉林省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省級定點醫療機構遵守醫療保障各項規定及履行服務協議情況實施協議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與轄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為參保的城鎮職工、城鄉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遵守醫療保障制度相關規定,接受各級醫療保障相關部門、參保人員及社會廣泛監督的合法醫療機構。
第四條 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實施省級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負責全省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協議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
第二章? 定點確?
第五條 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范圍為省內各統籌區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
第六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三級定點綜合醫院或精神、傳染病專科醫院均可申請。
(一)國家部委、省衛生健康委直接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
(二)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醫療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
(三)屬于省級醫聯體牽頭醫院。
(四)參與政府醫療救助、慈善醫療救助、紅十字會醫療救助等社會公益項目的醫療機構。
以上醫療機構除第(三)項所屬醫療機構和省屬專科醫療機構外應在長春地區。
第七條 申請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單位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符合三級醫療機構的等級證明材料;
(三)財務管理制度、藥品管理制度;
(四)藥品及醫用耗材進銷存實現信息化管理;
(五)參與政府醫療救助、慈善救助、紅十字會救助等社會公益項目的證實材料。
第八條 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進行材料審核,材料不齊全的告知一次性補齊材料。
第九條 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通過材料審核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評審。評審工作結束后,按照評審結果確定省級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并在吉林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第三章? 定點管理?
第十條 省級定點醫療機構具有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一條 省級定點醫療機構應遵守省和簽約經辦機構醫保管理相關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以下醫保服務:
(一)開通就醫地直接辦理醫保轉診的權限。對符合轉診要求的疾病,患者在治療過程中按照臨床路徑管理并實施病種付費的,省級定點醫院可直接辦理轉診,就診后直接結算。
(二)對醫療救助對象在省級定點醫院就診住院,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
(三)對省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政策,落實縣域外規范合理診療住院后的兜底保障政策,為貧困患者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第十二條 各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對省級定點醫療機構采取網上監控、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或者暗訪的形式稽核審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反映、投訴和舉報省級定點醫療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醫保政策的行為,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要指定人受理,設立投訴電話,并為投訴、舉報者保密。
第十四條 省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對省級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定點機構的申請以及實際情況適時增補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簽約經辦機構根據協議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對有違規行為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進一步處理,并將考核結果上報,按程序保留或取消其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